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作为与不作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本文从政府对不同类型养老保障产品介入租度不同的分析入手。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障的必要性、局限性。并对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活动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政府;作为与不作为
 
  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是每个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大问题。随着社会变迁。养老的产品形式、制度安排和供给机制在不断变化。政府、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等不同方面在养老保障中发挥的作用也在变化。由于政府在养老保障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在理论上弄清楚政府应该作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对于促进养老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养老保障产品的不同类型看政府的作用

  养老保障的产品属性比较复杂。从宏观看,尽管在总体上具有明显外溢性准公共产品的特点。但从微观层面看。养老保障具有不同的类型。相应地政府对这些产品介入的程度也不一样。下面我们就从养老产品的不同类型的具体分析中看政府在其中的作用。

  1、非正规安排的养老保障。主要是指家庭养老。还包括社区、亲属网络、宗教团体主持的养老。这是一种典型的公民社会自治型养老。在传统社会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口迁移加快、家庭趋于小型化、传统社会规范衰落等等。非正规制度的养老功能也随之弱化。尤其是在那些老龄化迅速的地区更是如此。于是市场和政府便开始介入养老领域。各工业国家纷纷建立正式养老制度来弥补非正式养老制度的缺陷。而福利国家更是强化政府干预力度。并导致了对非正规安排的养老保障的“挤出效应”。对此。有学者认为。“家庭及经济制度受到政府养老保险计划的严重影响,而对家庭关系的影响是其最危险的后果之一。”

  2、私人养老保险。这是私人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银行等机构投资购买养老保障的一种计划。它属于私人物品,因为投资机构每支付一份养老金,其边际成本接近平均成本(具有竞争性),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均拥有个人独享的养老金账户(具有排他性)。因此,私人养老保险必须通过市场才能有效供给,也就是说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保险费额必须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养老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必须按照市场方式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没有发挥作用。事实上,在私人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均采取了不同的干预形式。包括起初的法律调控(如1774年英国制定的人身保险法和1887年人寿保险公司法)和20世纪中后期以来的强制性储蓄计划。

  3、公共养老保险。又称公共退休金计划。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保证提供年金等责任。具体地说,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现收现付制。通过政府税收或强制性缴费融资;在受益方式上。实行规定受益制。虽然雇员必须缴纳一定的税费,但其受益额与缴费并不密切相关;在管理方式上,由政府集中管理。负责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的实施、税费的征集、养老金的支付。积累资金的投资运营等。资金一般投资于国债或银行。由政府承担投资风险。公共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不同年代和同一年代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转移支付。目的是缓解老年贫困。促进社会公平。自1889年德国政府实行第一个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工业国家陆续仿效。但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制度成熟和人口老龄化加速。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危机。成为各国政府财政赤字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原有制度进行改革。包括鼓励商业保险和家庭养老保障的参与。降低政府养老的比重和受益水平。其实质就是要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

  4、养老救济。这是因个人在老年贫困、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不足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其提供最低限度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养老制度。在产品属性上它是一类公共品。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老年贫困者都可以申请消费。而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由于养老救济体现社会公平、有助于社会稳定。因而是有社会效益的,但它无利可图,不能指望市场提供,于是政府便成为养老救济产品的主要供给机构。在我国,民政部门承担了大部分的养老救济功能;在西方,养老救济一直是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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