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消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摊销法。新会计准则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取消了分次摊销法,这一方法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新准则防止了利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的改变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存货的期末计价
旧准则: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新准则强调,企业确定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可变现净值实质上指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于在存货销售过程中还可能发生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构成了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扣除了这些现金流出后,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例,A公司2006年12月31日库存甲商品200件,单位成本250元,总成本50000元,每件市价260元。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B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07年1月20日,A公司按每件220元的价格向B公司提供甲商品200件,销售费每件20元。本例中,能证明甲商品可变现净值的证据是AB两个公司签订的有关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A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资料等。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200件库存甲商品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甲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来确定,甲商品可变现净值=220×200-20×200=40000(元)。
新准则对存货期末计价讲解的更具体、更规范、更容易操作。
四、会计科目
新准则修改了部分会计科目: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改为:发出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改为代理业务资产;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改为周转材料;物资采购改为材料采购;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等。
五、账务处理
1.购入的材料,月末未收到发票,暂估价入账,下月初的会计处理,旧准则:红字冲销;新准则:做相反的处理,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贷:原材料。
2.结转发出材料节约的成本差异,旧准则:用红字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新准则:用蓝字借记材料成本差异。
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旧准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新准则: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
总之,新会计准则将存货作了很大调整,请予以高度重视。在掌握这部分内容时,建议将新旧准则进行对比,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财政部.2006.2.15,《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