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连系的是“国家—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来讲国家—社会的关系也就是“法—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生活的互动反映的是社会主体与国家之间利益的博弈。自由,正义,秩序是价值的诸多表现形态,从规范意义层面来讲,法与经济关系共同蕴含着以上的价值。法与经济的互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制定良法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促进法的现象以及法治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法;法治;经济;促进;制约
一、引言
一般情况下,在论及“法”这个字时,会将其等同于“法律”。法律从规范的角度来讲,确实是与人们的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发生比较多的互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体内容角度来讲,社会主体对某物享有民事权利;从法律的程序内容角度来讲,当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其他主体的侵害或者不当干预时,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可以提出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以及排除妨害等请求权。但法的内涵不限于法律这个方面。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法同样也表现为一种法权要求。“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法时对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的确认与实现。”这种法权要求不是单个社会主体对权利的诉求,而是整个社会中主体对某种权利的要求。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连系的是“国家—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来讲国家—社会的关系也就是“法—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生活的互动反映的是社会主体与国家之间利益的博弈,因此研究法与经济的互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法与经济关系产生的原因
(一)法的发展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
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每一种社会制度下,人类都受到一定的制度或者理念的约束。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等级差异。以古代中国为例,封建统治者要求臣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是将整个社会的主体组成以身份的区别为依据,规则的划分为不同等级秩序。从而保证封建的专制统治,从根本上保证在金字塔顶端的封建王权。这种格局之所以存在,并且延续了数千年,这是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关系的。传统的自然经济以土地为中心,能够实现自给自足。无需与其他主体发生商品的交易往来。自然经济下的土地生产保证家庭的生活,从某种程度上讲,仅仅能够在农民的劳作下保障其家族的生存。因此很难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基本生活之外的法权要求。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制度得以确立,更为重要的是,其带来了整个社会观念和理念的革新。启蒙思想家将并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通过各种形式传送给民众。这是人类社会关于人以及人的价值认识一个伟大进步。在此基础之上,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换,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加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民众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关注自己的利益及其实现。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下,法作为一种法权要求才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二)经济的发展需要法的发展为保障
“法的现象是直观的、感性的,又是具体的、丰富的。”法律只是作为法的一个方面内容而存在的。法有其独特的功能与意义,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对于法的价值的实现具有中意义。因此经济的发展需要法的发展为保障,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就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发展为保障。法律既然是具有规范意义上的内容,那么法律就应该如其他规范一样,具有其自身的功能或者价值。通过其本质来看,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社会管理功能。法律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与私法自治理念相违背的,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共生态中,为了一定社会秩序的需要,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控愈来愈为人们所接受。法律就是其中一种调控手段,其直接的功能就是实现社会的管理;2、引导社会价值方向。法律规范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其价值不仅仅在于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还在于对社会主体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价值指引。通过“奖励”以及“惩罚”为手段,为主体的行为进行价值评价。这样在无形中使社会主体对法律规定的“害”远远避之。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同样具有社会价值指引的功能;3、社会管理的“试金石”。政策与法律同样作为一种规范化的社会治理手段。但是由于在法治社会,法律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内容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有限的法律资源只会将社会上具有普遍意义的,值得规范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而政策在制定主体和规范内容上则更为灵活与便捷。因此,法律可以作为对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先行调控的“试金石”,通过法律的实施为为社会营造出一种秩序,这对于经济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三、法与经济关系共同的价值
(一)自由价值
自由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自由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也有着其特定的内涵。纵观人类的历史,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以及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人类自由的时间远远长于受到专制与压迫的时间。对自由的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具有普遍共识的是自由不是无限制的任意妄为。如同权利一样,自由是受限制的。而对自由进行限制本身就是为了实现更大的自由或者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自由。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将单个主体放入到社会整体之中,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价值理念。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理念构成了以国家名义或者特定主体名义所发布的规范的内核。“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现代国家的治理注重道德,法律以及习惯等规范的并举,其本质上就在于为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最“自由”的行为习惯。经济活动开展,无需多言,自由以及自主的行动是经济交往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