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合作非竞争关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非竞争行业大多数属于民营资本不愿做、不能做、做不了的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国有资本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所以非竞争行业和领域适合国有资本进入;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市场空间大,准入门槛低,利润空间大,民营资本欲望强烈,适合民营资本进入。“与民争利”是政府行政的大忌,政府应当把非竞争性领域作为国有资本的专属领地,把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全面让给民营资本。该方案可以充分发挥两种资源的优势,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之间建立一种合作非竞争关系。
  笔者之所以如此主张,是因为笔者认为二者同台竞争可能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而分工合作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理由如下:
  第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同领域竞争,因其出资人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可以“挟天子以令诸侯”,会使政府难以公正裁判。市场经济的政府理论源于西方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是市场的裁判,如果政府办企业会使政府的职能发生混淆,政府的裁判难保公正,不公正的裁判会劣化资源配置。
  第二,历史经验证明,国有企业的效率不及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低于民营企业,交易成本高于民营企业,所以国有资本最好避免与民营资本的竞争,民营企业愿意做和能做好的领域,国有资本没有必要介入,同台竞争只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三,政府鼓励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供给,增加财富总量,最终实现国富民强;而不是为了与“民”(营企业)争利,所以从理论上讲凡是民营企业愿意介入的领域,国有资本都应当应当退出,因为介入等于与民争利,有违政府的社会角色和设立企业的初衷。
  第四,国有资本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因其出资人的一致性必然形成一个隐形的“计划经济”。政府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调控市场,会动用所掌握的一切资源达成政府的目标,国有企业注定会受到政府干预,从而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一个隐形的“计划经济体系”,导致国有企业的运行规则有别于民营企业,形成“一个市场,两种制度”,这对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不公平,会劣化资源配置。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不应当竞争,或者说应当避免竞争,因为二者各有其适合的活动领域。
  排除了二者的竞争关系后,双方还需要建立合作关系。首先,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多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命脉的领域,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些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规模巨大,为民营企业提供无数的市场机会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其次,非竞争行业和领域提供的产品多属国家垄断专营,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国有企业形成的市场供给影响到民营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再次,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还可以互为补充。如果国有资本不足,国家完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弥补国有资本的不足。最后,国有资本投资领域的狭窄决定了投资所需要的物资绝大多要从民营部门采购,这又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巨大的发展机会。由此形成了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各有分工,但同时又相互补充的合作非竞争关系。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平衡器,用好了,会“四两拨千斤”;用不好,会降低整个市场的交易效率。“好钢必须用到刀刃上”,有限的国有资本不能“撒胡椒面”,必须用在对国民经济发展最具爆发力、影响力的地方,能发挥“牵一发动全身”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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