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合作非竞争关系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国有资本 民营资本 合作非竞争关系 
  [论文摘要]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二者同台竞争会劣化资源配置。正确的做法是国有资本专注于非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民营资本专注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建立合作非竞争关系,更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有个质的区别:产权从单一化(公有制)实现了多元化,私有产权、民营资本获得了合法性,政府从经济活动的唯一组织者变为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兼裁判者,这种情况下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应当如何分工才能促进资源的更优配置,成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小平同志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定义突出强调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原因很简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带领国民致富是政府的天职。富裕是个主观标准,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一是与自己的过去比较;二是与他国的现状比较。在开放的世界里,与他国的比较更具有合理性。所以党把经济建设作为政府的中心,开放国内市场、承认外国资本、民营资本、承认商品交换不过是这种战略转变的政策反应。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我们在政治层面上把民营资本、外国资本看作手段,目的是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充分动员一切资源,促进财富的充分涌流。
  一个问题产生了:外国资本、民营资本是手段,那国有资本是什么?是目的,还是手段?如果是目的,则我们根本没有必要承认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因为他们的存在会危及国有资本,由国有资本控制一切经济活动,提供社会所需的全部产品和服务就可以了。现在我们承认了民营资本、外国资本的合法性,显然这个推论不能成立;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各种生产要素都是平等的。如果国有资本是目的,民营资本是手段,那就意味着国有资本比民营资本高贵,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比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高贵,显然这是荒唐的结论。所以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存在贵贱高低。既然同为手段,则谁更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利用谁,不存在谁为主体,谁为补充;应当在法律上和观念上对二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但是,国有资本的存在产生一个问题,政府一方面是市场竞争的裁判者,另一方面又是市场利益的争夺者,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产生矛盾时政府怎么办?政府能否公正裁判?
  最好的办法是政府不投资,禁绝国有资本。但现代社会种种原因决定了政府资本的存在。首先,法律没有禁止政府投资。法不禁止即可行,政府有投资的权利,而且有向任何行业和领域投资的权利。其次,社会进步需要。一些关系国家、社会长远利益,但风险巨大的项目,只有政府有能力投资并承担风险。再次,市场本身需求。一些微利、薄利的行业和领域,民营资本不愿投资,但市场本身上有一定需要,这种产品具有公益性质,政府是责无旁贷的投资者。第四,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重要公共产品政府投资能够发挥最好的资源配置效果。第五,国家利益需要。一些重要公共产品,如国防,国家投资是最好的方法。最后,历史传统的延续。建国后我国建立了无所不包的国有经济体系,养成了政府投资的制度惯性。
  在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如果制度设计能够充分尊重和保护“经济人”的自利之心,有利于财富的创造。既然政府投资不可避免,那么如何协调民营资本与政府资本的关系,使二者发挥最好的资源配置效果呢?理论上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由二者在市场中展开全面竞争,优胜劣汰。二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二者的投资领域进行分工,避免竞争。
  根据目前流行的市场划分方法,可以把市场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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