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适用房问题的经济学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目前所采取的经济适用房开发模式是政府通过给予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如划拨土地、税费减半征收等措施,来降低开发项目的成本;开发商则负责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销售等全方位的工作,在要求的利润空间内制定销售价格;政府指定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开发商来开发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根据政府的相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签订开发合同后,政府无法直接观察到开发商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状态,开发商通过提高开发标准、扩大商品房的比例、提高价格、隐瞒经济适用房性质等违规行为来欺骗政府主管部门,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利益,导致道德风险。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开发商由于对项目的运作、资金投入、成本控制、生产技术等拥有较全面的信息,承担代理人的角色;地方政府因对开发商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地方政府在指定或者通过招投标选择开发商时,因信息不充分会导致逆向选择。正是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共同作用,不良开发商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愈演愈烈,进而导致了经济适用房价格偏高和开发标准的高档化。
  
  三、基于寻租理论分析政府在监管和规划方面的问题
  
  (一)寻租理论的基本概念。经济学里所说的“租”的原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 广义而言,寻租活动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则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类寻租行为往往涉及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
  整个寻租活动包括权力主体的设租和个体的寻租。权力主体的设租,即权力主体在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人为造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供给弹性不足,从而形成权力主体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这往往是从权力到金钱的过程。个体寻租,即个体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特权以维护既得利益的活动。寻租过程通常会表现为,由利益驱使获得权力,再由权力获得利益。
  (二)分析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监管和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和建设,国家给予了用地优先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开发贷款优先发放、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诸多优惠政策,自然诱使开发商们竞相向主管部门寻租,以“经济适用房”之名行“商品房”之实。而对于拥有审核开发商资质、分配经济适用房等权力的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来说,一旦认识到手中权力的市场价值,“造租活动”也会伴随着开发商的寻租迅速蔓延。
  缺乏制衡的权力运用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商品化,从而为寻租提供了温床和土壤。从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来看,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空白较多,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法不依的现象同时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对寻租活动进行监督的效力。由于信息不对称,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更是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力度。
  由于受到经济租的诱惑和影响,在部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规划过程中,也就难免因为要照顾开发商的利益而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开发商为维护自己通过寻租获得的利益,就希望政府保持对土地等资源的控制权,或者通过某种“隐形市场”支配和影响资源配置。政府对市场的垄断及政府扶持下造就的企业垄断排除了公平竞争的可能性,使得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不能良好地运行,导致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失灵,给消费者和经济适用房市场带来潜在损失。
  
  四、经济适用房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分析对策。从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要解决经济适用房开发中的问题,也就是要预防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利益相制衡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委托人的风险不同程度地转为代理人的风险,从而促使代理人选择有利于委托人实现目标利润最大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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