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一人公司到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5
立法可以有不同选择,与实质一人公司采用对立的是从法律上禁止实质一人公司。然而,从法律意义上看,实质一人公司是法律不可禁绝的;从经济上看,禁绝实质一人公司将会导致社会成本的最大化。避免广泛采用实质一人公司的成本此时即成为禁止实质一人公司的收益。这个收益与成本的比率是趋于无限小的。此时,对比就显而易见了。
四、一人公司制度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是必然的
经济的动态过程是法律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这又是与时间分不开的。时间分期间和时点。在时点上,社会约束条件是稳定的,那么制度就是均衡的L5]。制度的变迁是由约束条件不稳定引起的,不稳定意味着制度不均衡,不均衡意味着变迁,制度的变迁是某个期间的演变过程,法律制度的变迁也是立法选择的过程。从公司的经典复数股东制度到实质一人公司的大量设立再到一人公司制度在世界各国立法上的普遍承认即是一个演变的期间。这个期间的存在是必要的,演变的结果也是必然的。
实质一人公司的大量出现带来了收益,同时又付出了成本。为了享受收益,减少成本,各国法律制度都发生了变迁。效率的最大化和法律的不可禁绝性使得各国开始承认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尤以法国最为典型,为了承认一人公司制度,该国甚至修改了其经典的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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