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诚信守法是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现象还非常严重。从长远看,证券市场诚信的拯救需要的是相关法规的健全和诚信环境的培育;从短期看,证券市场诚信建设急需的是对无诚无信者的严打和是对作奸犯科者的严惩不贷。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信用缺失;诚信;监管

  一、引言
  “真实无妄,始终不息,表里不杂,谓之诚;循物无违,四端百行,必以其实,谓之信。”这是古人对诚信的精辟概括。古代思想家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的宣传和弘扬,“德主刑辅”、“失礼则人刑”、“一准于礼”等中国刑法思想的儒家化,以及在礼法混同原则下违礼即犯罪的思想,使诚信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些都是对信用的描述。同样,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也有“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信用承诺。但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事项不履行,恶意做假,擅自编造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的事情屡见不鲜,红光股份、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等一连串的造假案早已使投资者麻木了,人们也无可奈何。而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投资者更是习以为常,以至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相当严重。

  二、信用缺失的宏观原因分析
  事实上,信用的丧失是一个多元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

(图1)。

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思考

从中国传统基础之上,民间存在的简单交易行为在全国经济生活总量中实属微不足道,信用概念必然十分淡薄。
  从制度安排的根源分析,建立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部分国有企业,其成长空间往往是寻找体制性和政策性夹缝。
  鉴于此种路径依赖,一些国有企业为获取稀缺资源,便投上级所好,制造虚假业绩;为躲避“鞭打快牛”,便编制阴阳两本账;为获取升迁机会,便欺上瞒下;为弥补合法索取的不足,便不惜与少数公务员合作寻租,瓜分国有资产。久而久之,逐步形成与诚信相悖的理念,毒化了社会空气。
  从法律根源分析,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底线,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应该具有完整性、规范性和无可挑剔性。但遗憾的是,在已制定的4000多部法律、法规中,不乏洞重复和冲突,操作性不强,滞后性严重,权威性不足,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加之司法腐败的出现和执行难的普遍性,导致失信成本降低,失信现象泛滥。

  三、信用缺失的微观原因分析
  1.有些公司上市目的就是为了圈钱而非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增加了市场风险,而且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导致投资者用脚投票进行回应,并促使其他上市公司纷纷效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事实上,有些公司一方面有大量资本闲置,另一方面又跑到资本市场融资。这说明在许多公司眼中,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圈白不圈,圈了不白圈”的市场。如果真是这样,是可忍,孰不可忍?难怪许多投资者发问,通过上市融资让企业得到发展本无可非议,但一些并非需要融资的企业为何发审时还要让其通过?
  2.各级监管者的监管失控
  一个公司的上市要经过重重关卡的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被审计人的财务报表、经营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实,保荐人也要对被保荐人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风险防范责任,更不用说证监会、发审委这些官方机构对上市公司所负有的监管责任。但尽管有如此多的监管机构,很多公司还是违规上市了。
  3.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屡屡犯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规成本太低。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行政责任往往只限于对公司处30万元至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刑事责任多为3至5年有期徒刑;民事责任方面,证券民事赔偿机制虽已启动几年,但至今仍无一例获完全兑现的案例。不少人寄希望于《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甚至企盼《破产法》早日出台,以加重行政责任,并为兑现民事责任扫清障碍。但值得一提的是,纵使违规公司破了产,而直接责任人依然逍遥法外或不伤筋骨,类似sT啤酒花、sT康达尔等逃了“方丈”留下“破庙”的悲剧还会接连上演,只有板子打对了人,打到了位,才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

  四、建立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于如何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下面从一个激励的悖论谈起。因在博弈论方面的伟大贡献而获得199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R·塞尔腾教授提出了一个关于小偷与守卫之间的博弈,称之为激励的悖论。问题是这样的:假设某小偷要去偷一个有守卫看守的仓库,如果小偷行窃时恰逢守卫睡觉,则偷窃得逞,小偷获得B的收益;如果守卫没有睡觉,则小偷被抓,小偷获得一P的收益。倘若小偷不偷,那么无论守卫睡觉与否,小偷收益都为0。同样,如果守卫睡觉而小偷没有行窃,守卫获得S的收益;如果小偷行窃,那么守卫因为失职而被解雇,获得一D的收益。倘若守卫不睡觉,那么无论小偷行窃与否,守卫收益都为0。上面的描述可以构建如表1的得益矩阵。仔细分析发现,这是一个混合策略博弈组合,没有可被双方共同接受的纳什均衡。假设小偷选择偷的策略,则守卫最好的选择是不睡:但如果守卫没有睡觉,~J/J,偷最好的选择是不偷;而小偷选择不偷策略时,守卫最好选择睡觉,那么小偷选择偷的策略才是最好的……如此循环往复(如箭头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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