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危害的典型分析,系统客观的寻找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社会、历史深层次根源,进而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提出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的措施与方法,提出借助社会公共资源和网络平台,创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以监督有效、有力的手段,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合力。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成因
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高危区”和“重灾区”。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律和管理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空隙和漏洞,使职务犯罪的滋生有了可乘之机。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由于工程建设领域获利高,诱惑力大,故此竞争亦非常激烈。与此相呼应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成为反腐败斗争博弈较量的重点区域。特别是在当前国家为了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保持GDP增长速率、抵御通胀压力的背景下,大量的基础性建设项目正在紧锣密鼓的立项、建设之中,如何确保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是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危害
反对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腐败,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也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从近年来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中有关工程建设领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呈现四大特点。
1.“一把手工程”
“前腐后继”的四任河南交通厅长落马就是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案例的集中范例典型,封闭的体制加上巨大的利益使得决策者直接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成为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且屡禁不止。
2.“潜规则”
招投标中的怪现状:1/3“利润分红”是惯例。据近日报载:原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彭英斌在受审过程中,揭开了招投标中的怪现状。他说:“其实,招标过程看着很公开,但领导会给负责人打招呼,负责人再向专家组推荐,结果就内定了。如果不收钱,怕领导知道后,有什么不好的想法,影响自己的前途。”心理的失衡和侥幸,价值理念的缺失,“潜规则”的隐蔽性使“笑纳”从某种角度上变成一种自然且具有广度。
3.“暗箱操作”
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吴少雯,利用其在杭州西溪湿地相关项目招投标中的权力,不仅让联系来投标的企业参与工程工艺和施工方案的设计、招投标的计划及招投标的条件设置等,还与这些企业负责人合谋在招投标中采用“围标”、“串标”及在选标时排挤竞争对手等违法手段承揽工程,受贿近千万元。
4.“拔出萝卜带出泥”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通报的广州市检察机关在查办“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在该工程中深挖出窝案串案10件10人,其中处级要案2人,且均为大案。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许多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许多案件涉及到诸如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招投标、发包分包、采购、工程款项和施工管理等多个环节。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制约工程建设领域职务行为的文件,但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行受贿犯罪的重灾区。”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宜告诉记者。职务犯罪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造成的危害无疑是严重的,影响是巨大的,从根本上来讲损害了我们党在人们群众中的伟大形象,动摇了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基,直接的后果有以下几点:
一是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一些人在权力的使用中忘乎所以,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大搞权钱交易,为自己捞取金钱的“印钞机”。不少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回扣款相当惊人,有相当数目数量的工程款项被个人占有,或被业主单位挥霍。之后又通过加大预算、加大结算,增加投入。若不能及时增加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结果只能是停工,成为“烂尾工程”,其结果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二是工程质量遭受严重影响。一些资质严重缺陷的施工单位依靠商业贿赂手段承揽到工程后,或者在工程建设中,为了降低建设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通过行贿手段,逃避监管,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三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个市场主体按价值规律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有序,但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问题,违背了合法竞争原则,直接破坏了我国尚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复杂而又多方面的,既有个人原因又有社会原因。
1.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特权思想严重
部分党员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对学习马虎应付,流于形式,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了工程建设项目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竞争完全扔到了脑后,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化。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犯罪动机随之产生,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就会在市场体制下经营出诱人的利益回报。
2.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使得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会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同时,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在规模、资质、管理、技术等许多方面都参差不齐的一大批工程建设公司为了争取工程项目而绞尽脑汁各显神通,甚至不择手段。金钱敲门、贿赂开道被他们视为“捷径”和“灵丹妙药”。特别是那些资质差、水平低的单位和“伞兵队”,更是将其看作赖以生存的“法宝”。“揽工程拿提成”成为公开的秘密。“好处费”不仅直接导致行贿受贿,而且“好处费”的帐务处理很容易诱发做假帐、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3.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国家虽然制定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但对建设工程每个环节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一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或存在漏洞,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方式不规范,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我行我素的状况依然存在。正是由于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能不佳,使那些握有权力的人更加有恃无恐,无所顾忌,甩开各种制约和监督的羁绊,个人决断,滥用权力,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损害国家利益。
4.变味的党廉责任制俨然成为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不设防的“庇护所”
本来党廉责任制实行目的是,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齐心协力抵御腐败。现实情况是一部分单位的党廉责任制往往与单位的荣誉、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客观上形成了单位廉政状况的好坏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当单位腐败案件案发时,必然的情况是单位极尽能耐充当“说客”,最低限度不列入司法程序,维护形式上的党廉责任制考评“优秀等次”,皆大欢喜。由此,客观上使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有了“庇荫的场所”,助长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5.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不完善
一是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不力。由于行贿受贿人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办案部门往往通过免除对行贿人的追究让其提供相关证据,这无疑给行贿者吃了“定心丸”,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在这里已经失去了效力,造成了行贿行为的屡禁不止。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不够完善。近年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这一做法既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开展专项预防全靠建设单位的主动配合,且介入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时间、程度、具体工作流程、工作责任等都没有科学而统一的规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监督手段的不规范,以及人力所限,使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进行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本质上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权力的使用走向了极端,也就印证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充分说明,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