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要通过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能力。第一,对小微信贷达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得税、小微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应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此类财税支持能够释放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间接带动就业,撬动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按比例予以补偿;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规模扩大和业务效率提升,按比例进行奖励。可将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贷业务的专项考核标准。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第三,鼓励银行进行小微贷款抵押品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发展迅速等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6]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实施“贷款+保险”合作模式,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7]
(三)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有序发展,从“地下”走向“地上”,发挥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
民间金融凭借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是正规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推算,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体规模为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8791家,贷款余额达9420亿元,民间借贷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民间金融规范性和透明度较低,中介化拉长了融资链条,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风险逐渐积累,并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交叉传染。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建设,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监管体制等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朝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8]制定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合规发展。
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区域监管的协调。基于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特点,各个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特色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目前,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地建立发展的民间金融街,积极发挥了集聚效应,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进驻,满足了当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自2012年启动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入驻金融机构已达152家,2014年为全市超过15000家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超1000亿元,是2013年5倍,缴纳税收达4亿元,是2013年2.9倍。[9]
第三,探索建立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平台,动态监测借贷运行市场情况,把民间借贷风险纳入有序监管框架。当前,广州、温州、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在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市场行为,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融资信息、降低融资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
第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种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高效率优势。[10]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构建多层次“正金字塔型”资本市场,完善股权投资链,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显着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资本市场具有集成要素、筛选发现、放大资金、培育企业、分散风险等功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有不同资金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连续性服务。
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市场体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正金字塔型”结构无法匹配,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对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加快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并构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扭转当前中国股市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进不同市场间转板机制建设,实现场内与场外市场积极互动,增加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流动性。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做市商扩容,并适时推出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管理。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的合法地位,发展券商柜台市场(“五板”),多措并举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权融资链,培育天使投资人,大力发展VC/PE.股权投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助推产业整合与升级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导基金为杠杆“撬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通过机构集聚发挥出规模效应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类金融投资企业的招商搭建平台、提供政策优惠。二要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环境,通过构建股权投资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降低创业者与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可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优秀本土企业家结合自身擅长领域,从事天使投资。四要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实行备案审批的基础上,逐步明确众筹业务的商业模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线前提下,通过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五)加大政府对金融担保的财政投入,完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改变“信息孤岛”现象,提升小微企业金融公共服务水平
第一,要引导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回归公益性,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小微企业通常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品,在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情形下,企业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3%~5%的担保服务费和其他一些费用,综合后的贷款成本一般高至10%以上,而大量制造业小微企业的利润率仅为3%~5%.调研发现,国有大型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是基准率上浮约30%左右,加上担保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费用,部分担保公司为降低风险要求企业把取得贷款按一定比例用作保证金,综合之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达13%~15%.因此,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可增加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投入,推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让小微信贷尽可能回归公益性。
第二,要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服务体系,降低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效率、节约贷款调查成本。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型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需要耗费较大财力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成本最终由贷款企业承担,降低了企业贷款效率,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我国的征信市场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已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格局,服务产品比较丰富,征信机构发展较快,市场功能逐步深化。但我国征信市场“各自为战”、条块分割严重,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建成了许多信息孤岛,信用体系呈“九龙治水”格局。为此,要整顿现有征信市场,构建一套全面、客观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创新技术手段以提升征信数据质量,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提高信息利用效率。要培育品牌征信机构,鼓励国内中小征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形成竞争有序的征信市场结构。
第三,提升小微企业金融公共服务水平,可探索构建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公共服务,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国家层面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种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大力营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还比较小,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最高的农发行,其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也仅为26.4%.可建立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中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放宽、贷款流程简化等直接支持。
参考文献:
[1]辜胜阻.巩固实体经济急需缓解小微企业困境[N].第一财经日报,2012-12-28.
[2]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课题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N].工商总局网站,2014-03-31.
[3]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N].中国人民银行,2015-01-15.
[4]付碧莲.中国企业债命门[N].国际金融报,2014-06-30.
[5]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81.68万亿[N].人民网,2015-01-23.
[6]沙勇.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及应对策略[J].江海学刊,2013,(3):99-104.
[7]巴曙松,游春.我国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相关问题研究[J].经济问题,2015,(1):1-6.
[8]辜胜阻,曹誉波,王敏.巩固实体经济基础的逻辑动因与政策选择[J].江海学刊,2013,(3):67-72.
[9]林洪浩.民间金融街去年融资超千亿[N].广州日报,2015-01-30.
[10]王亮亮.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J].中国金融,2014,(24):81-82.
[11]辜胜阻,曹誉波,杨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构建[J].商业时代,2011,(22):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