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发展的最初阶段,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自愿信息披露披露占据主导地位。披露什么信息?何时披露?对谁披露?完全由上市公司自身决定。然而,1929年爆发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大恐慌经查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投机者造谣欺骗操纵市场有关,为了扼制虚假信息披露,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美国国会于1933年、1934年颁布实施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成立了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SEC),标志着信息披露方式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转变。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下,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受到一定限制。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自愿披露需要注意的问题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自愿披露同样存在虚假信息问题,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同时,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其次,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自愿信息披露也需要遵循适度的原则,上市公司不能为了提升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而肆意的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故意忽略或者隐瞒不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再次,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由上市公司自愿自由的披露信息,因此很难对其披露的度进行规范,这对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式的理性选择
  (一)对强制披露论和自愿披露论的分析与评价
  现在是信息化时代,无论在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离不开对信息的需求和依赖,企业管理也是一样。而企业管理的成果,集中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成果(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上。为防止证券市场上的数字游戏,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交易协会联合成立了蓝带委员会,该委员会经过理论研究和严格的听证,于1999年提交了《关于提高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和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强调了一个优秀企业管理结构的重要目标就是写出高质量的财务报告。而现代企业管理的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因此财务报告的提供即信息的披露也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过程中相互博弈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方式论利益相关者的理性选择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顾名思义就是采用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进行披露。而所谓的多元披露方式则是指关联方关系及其信息的披露的披露是选择在会计报表内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还是归属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反映。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方式的特点与不足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方式的优点在于它是采取多种披露方式对信息进行披露的,因此在信息披露的方面更加完善,让投资者可以理性的对企业进行分析,综合多种披露的信息,而给出对于企业的理性判断。但是,我国准则的规定尽管可以减少披露成本,但是却破坏了披露的集中性,不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有的上市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时,往往把应该在关联方交易项目中独立披露的事项,分散在附注中其他部分如合并会计报表项目的解释栏、其他重要事项中反映,如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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