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建筑设计 事务所 经营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 中国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正处于大发展的时期,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专业化程度不够,企业形式单一、缺乏风险应对能力,管理结构不够成熟,建筑师受管理教育较少,新兴事务所不注重行政制度等。本文从分析中国建筑事务所的现状入手,对比外国事务所的成功的发展经验,旨在通过对当代中外建筑事务所管理制度与行政制度的对比研究,找寻当代中国建筑事务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各种设计师事务所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提供方向。
一、中国建筑事务所目前存在问题
1.大型设计院的压力
大型设计院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使政策的制定倾向设计院的既得利益。事务所的业务性质被政策局限在传统设计院的补充上,使其失去了发展壮大的机会,阻碍了小型建筑事务所通过合作取得大型项目的机会。
这也导致大量在职公职建筑师在设计院以外挂名从事第二职业。引起“一些单位与个人间的矛盾,同时加大注册管理难度”。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大型设计院与行政机构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在被逐渐改正,设计事务所与设计院间的竞争也趋于正常化。这正是市场细分的结果,从当前设计市场可以看到,人们以前担心的诸如设计事务所抢走大型设计院的项目的情况并没有演变为恶性竞争。设计事务所因为自身的灵活机制,开辟了更多的设计领域,为我国建筑整体品质提高加速。
2.企业形式
当今中国建筑事务所的企业形式单一,市场较著名的建筑事务所以两个方面特征区别于传统设计院的。“以行业内名人领衔成立;采用合伙人制的企业形式(无限责任公司)”。
建设[2000]28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另外,该管理办法的附件《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标准》中提到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为“……至少有三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发起人……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执业范围则参考的是注册建筑师的标准。
以合伙人制作为设计事务所的基本企业形式固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但是单一的企业形式并不利于青年未成名建筑师成立其设计事务所。在大型设计院中无法得到重视的青年设计师正是中国建筑事务所的主力军,如果没有一种机制鼓励和扶持没有名气但有足够能力的青年建筑师,我们的事务所必定会成为著名建筑师们的摆设。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当代中国建筑事务所比较分析
1.专门化程度
事务所的专门化,不仅包括设计领域专门化,还可以理解为在事务所坚持原则上的一种划分。在发达国家,“建筑事务所以对建筑的认识和追求来分为本质截然不同的两类:组织事务所或称之为商业性事务所(Corporation),与建筑家工作室,或称之为艺术性事务所(Atelier,Studio)”。
“组织事务所是提供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换取报酬的由建筑师组成的公司,通过以图纸等设计文件对项目的预期计划为商品的价值交换过程,获得投资回报及赢利的经济实体。”因此,设计是作为生意和业务(Business),设计项目是作为一个经济工程(Project)而被运作,对时间、成本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多快好省”的设计是赢利的保障。
“建筑家工作室是独立建筑师或有相同志向的建筑师组合。本质上是以文化批判创新和艺术实验为目的的建筑艺术创作团体和建构的工匠作坊,经济运行的维系及发展则只是其附属产物。其目标是精神的独立和艺术创作的独立。”
目前的中国,我们常混淆两者间的差别。找准各自的定位对建筑事务所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性质的细分不仅有利于建立起盈利模式,更有助于整个“实验建筑-商业建筑-反思(实验建筑)-商业建筑(提升)”良性互动的建立。
而在商业性事务所中的设计领域的专门化的优势明显:
以美国SOM事务所为例,它擅长于商业摩天大楼设计,很少涉足其他类型建筑。亚利桑那州图森市的ADP公司,是300人左右大公司,但仍专长于超净车间、医院及高校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