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受改革开放的影响带来的是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俨然成为了一个比较成熟的开放型国家,受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逐年深入。企业的员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的醒悟,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日益频繁和密切,政府和整个社会对企业是否履行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及其呼声也与日俱增,为了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建立一套科学的社会责任体系尤为重要,这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企业责任 利益相关者 社会主义 科学发展观
  
   现阶段中,我国正在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企业是其社会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微观主体,企业的财富创造功能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潮流中,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具有前瞻性的深远意义。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以及国内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有必要构建一套科学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理论基础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发展作出的历史性贡献,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理论创新、与时俱进的巨大勇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经过了几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探索,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既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社会建设的经验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是大胆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产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大环境下,也阐明了各类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探索了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职能分工与职责定位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2.科学发展观理论。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是对中国共产党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既是对国际潮流、中国国情以及各种约束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和系统把握的结果,也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以创新的思维方式思考和规划当代我国发展的成果。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卡罗尔层次责任理论。卡罗尔层次责任理论给人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根据这个思路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国家及其相关组织已经到了提出社会责任标准并加以推行的阶段,我国应将注意力集中到努力发展经济,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法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和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努力缩短与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差距;同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内在规律的研究,努力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促进我国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社会责任发展之路。
   作为第一个较为全面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模型,卡罗尔模型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扩展,二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回应和回应行动的综合。尽管卡罗尔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企业社会绩效,但其最大贡献是将以往人们所争论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系统化,提出了企业必须承担的、从经济到自由判断的四种不同责任,并将企业在处理企业与社会关系时所应考虑的、以前是分离甚至对立的社会责任、社会有效回应和社会议题观点进行综合。模型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广义看法、责任、议题、回应之间相互作用的三维空间概念以及所蕴含的原则、过程、政策的方法为分析企业与社会关系议题研究引入新视野、构建了一个有价值的理论框架。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取得了一些令人可喜的成果,促进了社会和企业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1.地方政府片面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地方官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指标,不惜牺牲老百姓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忽视企业对于环境等造成的破坏。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无限度容忍和迁就,事实上与企业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导致经济增长方式粗放,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使得资源开采枯竭、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有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在GDP挂帅的前提下,不顾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招商引资,对跨国公司环境违法没有完全承担起监管和执法的责任。在经济腾飞的时代里,地方政府注重企业在经济效益的同时,常常忽视员工的工资收入、职业健康和权益保障的问题,对其关心不够,造成民工荒,员工闹事或上访等。同时,由于相关政策的不甚明朗、掌握的尺度不一或者执行的力度不够,企业在进行慈善或者公益活动时的经济支出,有时很难得到税收优惠或者减免,从而影响企业投身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政府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得很多地方官员不仅不能被问责,反而会因为创造经济利益而得到升迁,形成恶性循环。
   2.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虽然我国法律法规颁布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条例,在《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但由于相关执法力度不够,消费者对一般规模企业的影响力的局限性,以及侥幸的企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利益相关者反抗而得过且过,尽量逃避应尽义务。
   企业因为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受到的惩罚不足以对企业生产警戒和约束。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这对于守法的企业来说,很不公平。这种现象容易诱导守法企业放弃社会责任,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在认证机构的法律监管方面,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规定:对认证机构违法认证可最高处罚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却是,认证条例实施几年来,鲜见有认证机构被处罚的,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关责任人,更是凤毛麟角。在认证制度方面,有法不依,处罚不严的问题助长了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权威机构认证过程中的失信行为频频发生。
   3.企业自身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乏,从本质上讲是由于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价值观还没有形成。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在管理理念上还是停留在古典阶段,通过增加员工的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求得企业经济利益,忽视员工的权益,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经营者和管理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以及安全保障等问题提上日程,只是依靠单纯的压低劳动力价格,降低劳动力成本来谋求表面的、短期的利益,从而导致员工积极性下降,最终导致企业劳动效率降低,在事实上反而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企业缺乏开放式的经营和长远的战略思想,仅仅将目光摆在眼前和企业内部,却未能将企业的生产力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不惜以牺牲整个社会相关利益的代价来满足企业的眼前利益,终究不可能认识到,一个企业只有真正的融入到社会才能在社会上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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