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村与农民社会保障法规、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五保对象有较明确的规定,再无一部对保障对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带来一系列问题: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2.2户籍制度充当社会福利保障分配工具
中国的二元户籍制度的症结不在于从形式上将居民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而在于户籍制度承担了额外的社会管理功能,使户口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的工具。国家对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教育等各方面的待遇。而手握“农业户口”的农民的社会福利主要靠自己解决。在现行户籍约束下,进城农民工不仅要自己解决吃、住、就业、医疗、孩子上学等问题,还要承担农业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成本。
2.3农村土地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国家拥有所有权而农民占有其使用权。现在土地流转基本上没有市场,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农民不许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剥夺的地位。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测算的,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大大低估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基本生活资料来源的功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没有正确估量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一方面政府逐步提高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一方面被征地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难以维持正常的城市生活开支。同时,土地制度不健全,使得进城农民工“离土不离乡”,农民工进城即使找到了工作,有了稳定的职业,也不得不兼顾留在农村的土地。由此出现了大量农民工农忙季节返乡的现象,在农闲时打工,农忙时回乡种田,也使得这部分农民成了奔波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两栖人口”。土地制度的不健全,还造成了许多土地占而不用的资源浪费。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即使根本不想或者至少有相当一段时间内不期望回乡务农,但出于对未来事业等风险的规避或子女就学等方面地考虑,而不愿意放弃土地,他们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地转让给亲属耕种,甚至任由土地撂荒。
2.4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水平难以提供有效保障
据统计,2005年底全国有2365万没有解决温饱的农村人口,属于绝对贫困;还有4067万低收入的相对贫困人口。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大多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方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主要依托乡镇企业支持。这样就相当于设置了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社会保障产生了一个严重冲突:越是需要保障、需要救助的贫困地区、低收入人群,越无法加入并享受到社会保障。同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相比差距过大,无法起到保障作用,例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设计了从2元到20元不等的10个档次的月缴费标准。按最低2元标准投保,15年后开始享受养老金,每月可领取养老金9,9元。按最高20元缴费,20岁的年轻农民缴费到60岁,每月能够领到的养老金也只有700元。显然无法达到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本目的。
3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加快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就保障的对象、原则、主要内容、资金筹集和管理、保障标;隹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还应该按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的具体组成部分分别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农村养老保险法》、《农村合作医疗法》、《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注意的是,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时,既要考虑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也应当考虑到城乡差别的不同,因地制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原则,既要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又要对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