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理论;知识产权;困惑
[论文摘要]比尔·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获得劳动价值论的支持么?我们面临着诸多困惑。以劳动价值论考量知识产权,可以得知,权利人财富的积累具有正当性,但是,活劳动的实施者以外的人也应参与价值的分配,同时,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应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知识产品的社会效用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度”。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那么,比尔·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天才的比尔·盖茨的财富顶峰时期曾达3000多亿美元那么,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简单劳动的倍加?又是多少复杂劳动的倍加?
盖茨财富的获得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是分不开的。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对盖茨的财富积累起着决定作用。那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获得劳动价值论的支持么?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理由如下:(1)我国立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宪法中亦有明文规定;(2)我国的意识形态及教育机制决定,立法者、执法者都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知识产权领域出现劳动价值理论的困惑,有必要进一步思考。
二、讨论的前提:知识产权活动是一种劳动
知识产权活动必须属于劳动的范畴,否则无法用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考量。
知识产权是人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劳动指:“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
比较以上概念,我们可得出创造性的知识产权活动属劳动的结论,这是我们讨论的前提。
三、劳动价值论的诸多困惑
“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辟概括。但问题是:1.为什么要“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2.谁是天才?3.要添加多少利益的柴薪?“利益的柴薪”是越多越好,还是有副作用需要抑制?我们面临诸多困惑。换一种思路,以劳动价值论来考量,前述问题分别可以换成下列问题:
1.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么?
2.谁可以参加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
3.社会分配给创造者多少才为适度?
四、对知识产权领域劳动价值论的探析
(一)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活动创造价值,符合劳动价值理论,这是对其予以保护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而且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应当从社会获得倍加于简单劳动的承认与保护。首先,价值由活劳动创造,理应由劳动者所有,否则为剥削。其次,知识劳动属于复杂劳动,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最复杂的劳动就是从事科技发明和创造的脑力劳动。故其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应当高于非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劳动价值理论的,但是,困惑并没有全部冰释。
(二)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的参加者
按照传统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完全是由劳动者创造,若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等同起来,那么就会得出“谁创造,谁分配”的结论,其他人很难有分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