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实质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分析
[论文摘要]各国陆续立法承认一人公司制度之前,实质一人公司已经普遍存在。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责任承担的有限性无疑是实质一人公司大量成立的最富吸引之处,并且在法律上无法禁绝。最早在立法上确立该制度的国家是列支敦士登,而对其确立最有影响力和推动作用的则是英国1897年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一案。从该案人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实质一人公司到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展开分析,从一个较新的角度论证此制度的变化是必要的,变化的结果也是必然的。
一、英国1897年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
萨洛姆是一名个人企业皮革制造商,为达到规避经营个人企业所产生的无限责任风险,决定在个人企业之外,另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由该股份公司收购其个人企业。为了凑足成立股份公司的七个股东,萨洛姆将其妻及子女均列为公司股东,每人仅持有一股,其余股份由自己持有。该公司开始收购萨洛姆的个人企业,总价款38782英镑,付款方式为以现金支付8782英镑,不足部分包括:由萨洛姆认购的公司股份、该公司以萨洛姆为债权人的个人担保债务及其他债务。一年后该公司经营不善被迫清算,公司债务超过资产7733英镑,萨洛姆提出要求先清偿其持有的担保公司债10000英镑,这样其余债权人的债权便无法满足。公司清算人即以萨洛姆为被告,主张公司法人人格不存在,要求萨洛姆须以公司债务人的身份清偿公司债务。
一审法官认为该公司是萨洛姆为逃避债务的替身,判决他败诉。巡回法庭审理此案后,并没有判决该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但还是主张萨洛姆应该清偿公司债务,即萨洛姆滥用了公司的法人人格。最后该案上诉至英国上议院,全体法官却一致认为萨洛姆无须对该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并且他还拥有优先债权。判决理由是,只要公司依法成立,不得因持股比例多少而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人格。此案的最终判决至少产生了两个重大影响:一是“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的严格执行;二是英美各国大量成立实质一人公司。
二、实质一人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实质一人公司在学理上亦称“广义一人公司”或“准一人公司”。学者们的观点大同小异。台湾商法学者赵德枢认为:“此类公司系指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除某一特定股东为真正股东,实质上掌握公司控制权者外,其余股东皆为挂名之人头股东,此类挂名股东并未能真正享有股东权益或经营公司业务。”[1王涌教授认为:“实质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其余股东依信托等法律关系而为名义股东,就名义下的股份出资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23施天涛教授则认为:“实质一人公司是在形式上达到法定人数,但如果从实质上考察,公司真正的股东却只有一人,其余的股东只不过是挂名而已,即所谓的‘傀儡股东”。[3本文亦赞同这样的观点。按照真正股东的形成时期可以把实质一人公司分为设立时的实质一人公司与设立后的实质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设立时就只有一名真正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其余股东皆为挂名;后者指公司本来是复数真正股东,后来由于股权转让,股东退股或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逐渐沦为少数人持有,当股东人数减少至不符合公司法中最低股东人数的规定,为避免公司解散则必须由该公司的现存股东拉来挂名股东代替。两种表现形式的实质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