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监管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本文重点研究我国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其监管方面的问题。明确指出保险业的核心指标是偿付能力。在确认偿付能力监管重要性的基础上,罗列寿险公司的若干可量化和不可量化的风险。在全世界金融市场风云变幻的新背景下,我国寿险公司应不断地完善偿付能力的监管,以更好地适应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持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稳健经营。
【论文关键词】保险 偿付能力 风险 欧盟 solvency I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多家银行倒闭或者被美国政府接管,多家大型保险公司也受重创。其中,全球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被美国政府接管,全球金融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各国意识到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并着力于金融监管的重构。保险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保险公司采取“保费收取在前,支付赔款在后”的特殊负债经营模式经营管理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移风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达成合约,意味着当发生合约约定的风险事故。保险公司须承担保险给付或赔偿义务。由于未来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触发条件,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事前建立一定的准备金来应对履约赔付。然而,保险公司自发建立准备金的多少、时点、方式与方法等,可能难于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为了确保被保险人切身的根本利益,现代保险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履约赔付债务的能力,其核心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风险相适应的偿付能力。保险业的核心指标是偿付能力。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作为寿险公司,可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1)投资风险:通常可能出现违约的现象,或者是其流动性,收益率过低,以及再投资风险。(2)汇率风险:货币错配的资产负债风险。(3)资产负债管理:也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投资资产当前的未来预期收益率,二是投资资产当前和未来预期价值。(4)死亡率、疾病率和伤残率:自然人必然会产生的长寿风险、疾病风险和伤残风险。(5)退保风险:保险客户决定这种风险。(6)费用风险:费用对于长期寿险业务具有重要影响,这其中可能包括业务人员对客户的维护费用,业务人员的管理费用。(7)税务风险:税收法规变化。(8)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对于长期寿险业务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中国的高通胀率,长期寿险业务的费率可能会无法迎合现实的需要,但是作为具有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务,稳定确实是其必不可少的特征。(9)期权和保证:对于长期寿险业务是一种重要风险。(10)业务风险:业务状况和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欺诈。
其次,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1)管理:管理层的失职。(2)决策:重大商业决策失误导致的风险。(3)承保:承保部门的失职。(4)理赔:理赔部门的失职。
三、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
我国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时,选择了“欧盟 solvency I”为主要参考模式。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快,市场仍很不规范。一方面是某些监管制度还没有建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
“欧盟 solvency I”监管体系用简单的方法较为合理地处理了复杂的风险状况,而且实施这种监管所需的信息均可以直接从现有的财务报表、监管报表和精算报表中获得。信息来源充足准确,操作方法便捷,恰好满足了我国监管体系建立初期的需求。因此,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主要参考了英国体系。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我国目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第一个层面——正常层次的监管方面,监管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对保险费率进行监管。《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规定准备金的提存。《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规定保险公司危险单位划分及风险自留额。《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额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在第二个层次——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方面,《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的规模数额。”据此,中国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
(1)评估实际资产价值。寿险公司各类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价值乘以其认可比率等于该类资产的认可价值,各类资产的认可价值之和等于实际资产价值。
目前,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底颁布的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某些资产的认可比率以及认可资产。这对于公司的投资以及管理决策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评估负债和计算实际资本。对于负债反面,保监会颁布的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了“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以及“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对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发行的次级债,规则中也详细规定了其负债的认可标准。另外,编报规则突出了再保险对于偿付能力影响的重视,将再保险准备金从总准备金中剥离开,作为资产项目放入应付再保准备金科目中,这样能够更加清楚地显示出再保险对于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
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后的差额,就是寿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即寿险公司在这一会计年度末实际具有的偿付能力。
(3)计算最低资本。最低资本是寿险公司至少应当具有的偿付能力。长期人身险业务(主要是寿险,还包括少量长期健康险)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由于我国的寿险公司同时经营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与财产保险相同。其方法为:首先分别按保费法和赔款法计算最低资本,然后将其比较,取其中较大的一项作为该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按保费法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去保费税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
自留保费是本公司承担业务的保费收入加上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再减去分出再保险业务的分保费支出。保费税收指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附加以及印花税等。
按赔款法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最近3年平均赔付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不适用赔款法,应当用保费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同时经营长期人身险和短期人身险的寿险公司,应当将长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相加,作为该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4)评估偿付能力的充足性。计算出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后,就可以评估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如果一家寿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大于最低资本,就被认为偿付能力充足;反之,就被认为偿付能力不足。实际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限制高管薪资、限制开设新分公司等。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分,反映了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负债能力,也是对消费者保单利益和投资者利息强有力的保护,更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