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完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上。”这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成本又大大提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从预笄中划拨一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模式比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方式:将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民,后来加入农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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