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再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 股东财富最大化
论文摘要:本文对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探讨,并与传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治理模式相比较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虽然存在缺陷,但仍然具有竞争力,而且这些缺陷是可以克服的。相反,新兴的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某些缺陷是无法克服的,因此尚不能取代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套治理公司交易关系的制度安排。现行的公司治理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模式却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观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一是传统的以“股东至上”为目标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典型的代表是英美等国家,而且这种治理模式也是当今较为流行的;二是新兴的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其典型代表为德日等国家。虽然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尚未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却有愈演愈烈之趋势;三是在总结出上述两种治理模式的各自缺陷后,提出了一种折中的观点,即出资者主导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应该说,由于美国的公司法在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出现了松动,倡导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学者们才得以活跃的机会。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究竟能否取代传统的以股东为导向的治理模式,在实施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后,能否达到那些倡导该模式的学者们在理论上所勾勒出的美好前景这一预期,以及能否会出现中小股东因此而抛弃我们公司的局面等诸多问题都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本文正是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入手,通过对其与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总结出存在的缺陷后,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提出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作为出资者的股东,由于是企业的剩余风险的唯一承担者,理应主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因此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应该对股东负责,企业的运营目标也应该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也是新古典产权学派所倡导的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其代表人物有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H•Demsetz)、曼内(Manne)、詹森(Jensen)、麦克林(Meckling)、哈特(Hart)等。然而,随着人们对“社会公正”、“消费主义”和“环保主义”关注, 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受到挑战。尤其到了80年代,美国兴起了一股公司之间“恶意收购”的浪潮,更引发了人们对“股东至上”逻辑的声讨。因为,在这次“恶意收购”中,股东们发了大财而公司雇员却大量被解雇,而且更不能让“社会公正”的代表们所容忍的是,股东增加的财富恰恰是重组后雇员们失去的财富,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并没有增加财富,只是将雇员们的财富转移给了股东们。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促使了美国29个州的公司法出现了松动,要求“公司应该为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服务,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不应该是仅仅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至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兴趣,并最终由弗里曼(Freeman)、布莱尔(Blair)、多纳德逊(Donaldson)、米切尔(Mitchell)、克拉克森(Clarkson)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使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框架得以完善。
但是,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什么呢?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又是怎样呢?虽然最早提出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思想是在1929年,但是真正为利益相关者给出定义的却是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的研究小组,而且时至今日,已经衍生出近30种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弗里曼、纳斯和布莱尔给出的。笔者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其进行分类:从广义上讲,泛指所有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弗里曼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从狭义上讲,特指与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或在公司下了“赌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纳斯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有关系的人,他们使企业运营成为可能”。布莱尔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为便于我们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以下采用了布莱尔的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论文摘要:本文对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探讨,并与传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治理模式相比较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虽然存在缺陷,但仍然具有竞争力,而且这些缺陷是可以克服的。相反,新兴的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某些缺陷是无法克服的,因此尚不能取代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套治理公司交易关系的制度安排。现行的公司治理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模式却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观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一是传统的以“股东至上”为目标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典型的代表是英美等国家,而且这种治理模式也是当今较为流行的;二是新兴的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其典型代表为德日等国家。虽然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尚未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却有愈演愈烈之趋势;三是在总结出上述两种治理模式的各自缺陷后,提出了一种折中的观点,即出资者主导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应该说,由于美国的公司法在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出现了松动,倡导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学者们才得以活跃的机会。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究竟能否取代传统的以股东为导向的治理模式,在实施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后,能否达到那些倡导该模式的学者们在理论上所勾勒出的美好前景这一预期,以及能否会出现中小股东因此而抛弃我们公司的局面等诸多问题都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本文正是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入手,通过对其与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总结出存在的缺陷后,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提出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作为出资者的股东,由于是企业的剩余风险的唯一承担者,理应主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因此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应该对股东负责,企业的运营目标也应该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也是新古典产权学派所倡导的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其代表人物有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H•Demsetz)、曼内(Manne)、詹森(Jensen)、麦克林(Meckling)、哈特(Hart)等。然而,随着人们对“社会公正”、“消费主义”和“环保主义”关注, 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受到挑战。尤其到了80年代,美国兴起了一股公司之间“恶意收购”的浪潮,更引发了人们对“股东至上”逻辑的声讨。因为,在这次“恶意收购”中,股东们发了大财而公司雇员却大量被解雇,而且更不能让“社会公正”的代表们所容忍的是,股东增加的财富恰恰是重组后雇员们失去的财富,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并没有增加财富,只是将雇员们的财富转移给了股东们。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促使了美国29个州的公司法出现了松动,要求“公司应该为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服务,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不应该是仅仅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至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兴趣,并最终由弗里曼(Freeman)、布莱尔(Blair)、多纳德逊(Donaldson)、米切尔(Mitchell)、克拉克森(Clarkson)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使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框架得以完善。
但是,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什么呢?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又是怎样呢?虽然最早提出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思想是在1929年,但是真正为利益相关者给出定义的却是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的研究小组,而且时至今日,已经衍生出近30种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弗里曼、纳斯和布莱尔给出的。笔者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其进行分类:从广义上讲,泛指所有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弗里曼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从狭义上讲,特指与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或在公司下了“赌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纳斯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有关系的人,他们使企业运营成为可能”。布莱尔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为便于我们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以下采用了布莱尔的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