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根本恶的反思:阿伦特与康德(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的一种先于行为的偏好或渴望,大概这样一种趋恶倾向不能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自然倾向而被设想。“这种恶只有作为对自由意志(Willkür)的规定才是可能的,所以这种趋恶倾向必须存在于准则背离道德律的可能性的主观根据中。”这种趋恶倾向必须出自我们的自由之运用。趋恶倾向只能在能够自由选择的存在者中存在;它“必须出自自由”。简言之,纵然康德宣称根本恶是一种先天的或与生俱来的倾向,但它却是一种非常奇异的先天倾向,因为它是“由人自己招致的”。在一个曲折而极端隐晦的段落中,康德写道: 

  ……趋恶倾向只能附着于意志的道德能力。但是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恶……除了我们自己的行为之外。与此相反,我们把倾向的概念理解为意志的一种主观规定根据,它先行于任何行为,所以自身还不是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一词不能在两种不同的、但都可以与自由的概念相协调的意义上使用,那么,在一种纯粹的趋恶倾向的概念中,就会有一种自相矛盾 。 



  康德令人不太满意地区分了两种意义的“行为”。“‘行为’这个术语既能一般地适用于最高准则……被纳入意志(Willkür)所借助的那种自由的运用,也能适用于行动自身被按照那个准则来实施时所借助的那种自由的运用。”趋恶倾向“是第一种意义上的行为”。然而康德强调,根本恶,与人性交织在一起的先天的趋恶倾向,是“自由的运用”的显明 。纵然康德强调(并重申)根本恶是人类的一种先天倾向,但是他也强调(并重申)我们多少要对这种倾向负责——我们是其始作俑者。 

  这里,康德仿佛身陷双重困境。或者换个比喻说,康德正和自己交战。“倾向(Hang)”一词的语义——特别是所谓的先天的或与生俱来的“倾向”——意味着某种类型的自然的因果效应,而康德也似乎明言趋恶倾向的确对我们具有因果性的影响。但康德还强调恶本身出自“自由的运用”,所以作为行为者我们要对它负责——诚然还要对这种趋恶倾向负责。如果我们将康德的推理逻辑严格贯彻到底,就会被引向一种赤裸裸的二律背反。当康德断言人由其本性就是恶的时候,他正就人作一种普遍的申言而非做一种经验的概括。如果这种倾向是真正普遍的,那么它肯定也是必然的。然而康德还明确肯定恶出自我们的自由的运用; 它源于我们的Willkür 。但这样一来我们就被引向这样一个可怕的二律背反的结论,即,人运用其自由的能力以致他们必然采纳道德上的趋恶倾向——“准则背离道德律的可能性的主观根据中”。 

  为什么康德使自己陷入这些混乱之中?为什么他告诉我们根本恶是与我们的人性结构交织在一起的先天倾向,同时却又断言这种倾向出自我们的自由的运用?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触及到了问题的核心。我认为,如果我们揭开这里所发生的一切,如果我们彻底查清何以康德似乎总是从他的明确的论断后退,我们就能发现康德道德哲学中最重要、最有意义的方面之一——其思想中与阿伦特所谓的根本恶现象紧密相关的一个方面。让我解释之。 

  康德从未放弃其道德哲学中或许是最本质的主张——即,人,作为有限的道德行为者,完全且绝对地对其所采纳的道德准则(善的或恶的)负责。在我们能够宣称我们可以不对我们所采纳和奉行的准则负责的意义上,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赦免和托辞。作为一个人,就是作为一个自由的有限的理性作用者——我们甚至可以说“彻底地”自由选择去遵守或违背道德律。这种自由选择的权能(Willkür)乃是道德可能性的绝对条件。说“我们应该遵循道德律 、我们应该自为地定立普遍和客观有效的法则” 是不会有任何意义的,除非我们已经具有这样做(或不这样做)的自由能力。无论宗教或一个至上存在的设定在我们的道德理解中起何作用,道德本身是自律的。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序言”的开头几句中康德绝对明确地阐述了这一点: 

  既然道德是建立在人这种自由的行为者的概念之上,人这种作为者又正因为自由而通过自己的理性,把自己束缚在无条件的法则之上;那么,道德也就既不为了认识人的义务而需要另一种在人之上的存在物的理念,也不为了奉行人的义务而需要不同于法则自身的另一种动机。至少,这种需要不能借助人自身之外的任何别的什么东西来满足:这是因为,无论什么东西,只要不是产生于人自身和人的自由的,就绝不能为人之缺乏道德性提供补偿。因此,道德为了自身起见,根本不需要宗教…… 

    将康德所谓的根本恶的逻辑贯彻得愈严格,它就愈显得是一个暧昧可疑的概念。而且为此的理由也是清楚的。且不说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试图找到某种在自然与自由之间进行协调并将它们引入更紧密的相互关系之中的方式,康德实际上也修正了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给出的因果性分析以便阐明一种因果性地影响自由之运用的倾向。积极地讲,康德强调,如果我们选择恶或善的准则,那么这就是我们的自由的一种显明。无论我们归于趋恶倾向何种地位,它永远不足以导致我们去作恶。而且,我们始终能够抵制这种倾向,康德甚至断言某个实际上变恶了的人也能够“重生”并且变善,亦即,采纳善的准则。正如他告诉我们的,如果义务无条件地下了命令,那么,做义务所命令的事而不顾我们过去的所作所为,必然总是可能的。在采纳善的或恶的准则中,不可能有任何自然的因果决定性。并且按照康德所提供的理由,即使说我们的Willkür具有因果效应或“部分的”因果性,也是毫无意义的。 



  我们可能认为诉诸于根本恶有助于说明,何以某些人甚至在意识到其所应该做的事情时仍然采纳恶的准则。然而,这种解释与康德所谓的根本恶是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类概念的主张不相容。他没有说某些人有这种倾向而某些人没有。我看不出诉诸于根本恶真的能说明什么问题。它只是重申了何者最先为道德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人总想把道德的动机屈从于非道德的自爱的动机。康德告诉我们,“采纳善的准则或恶的准则的终极主观根据”是“我们所不可思议的”。但如果它是不可思议的,那么诉诸于根本恶也并不说明,何以人们选择采纳恶的准则而非善的准则。 

  现在,尽管我已经尖锐地批评了康德的植根于人性之中的根本恶概念,但是我还要证明,在对于恶的责任问题上,我们可以从康德那儿学到某种至关重要的东西。康德道德哲学中最突出的论题乃是他强调人——不管其环境与托辞——最终都独自对他们所采纳的准则和他们所做出的行为负责。康德——尽管有对他的种种讥讽丑化——知道各种环境都能影响我们的道德品质。他并不对背景(context)满不在乎。可是分析到最后,作为有尊严的存在,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去遵循(或不遵循)道德律。康德思想中这一持久而决不妥协的倾向与当今为不道德的行为和道德的沦丧寻找种种借口的主导倾向格格不入。我们过于频繁地倾向于说我们禁不住做了我们所做的事情,也就是说,那是不幸的环境或幼年创伤和恶习的结果。康德对自由的理解——不仅包括遵守道德律的自由,而且还包括更为根本的选择采纳善的或恶的准则的自由——使我们能够评价处于极端境遇中的个人。在阿伦特对根本恶的分析中变得迫切的问题是,谁应对这种恶负责?“大屠杀”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将恐怖之产生的责任不仅归于那些发布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凶手,而且还归于所有那些主动或被动地支持了纳粹的所谓的“旁观者”。我们无须说所有那些卷入其中的人都负有相同的责任。各种重要的道德的 、政治的和法律的责任,将希特勒与希姆莱(Himmler)或艾希曼(Eichmann)以及所有那些宣称对所发生的一切一无所知的“好”公民区分开来。康德永远不会认可一个“集体犯罪 ”的观念。而阿伦特和康德一样也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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