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农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状。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法规,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年龄应该以参Ju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农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规范,JJu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农村养老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后防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世纪50年代,到l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农村集体经济,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养,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