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再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关于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布莱尔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他认为,“董事会成员必须懂得,他们是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所有这些人都分别投资于有形资本和人力资本,且投资处于风险。由此,那些明确代表关键相关利益者的人应该进入董事会”,“而且,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还应该被设计用来分配控制权、回报和责任给这些相应的相关治理者——那些贡献了专用化投入的企业参与者”。他还主张将公司的运营目标设定为公司的总财富创造,以取代股东财富最大化,并应该发展一种能够衡量投资和总财富创造的测量方法(在这一难题上,作者并没有给出具体解决办法,而是推给了会计工作者们)。此外,布莱尔还具体阐述了与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有关的组织创新、融资合约期限、信息披露原则和养老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从理论上讲十分具有诱惑力,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其或缺乏可操作性,或缺乏实证检验而使得其竞争能力大打折扣,而且有些缺陷是无法克服的。
  该模式倡导者的某些论据是没有说服力的。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维护者们常用德日的企业作为例子来论证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优越性,但是,他们殊不知,正如股东“能够通过其投票权影响公司决策的情况下他们就能通过将资产转移到风险投资,以牺牲固定求偿者为代价而使自己获利”一样,德日的“银行及其他固定求偿者能够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就如德国,通过由其他人拥有的股票股份)影响公司决策,以牺牲股东为代价而使自己受益”。而且,由于固定求偿者们的“过渡风险规避,也会有效地阻碍了健全的初级和二级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银行主导公司治理的机制实际上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健全的公司治理市场的发展”。而按照布莱尔的观点,公司应该追求财富创造最大化而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由于公司的目标定位在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使其财富创造的效率低下。但是,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创造财富的效率并没有高于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下的公司,而且从长期来看,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代价是高昂的(例如阻碍了健全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市场)。批评者也用“恶意收购”的缺陷对传统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攻击,认为“恶意收购”只是财富的转移,并没有创造新的财富;“恶意收购”导致了大量雇员的失业等等。我们不完全否认个别“恶意收购”确实存在这些缺陷,但是,“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敌意接管能限制经理和改善公司业绩”,而且,“研究表明敌意接管并没有导致大批雇员解雇”,“解雇发生在中层经理人员之间,而这些人找到替代性工作之快令人吃惊”。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是对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种误解。某些学者试图运用伦理学的相关理论对企业进行定位,并对如何考虑利益相关者这一问题提出了七点建议。这七点建议的确能给人以鼓舞和振奋,但在经仔细琢磨后,我们会发现,如果企业真的达到这种要求,那么对企业的各种法律规章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作者完全将企业的角色和政府的角色相混淆,将道德的最低要求和最高要求相混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要把企业的行为同非盈利组织相等同,更不要将其看作慈善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企业本来的意义。此外,批评者们对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声讨中,经常以假冒伪劣产品、克扣职工工资以及对环境的肆意破坏作为论据。笔者认为,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这些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所致,而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所以这种论据是没有说服力的。而且,我们能够观察到,当今采用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大公司正在逐渐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因为公司的管理层们深信,股东的财富最大化目标是与各利益相关者高度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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