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存货准则的利弊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会计准则;新存货准则;利弊分析
  [论文摘要]文章对新修订的存货准则进行分析,探讨其变化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的弊端,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存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存货的相关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满足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的新趋势,建立我国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需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存货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的价值。但是,新准则的制定和修改未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一、新存货准则的积极作用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要求,发出存货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当期利润产生明显的影响。当存货的价格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降低当期成本费用,使当期利润增加;若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增加当期成本费用,使当期利润减少。当存货的价格下降时,则作用相反。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任意调节当期利润水平。新准则的变动将使得企业无法再将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促使企业的存货真实地反映实际的历史成本,减少人为操纵的因素。
  (二)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新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改变了旧准则中“存货成本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确定”的规定,使得存货资产价值更加客观真实,减少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空间,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的变化
  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由此可知,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取消了旧准则中“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使得那些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以达到调节利润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遏制。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变化
  由于旧准则允许企业转回已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导致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当年大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来年冲回的会计操作,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变革截断了企业通过存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途径,使得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二、新准则存在的弊端
  (一)存货采购成本界定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取消了旧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条款(即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核算存货成本,便有了更灵活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将原先应计入销售费用中的,与存货采购有关的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而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之中,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
  (二)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问题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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