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存货准则的利弊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新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关于成本费用分配方法的详细规定,而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成本分配方法,这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政策选择空间,使得一些企业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成本分配方法。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计量问题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公允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个难题,新准则并未解决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不法企业可能会利用此条规定对存货资产价值进行操纵,以到达调节利润的目的。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界定
  新准则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存货准则所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中的“相当长时间”究竟是指多长时间,这种表述很模糊,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应用指南中同样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界定。这样做的结果是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既可以计人存货资产价值,又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会导致操纵利润的现象发生。再者,可能造成企业因生产产品所需资金的来源不同,使其产品成本出现较大差异,导致其产品成本不具可比性。
  (五)接受捐赠和盘盈存货的成本未确定
  新准则对“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和“存货盘盈”这两类业务的处理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旧准则对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规定:“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因此,企业是否可按照旧会计准则处理,待新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对于“存货盘盈”,是否也可按照原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盘盈的金额进入当期损益。
  (六)期末存货计价的问题
  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该规定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新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由其定义可知,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需要会计人员较多地估计和主观职业判断,带有较多的人为因素,这给会计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上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这给企业随意调节资产价值、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首先,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其次,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变化而进行的调整,是及时的、必要的,更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经济环境;再次,内容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上的空白;最后,新准则的灵活与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新准则赋予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但是新准则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某些会计处理上加大了企业选择的空间,以及与现实中的一些情况不相适应,增加了实务操作中的难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及时作出具体的解答或说明,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健全考核、评价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发展水平,保证新准则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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