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最低生活保障职能。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同时也具有对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职能。虽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当前农民的谋生手段和就业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土地的产出,其提供的产出是农村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应付生活风险的重要来源,可以说,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是他们保障自身最低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
2_2养老保障职能。在我国,土地还兼有养老保障的功能。步入老龄的农民,如果他们自己还能进行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障。在我国,受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影响,农村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家庭养老,土地作为一种生产生活资料可以由子孙代为耕种,相应的,养老的重担也由子孙接过。此外,年迈农民也可以将土地转包出去以获得部分生活保障。
2_3就业保障职能。农民在土地上进行耕作本身就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在国家发展速度较快、就业机会较多、农民年轻力壮时,可以外出经商务工,农业仅仅作为一种副业:在国家发展速度较慢、就业机会较少甚至没有就业机会或是农民年迈体衰失去劳动能力,导致外来收入中断时,土地则可以赖以生存,可以说是提供了一种失业保障。
2.4其他保障功能。如医疗保障~mtl,理保障等。虽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但其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保障能力还有不足,农民的医疗负担仍然很重,”因病返贫”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的实物保障可以节约农户的现金支出,农民可以将更多地现金收入用于医疗支出,从而相对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此外,由于自古以来的农耕思想的影响,土地还是农民的心理依靠,其拥有土地的满足感可以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
土地流转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政策的实施初期阶段,由于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各地的实际情况的差异,土地流转在使得一部分农村居民失去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予以协调保障,这部分农村居民就暂时处于一种保障的真空状态,这与政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乃至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国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1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在完善传统的”五保”供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普及范围,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覆盖在这一制度之下,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另外,对于贫困农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也要有相应的政策覆盖,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3.2建立并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试点建立起以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的基本养老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部平衡,加之农民群体正在快速分化,新农保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全面覆盖,将全体农村居民覆盖在制度之下,降低了农民养老的自我需求,实现所有农民老有所养。
3_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保障程度,使农村居民可以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使农村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解除农民患病后的后顾之忧。加大医疗救助的力度,提供最后的一道保障线,确保农村中贫困农民能够享受医疗保障,并防止部分农民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确保新农合制度真正的普遍惠及全体农民。
此外,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在土地流转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给予科学的政策引导,不断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提高土地收益,使广大农村居民切实受益。另一方面,着重发展乡镇企业,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提高农村居民的非农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