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及创新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5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评析

  论文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独享到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过程。虽然中间有一些反复,但始终是向分享方向发展。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分别是以剩余索取权安排形式和归属性控制权安排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调动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效率。但还存在较大差距:分享安排进展缓慢,忽视人力资本产权,等等。

  新中国建立至今,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独享到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过程。

  一、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的状况

  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指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归属性控制权在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和政治目标而进行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分别是以剩余索取权安排形式和归属性控制权安排形式进行。

  (一)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1)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1950年~1952年、1969年~1977年,国家先后两次实行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制度(统收统支),即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由于这两个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不同,所以取得的效果亦有很大差别。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为国民经济稳定和恢复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影响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但由于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所以影响并不明显;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民经济已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这时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必然会影响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弊大于利。(2)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是通过各种制度供给实施的。主要有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利改税制度、承包制度、税利分流制度和公司制度等。国家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形式是利润、承包费、租金和股利,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形式是奖金和股票期权,生产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形式主要是奖金。

  第一,国家获得利润、承包费、租金和股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公司化、传统类型的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实行承包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也必须将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1987年以后,承包上缴利润收入在一段时期内曾成为国家的一种重要收入形式。承包制在生产经营、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上存在着诸多弊端。国家将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权有偿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在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租赁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后,其税后利润按规定分为上缴利润、承租人收入、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五部分。国家作为国家股的所有者可以分享所占有股份的股利。国家股是指中央及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形成的股份,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金和专项拨款;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向企业的投资人股;原有行政公司统筹资金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等等。按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在依法纳税、归还贷款和偿还到期债务后,按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配股利。

  第二,经营者获得奖金和股票期权。建国后,奖金一直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从1997年开始,国有企业开始试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其中,上海市最有代表性。1997年底,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股票期权的若干规定,对上海市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

  第三,生产者获得奖金。奖金始终是生产者参与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的形式。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生产者分享奖金的数量较小,但却一直很稳定,而且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差距也不大。改革开放后,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奖金的数量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差距也不断拉大。奖金的分享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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