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主要利益相关者显性利益的分析及其量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按照这一标准对上述主动性强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再次分类,分为重要相关者和非重要相关者,企业重要相关者,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利益主体,倘若没有他们连续性的参与,公司就不可能持续生存,股东、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国家、供应商、客户、工会为企业重要利益相关者;而非重要利益相关者则间接地影响企业的运作或者受到企业运作的间接影响,但他们并不与企业开展交易,对企业的生存也不起根本性的作用,行业协会、环保组织及竞争对手为企业非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三)能否量化标准
有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利益要求能量化,并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有的则不能量化,当然也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体现。按照这一标准,企业重要相关者分为两部分:能够量化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如股东、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国家部门、供应商;不能够量化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如客户、工会,客户与工会不能够量化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在企业中的利益分别属于感官及安全度等软性指标,无法通过货币予以计量。
按照以上三个标准,在20余种利益相关者中选出股东、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国家、供应商等六个主体,作为笔者所界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二、主要利益相关者显性利益分析及其量化
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托马斯·多纳德逊(Thomas.Donaldson)和托马斯·邓非(Thomas W .Dunfee)认为“企业是社会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利益相关者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载体”, 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遵循的所有契约形式总称为综合性社会契约(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 [6][7]。依据综合社会契约理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利益都包含在显性(受法律保障)或隐性(无法律保障)契约中。因此,企业之所以需要慎重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根源就在于企业事实上是与其利益相关者签订了一份综合性社会契约,从伦理责任角度来看,企业必须履行综合社会契约中的各种显性及隐性利益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
多纳德逊和邓非的研究,不但深入剖析了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根本原因,而且将这些利益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类要求,值得借鉴。一般来说,显性利益能够量化,而隐性利益难以量化,所以笔者主要对利益相关者的显性利益进行分析和量化。
财务报表是反映利益相关者经济利益的主要依据,所以有些学者倡导应该设计满足利益相关者共同信息需求的通用报告模式,以此“向各利益相关者报告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的产生、价值总和计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情况”[8]。 应该说,这种为了反映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经济利益而重新设计财务报告的设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明显缺乏现实意义。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的背景下,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改造财务报告非常困难。因此,在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量化的研究中,应将注意力从重建财务报告转向挖掘传统财务报告的内涵,通过各报表中科目的组合实现对主要利益相关者显性利益的量化。
本文涉及利益相关者中,股东与债权人显性经济利益的量化只需利润表,经营者、职工、国家及供应商则需要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共同量化其显性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六类利益相关者中,经营者与职工作为两类相关者,虽然在公司中地位、权力差距悬殊,但他们同为公司雇员存在于企业,具有明显共性,同时他们主要显性经济利益——薪酬福利在财务报表中也以统一形式表现,因此,将二者看作一个整体——雇员进行研究。下面,逐一分析各相关者的显性利益及其在现有三大报表中的量化。
(一)股东
股东是目前法律规定的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的产权,并承担最终风险。从理论上看,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需要关心企业的全面财务状况,但在有限责任制度下,由于股票自由转让,股东经常变化,因此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追求主要集中在获利能力,即股东的投资收益、留存收益与股利的分配比例以及反映企业运营状况的股价波动等显性经济利益。
(三)能否量化标准
有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利益要求能量化,并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有的则不能量化,当然也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体现。按照这一标准,企业重要相关者分为两部分:能够量化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如股东、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国家部门、供应商;不能够量化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如客户、工会,客户与工会不能够量化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在企业中的利益分别属于感官及安全度等软性指标,无法通过货币予以计量。
按照以上三个标准,在20余种利益相关者中选出股东、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国家、供应商等六个主体,作为笔者所界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二、主要利益相关者显性利益分析及其量化
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托马斯·多纳德逊(Thomas.Donaldson)和托马斯·邓非(Thomas W .Dunfee)认为“企业是社会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利益相关者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载体”, 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遵循的所有契约形式总称为综合性社会契约(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 [6][7]。依据综合社会契约理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利益都包含在显性(受法律保障)或隐性(无法律保障)契约中。因此,企业之所以需要慎重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根源就在于企业事实上是与其利益相关者签订了一份综合性社会契约,从伦理责任角度来看,企业必须履行综合社会契约中的各种显性及隐性利益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
多纳德逊和邓非的研究,不但深入剖析了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根本原因,而且将这些利益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类要求,值得借鉴。一般来说,显性利益能够量化,而隐性利益难以量化,所以笔者主要对利益相关者的显性利益进行分析和量化。
财务报表是反映利益相关者经济利益的主要依据,所以有些学者倡导应该设计满足利益相关者共同信息需求的通用报告模式,以此“向各利益相关者报告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的产生、价值总和计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情况”[8]。 应该说,这种为了反映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经济利益而重新设计财务报告的设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明显缺乏现实意义。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的背景下,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改造财务报告非常困难。因此,在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量化的研究中,应将注意力从重建财务报告转向挖掘传统财务报告的内涵,通过各报表中科目的组合实现对主要利益相关者显性利益的量化。
本文涉及利益相关者中,股东与债权人显性经济利益的量化只需利润表,经营者、职工、国家及供应商则需要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共同量化其显性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六类利益相关者中,经营者与职工作为两类相关者,虽然在公司中地位、权力差距悬殊,但他们同为公司雇员存在于企业,具有明显共性,同时他们主要显性经济利益——薪酬福利在财务报表中也以统一形式表现,因此,将二者看作一个整体——雇员进行研究。下面,逐一分析各相关者的显性利益及其在现有三大报表中的量化。
(一)股东
股东是目前法律规定的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的产权,并承担最终风险。从理论上看,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需要关心企业的全面财务状况,但在有限责任制度下,由于股票自由转让,股东经常变化,因此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追求主要集中在获利能力,即股东的投资收益、留存收益与股利的分配比例以及反映企业运营状况的股价波动等显性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