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过头来再说物权行为理论。我们知道,根据民法理论,每一个法律行为首先有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法律行为成立之后,还会有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有效四种可能。综合起来,则一个法律行为的存在状况就有五种可能性。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权行为的判断和对物权行为的判断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如果张奶奶在用一枚一元硬币买一根黄瓜时与老王发生纠纷,因为根据物权行为理论,这个交易中有一个债权行为与两个物权行为,则法官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就有15种可能性。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那么,法官只须考虑买卖合同的五种可能性就行了。物权行为理论使案件处理变得复杂、繁琐。
其实,物权行为理论不但会增加案件处理的复杂程度,而且会增加交易的难度。为了更深入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用排列与概率的方法分析张奶奶与老王的交易。根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对一个法律行为的判断与对其他法律行为的判断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在这个交易中共有三个法律行为,而每一个法律行为的存在状况都有五种可能性,所以,在具体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各个法律行为因为存在状况的不同而复杂搭配的情形,每一组搭配反映的是一个可能出现的现实交易。那么,张奶奶与老王之间的交易有多少种可能情形呢?这就产生了一个排列问题,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就是从五个元素中任取三个元素的一个重复排列。为什么是一个重复排列呢?因为在各种可能的交易情形中,对这三个法律行为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一致的,例如这三个法律行为的存在状况可能会出现同时有效或者同时无效等情形。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只有把这三个法律行为组装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用一枚一元硬币购买一根黄瓜的交易,所以一个排列将对应现实生活中的一种交易情形。这其实是一个与我们前面所说的易卦及围棋棋局相似的问题。如拿八卦来比较,八卦中的每一卦都是从周易的两个基本符号中任取三个符号组装而成的。同样,在这个交易中,每一个法律行为有五种法律上的可能判断,而交易中有三个法律行为,那么能够组装起来的可能会出现的交易情形有多少种呢?这就是一个从五种元素中任取三个元素的重复排列。总共有多少种排列呢?共有125种(5=125)。这125种排列就是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可能出现的交易情形。现实生活中,张奶奶与老王之间发生的交易只能和这125种情形中的一种对应。在这125种情形中,只有一种情形是三个法律行为都有效。在其它124种情形中,不是这个法律行为有瑕疵,就是那个法律行为有毛病,而任何一个瑕疵或者毛病都可能导致这个简单的买卖交易难产甚至流产。因此,根据物权行为理论,这个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概率只有8%0。同时,这125种可能的交易情形还只是涉及交易内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问的行为,如果再顾及其它可能性,如标的物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买受人,但债权行为被撤销,而买受人又将标的物转卖他人,在这样的场合,问题只会更复杂而不是简单。
为直观起见,我们可以列表显示这125种可能的交易情形。用A代表债权行为,用B代表移转黄瓜所有权的物权行为,用C代表移转一枚一元硬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分别用1、2、3、4、5.代表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和有效,并把它们组合起来,如用A1代表债权行为不成立,B:代表移转黄瓜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无效,Cs代表移转硬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可撤销,等等,则这125种可能出现的交易情形就可以如下表所示,直观地显示出来。从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带*号的ABC组合是三个法律行为都有效。
种可能的交易情形,这个数字大得令人难以想象,而其中交易能够圆满成功的概率只有分之一。这看起来匪夷所思,也很滑稽,然而这就是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下的必然推论。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物权行为理论并不能使交易关系明确清晰,反而降低了交易成功的概率,它将导致一个比围棋棋局更为复杂的交易困局,不是我们建构或解释物权变动制度的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