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监管在经历了金融市场长时间发展以后,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都较行为监管成熟和领先,这一情况也造成了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更重视审慎监管而忽视行为监管,对市场需求方的保护不足。自2011年以来,我国也开始进行分业监管下“内双峰”的探索,“一行三会”先后获批成立了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然而除了银监会在2013年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制定有关程序实施和操作的规章制度。因此,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具体规定,使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中,想要全面有效地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须先改变分业监管的现状,在混业监管的基础上专门设立行为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四)合理构建监管协调机制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部门之间必然存在相互协调合作的的问题。2003年,根据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建立了包括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从随后的实际运行过程来看,收效甚微,联席会议无法形成对金融市场有约束性的规范和文件。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行政级别上,“一行三会”都隶属于国务院,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四家监管主体中没有一个对金融监管负总责的部门,所以在几方协调过程中没有一锤定音的力量,无法协商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结果。在这里,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国监管协调机制,根据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制定相应适宜的协商规则,在协商规则内由央行牵头主持并列席协商会议,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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