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的探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二)我国碳排放权确认的操作建议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企业把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出售给发达国家,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由此,本文以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为基础,结合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第一阶段
  (1)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只是为了销售,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不仅仅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2)企业购入留待以后使用的碳排放权,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第二阶段
  (1)如政府对于企业规定了排放限额,且将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以及为了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放限额,企业需要从外部购买部分碳排放权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此时,碳排放权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应当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如企业使用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如果准备结转至下一年度自用,那么其仍然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并非为了在近期销售,仍然应当作为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准备对外销售,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拥有的配额,如果不足的配额还没有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表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上文中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资产归属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对于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借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再将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生产费用”,贷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不考虑减值。
  对于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产生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碳收益”。当对碳排放权进行处置时,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

  四、展望与小结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碳排放权非常有必要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确认,但是由于碳排放权存在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会对碳排放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产生影响。所以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需要结合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推广,该资产将为许多企业普遍拥有,因此,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对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以及面临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和各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以期能为我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规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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