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外建筑事务所的管理与体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长期推动某方向的专门化设计,资深设计人员可拥有相对较多的经验,也会比其他公司拥有更多该领域内的固定合作伙伴,更熟悉专用的建筑产品。这不仅意味设计更加得心应手,还意味着可以得到更加优惠的价格优势。
中国现在的建筑事务所“仍然比较广泛”,以北京梁开建筑设计事务所为例,“成立一年多来,除了设计完成了承德等一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之外,还承接了一些大型公共建筑的前期和设计工作。”
2.企业形式与规模
“美国目前约10000家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最小的只有1人,最大的1800人,其中约85%的在6人以下。其形式可以是合伙人制、私人公司、专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而且还可以采用有限—合伙人制公司(如SOM公司),其中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占大多数,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公司很少。”
“英国90% 以上的公司不超过6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40人以上的只占1%,几家较大的设计公司集中了20% 以上的建筑师。”“有限—合伙人制公司是近年来开始流行的企业形式,在15年前还不允许有这种性质的企业成立。”
英美的建筑设计事务所中,大部分是新型的“有限—合伙人制”,这比我国现在广泛常用的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制更易控制风险和保障合伙人的利益。
国内大部分业主对于传统设计院的极端信任,以及相应设计保险制度的缺位都给一些初出茅庐的建筑师开办建筑事务所带来极大的困难。小规模的项目(如房屋装修)正变得越来越多,《物权法》的颁布也使小型建筑事务所的增多成为趋势。但大规模小型建筑事务所的出现还亟待各种注册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以及市场对建筑师的信任。
3.管理结构
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小规模事务所“典型的人员构成模式是1个~2个合伙人(或注册建筑师),1个办公室助理,1名兼职会计、2名~3名实习生。”
美国的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只有一个老板,公司归他一个人所有,英文称为Sole Proprietorship,一般小型事务所多是这种类型;一种是有几个合伙人;公司归合伙人所有;英文称Partnership;第三种是股份制公司(称Corporation);持股人都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于持股人(Stockholder)拥有的股份数量不同,在公司的地位及发言权也不一样,一般比较大的事务所都是股份制。”
因此,建筑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了保证自己对项目设计的控制权,起主导地位的建筑师往往掌握着事务所大部分的股份且不对外出售,即对事务所的行政和管理起着决定作用。建筑师不仅需要进行设计,还需要对项目进行管理,才能够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意图执行。而对于骨干的奖励模式可以看出老板建筑师对员工分层对待的特点。这几个层次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排列:董事长(持有股份,领导事务所);董事(持有股份,对决策具有影响力);副董事(享有年终分红);建筑师、设计师、项目经理(工资);技师、绘图员(工资)。
三、挑战
1.提高建筑师自身的管理素养。管理方面的素质对于项目和运营事务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有赖于引起教育体系的共识。
2.促进多元化的企业形式,建立设计保险制度。增强对风险的应对能力。
3.明确建筑事务所定位。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提高专业化程度,设计适合的人员构成模式。合适的模式能够使事务所的项目进行得更加顺利,更可以使员工产生必要的归宿感。
参考文献:
[1]卫更太:欧美的小规模建筑设计事务所.中国勘察设计,2006,04:28~30
[2]王早生:美国、英国建筑事务所及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考察报告.中国勘察设计,2005,04:15~18
[3]李武英 支文军:当代中国建筑设计事务所评析.时代建筑,2001,01:25~28
[4]姜 涌:设计事务所的两种模式:组织事务所与建筑家工作室——中国建筑设计制度之思考(1).世界建筑,2004,11: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