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现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银行依照国家政策成立的公司,采用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实行专业化经营。浓郁的政策性氛围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核心竞争力弱。在经营目的上,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为目标;在组织机构上,目前华融公司实行的是总裁负责制而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制;在经营目标上,既有政策目标又有经济目标,以政策性目标为主。
  (二)收购的不良资产的质量
  通常国外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的资产大体分为两种类型:收购某些发生了财务困难的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而这些机构的资产并非全部是不良贷款,其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正常资产;从某些正常经营的金融企业中收购不良贷款,一般只收购具有盘活价值和重组潜力的资产。对已经丧失价值的呆账贷款等一般不予收购,由原金融机构直接核销。
  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规模大而且资产质量差,处置难度大。在华融公司接收的资产中,除了账面呆账有577亿元以外,还有部分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呆账标准、但银行当时未列入呆账统计的不良贷款。在接收资产的过程中,与工商银行审查确认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有869亿元,使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呆账贷款共计1446亿元,占全部接收资产的35.5%.在华融公司政策性资产中纳入政策性破产建议名单的收购债权有256亿元。
  (三)收购不良资产的方式
  国外大部分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的是多次循环收购,即用初始发行债券或从央行借贷获得的资金收购首批不良资产,而后用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资金再购买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如此循环往复。由于循环收购中每一次收购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因而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支付的利息成本较低。
  我国政府为了尽快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一次性大规模买断式收购。这种收购方式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筹措资金多利息成本高。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接手的大多是亏损企业,即使盈利,绝大多数企业短期内的资本收益率不会高于银行利息率,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更不可能获得比利息率高的股息率。
  (四)外部环境
  1、法律法规环境。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为了加速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提高回收率,为处置不良资产制定了大量专门的法律,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准司法权,从而使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具有超越一般债权的特权。原有的民商法规也对债权人起到强有力的保护作用,而且信用制度和会计制度都比较健全。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法律,现有的民商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十分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中的问题主要靠行政文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行政法规受立法层次所限,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规定,难以解决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一些冲突。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资产管理公司是以债权这种信用方式出资的,并不包含在法定的出资方式范围内,这就使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资本市场与中介机构。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理,大都是依托资本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来降低债务重组成本,尤其是债转股,几乎都在完全依靠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技术和手段的前提下得以顺利实施的。此外,国外的各种中介机构非常健全,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调动社会资源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通过同国外同类公司比较,华融公司在最初实施债转股时没有或者不完全掌握决策权,内部缺少专业人才和外部环境不健全,是目前股权退出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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