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投资、分立、合并、重组、资产评估等事项 层出不穷,就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以及投资收益与损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订出 会计核算的《投资》准则(于1999年初实施,2001年修改实施)和国税第[2000]118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企业改组、合并、分立、评估增值所得税 处理的《通知》,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在就企业投资会计核算与税法上 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项目越来越多,作为企业财会人员应准确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差异,正 确核算投资与计算应纳税所得,合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1 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
  税收上投资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 历史成本原则。也就是计税投资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投资者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 资金额。
  会计上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 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 、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在正常现金出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致,但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 种情况下,与税收规定有差异:
  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投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投资的入账价值,发 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上述两种方式,在税收上,分 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旧资产和购买新资产两项业务处理。
  
  2 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差异及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差额可分期摊销。税收规定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纳税处理: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 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按权益 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差异及处理
  会计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按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计量,可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因为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 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 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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