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91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1.走向一种哲学的逻辑
1912年到1916年间海德格尔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在其中他探讨了盛行的主要逻辑理论,并涉及到逻辑在一些学说——新经院主义、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主义”(先验逻辑或作为第一哲学的认识论)、奥·屈尔佩(O.Külpe)的“批判实在论”和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形而上学基础。[1]在所有这些观点中,范畴理论都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受亚里士多德或者是康德的激发,逻辑理论试图说明使得经验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的概念,以及知识的“客观有效性”的基础。于是,逻辑学并非仅仅研究论证的形式特征,作为先验逻辑学或“真理的逻辑学”,它包纳了知识论和科学的所有基本问题。即便是新经院主义者(他们将逻辑学从属于形而上学)的观点,也是通过知识的可能性的条件这一先验问题而展开的,虽然他们想重新赋予“先验的”这一术语以中世纪的超越性(transcendentia)所包含的前康德主义内涵,以恢复作为规定存在者的范畴的本体论意义。[2]海德格尔对这一讨论的最为原创性的贡献,即他1915年的《教职论文》及1916年关于它的“结论”(“即范畴问题”——译者注),显示了他在新康德主义的和新经院主义的逻辑学之间寻求一条独立道路的紧张努力。
这个主要文本,[即《教职论文》或《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译者注]重新审视了海德格尔的博士论文中悬而未决的一个问题,粗略说来,即确定逻辑和语法的关系。海德格尔已提出过这样的论点:“逻辑学的真正准备性的工作并非是凭借对表象的起源和组成的心理学研究,而是凭借对词语意义的毫无歧义的界定和澄清而赢得的。”(《全集》1卷186页)[3]但是何谓意义呢?这一准备性工作同哲学的结合要求从范畴上将意义与口头的、书面的或思维的符号区分开来,这转而要求一种普遍的范畴理论。海德格尔受到“现代[逻辑]研究的视角”(《全集》1卷202页)的明确引导,在《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中进行的重构,其目的就在于阐明这两个问题。[4]司各脱的范畴理论使得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意义(significations, Bedeutungen)研究的首要意旨是……作为有效意义的真理”(《全集》1卷307页)。由于转向真理“不可避免地要求确定意义领域和对象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全集》1卷307页),所以海德格尔就设法保留了司各脱的范畴的本体论特征。但是海德格尔在这个主要文本中所进行的重构与其说是受了存在论观点的引导,毋宁说是受了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论的指引。因为(正如海德格尔在1912年所指出的)逻辑学是“理论的理论”(《全集》1卷23页),它有(正如他在1915年所说的) “超出可认知的或被认识的对象世界的绝对优先性”(《全集》1卷279页)。逻辑学是第一哲学。
但是在《范畴问题》中出现了另一条注释,这是海德格尔在1916年发表关于邓·司各脱的书时附的一条简短结论。在此海德格尔对“范畴问题的系统结构”进行了一次有限的、“准备性的审查”,它又引出了“这个问题及其背景的基本潜力”(《全集》1卷300页)。这个主要文本中的论述已经是“严格概念式的了”,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片面的”,它“有意识地排除了一系列更为纵深的形而上学问题”(《全集》1卷400页),有“对知识问题进行形而上学解决”的要求(《全集》1卷403页)。“如果从长计议的话”,哲学,包括逻辑学,不能“缺少它的真正眼力(optic)——形而上学”(《全集》1卷406页)。这样,由于对“形而上学”解决办法的需求,逻辑学的“绝对优先性”似乎被打了折扣。先验逻辑必须在“超逻辑的背景”中被审视(《全集》1卷405页)。因此,《范畴问题》确认了预示着一种形而上学的三个问题域,根据这种形而上学,已经抛弃了心理主义和语法主义的海德格尔相信能够恢复逻辑学的哲学意义,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
让逻辑学重获哲学意义的筹划并非仅限于海德格尔的学生时代。在他的1912年关于逻辑理论的评论中,海德格尔问道:“何谓逻辑?”,并回答道:“在此我们已经站在了一个问题面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问题的解决留待将来”(《全集》1卷18页)。十五年后,在他题为《现象学的基本问题》的讲座课程中,海德格尔依然吁求一种“逻辑自身问题的彻底概念”(《全集》24卷252页)。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无论胡塞尔的现象学还是拉斯克的范畴理论,都没能公平地对待在“事情本身”的压迫下,在对逻辑的哲学探究中出现的“本体论问题”(《全集》24卷253页)(这也暗示了他的早期作品所受的两个主要影响)。如果毕竟要“使逻辑再次进入哲学”的话,人们必须首先克服黑格尔的“本体论向逻辑学的还原”,并且审问何谓逻辑,何谓逻各斯的存在(《全集》24卷254页)。
两年前 ,当海德格尔开设他的题为《逻辑学——真理之追问》的讲座课程,通过批判当代“学院逻辑”将“所有的哲学,即所有的发问和探究”(《全集》21卷12页)都置诸脑后的做法,就已把这一问题提出来了。作为一门在哲学专业内安逸的学科,逻辑“科学”实际上是无根基的,它自身的对象、它的科学领域一片混乱。把它界定为关于逻各斯的科学,也就是关于论证、言说、句子和命题的科学,并没有将它与其它研究这些东西的科学区分开来,除非人们补充说逻辑学特别地与“关于真理”的逻各斯有关。其它科学通过在方法论上探讨它们的对象来寻求“真的东西”;严格说来,只有逻辑学才是真正的关于“真理”本身的科学(《全集》21卷7页)。因此,如果逻辑学“想成为一种科学研究的形式,一种哲学化的逻辑学”,那么它“最为应当关注的”不是进一步发展技巧,而是“真理的源初存在”,即成为真的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全集》21卷12页)。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就是通过确定真理的存在,重新在逻辑和存在问题之间建立起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并由康德予以革新的关联。
当海德格尔在1916年确认范畴问题的潜力时,真理概念就已经支配着他的观点了。但是他对一种“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全集》1卷402页)的吁求仅仅是点明了《教职论文》和它的“结论”之间的紧张状态。一方面,海德格尔对形而上学的诉求表明了它向新经院主义的靠近,但主要文本中的论证却排除了一种新经院主义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将形而上学聚焦于真理问题,就保持了主要文本中“作为逻辑上有效的意义的”真理之优先性,这是一种批判主张,但却不带有新康德主义的那种将形而上学完全从属于逻辑学的企图。[5]这样,先验逻辑真理论为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的有计划的迈进设定了条件,但是他所主张的[逻辑与形而上学之间的]牵强妥协却不能保留了。要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最终还是要诉求于形而上学之外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对于如何看待范畴问题,海德格尔提出了一些论点:本文就试图说明与之相关的一些东西。这就要求,首先以通向真理的先验逻辑方式揭露出它们的起源。
2.真理问题
康德已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做了区分,他指出:形式逻辑为真理提供了一个“否定性的条件”(没有它我们的思维就不能同自身相一致),而先验逻辑则提供了没有它们我们的思想就不会“与任何对象相关联”的条件,所以它是“真理的逻辑”。[6]如果说前者涉及的是思维的先天句法,那么后者则与其先天语义学有关。承认了“关于真理的名义上的定义,即真理是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7,康德的范畴就成了作为一致或符合的真理的可能性的条件。在这一框架内,新康德主义者和新经院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就呈现为下面的问题:是否真理的逻辑学需要在“本体论的真理”(ens tanquam verum),也即在作为判断的尺度的
1912年到1916年间海德格尔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在其中他探讨了盛行的主要逻辑理论,并涉及到逻辑在一些学说——新经院主义、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主义”(先验逻辑或作为第一哲学的认识论)、奥·屈尔佩(O.Külpe)的“批判实在论”和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形而上学基础。[1]在所有这些观点中,范畴理论都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受亚里士多德或者是康德的激发,逻辑理论试图说明使得经验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的概念,以及知识的“客观有效性”的基础。于是,逻辑学并非仅仅研究论证的形式特征,作为先验逻辑学或“真理的逻辑学”,它包纳了知识论和科学的所有基本问题。即便是新经院主义者(他们将逻辑学从属于形而上学)的观点,也是通过知识的可能性的条件这一先验问题而展开的,虽然他们想重新赋予“先验的”这一术语以中世纪的超越性(transcendentia)所包含的前康德主义内涵,以恢复作为规定存在者的范畴的本体论意义。[2]海德格尔对这一讨论的最为原创性的贡献,即他1915年的《教职论文》及1916年关于它的“结论”(“即范畴问题”——译者注),显示了他在新康德主义的和新经院主义的逻辑学之间寻求一条独立道路的紧张努力。
这个主要文本,[即《教职论文》或《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译者注]重新审视了海德格尔的博士论文中悬而未决的一个问题,粗略说来,即确定逻辑和语法的关系。海德格尔已提出过这样的论点:“逻辑学的真正准备性的工作并非是凭借对表象的起源和组成的心理学研究,而是凭借对词语意义的毫无歧义的界定和澄清而赢得的。”(《全集》1卷186页)[3]但是何谓意义呢?这一准备性工作同哲学的结合要求从范畴上将意义与口头的、书面的或思维的符号区分开来,这转而要求一种普遍的范畴理论。海德格尔受到“现代[逻辑]研究的视角”(《全集》1卷202页)的明确引导,在《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中进行的重构,其目的就在于阐明这两个问题。[4]司各脱的范畴理论使得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意义(significations, Bedeutungen)研究的首要意旨是……作为有效意义的真理”(《全集》1卷307页)。由于转向真理“不可避免地要求确定意义领域和对象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全集》1卷307页),所以海德格尔就设法保留了司各脱的范畴的本体论特征。但是海德格尔在这个主要文本中所进行的重构与其说是受了存在论观点的引导,毋宁说是受了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论的指引。因为(正如海德格尔在1912年所指出的)逻辑学是“理论的理论”(《全集》1卷23页),它有(正如他在1915年所说的) “超出可认知的或被认识的对象世界的绝对优先性”(《全集》1卷279页)。逻辑学是第一哲学。
但是在《范畴问题》中出现了另一条注释,这是海德格尔在1916年发表关于邓·司各脱的书时附的一条简短结论。在此海德格尔对“范畴问题的系统结构”进行了一次有限的、“准备性的审查”,它又引出了“这个问题及其背景的基本潜力”(《全集》1卷300页)。这个主要文本中的论述已经是“严格概念式的了”,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片面的”,它“有意识地排除了一系列更为纵深的形而上学问题”(《全集》1卷400页),有“对知识问题进行形而上学解决”的要求(《全集》1卷403页)。“如果从长计议的话”,哲学,包括逻辑学,不能“缺少它的真正眼力(optic)——形而上学”(《全集》1卷406页)。这样,由于对“形而上学”解决办法的需求,逻辑学的“绝对优先性”似乎被打了折扣。先验逻辑必须在“超逻辑的背景”中被审视(《全集》1卷405页)。因此,《范畴问题》确认了预示着一种形而上学的三个问题域,根据这种形而上学,已经抛弃了心理主义和语法主义的海德格尔相信能够恢复逻辑学的哲学意义,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
让逻辑学重获哲学意义的筹划并非仅限于海德格尔的学生时代。在他的1912年关于逻辑理论的评论中,海德格尔问道:“何谓逻辑?”,并回答道:“在此我们已经站在了一个问题面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问题的解决留待将来”(《全集》1卷18页)。十五年后,在他题为《现象学的基本问题》的讲座课程中,海德格尔依然吁求一种“逻辑自身问题的彻底概念”(《全集》24卷252页)。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无论胡塞尔的现象学还是拉斯克的范畴理论,都没能公平地对待在“事情本身”的压迫下,在对逻辑的哲学探究中出现的“本体论问题”(《全集》24卷253页)(这也暗示了他的早期作品所受的两个主要影响)。如果毕竟要“使逻辑再次进入哲学”的话,人们必须首先克服黑格尔的“本体论向逻辑学的还原”,并且审问何谓逻辑,何谓逻各斯的存在(《全集》24卷254页)。
两年前 ,当海德格尔开设他的题为《逻辑学——真理之追问》的讲座课程,通过批判当代“学院逻辑”将“所有的哲学,即所有的发问和探究”(《全集》21卷12页)都置诸脑后的做法,就已把这一问题提出来了。作为一门在哲学专业内安逸的学科,逻辑“科学”实际上是无根基的,它自身的对象、它的科学领域一片混乱。把它界定为关于逻各斯的科学,也就是关于论证、言说、句子和命题的科学,并没有将它与其它研究这些东西的科学区分开来,除非人们补充说逻辑学特别地与“关于真理”的逻各斯有关。其它科学通过在方法论上探讨它们的对象来寻求“真的东西”;严格说来,只有逻辑学才是真正的关于“真理”本身的科学(《全集》21卷7页)。因此,如果逻辑学“想成为一种科学研究的形式,一种哲学化的逻辑学”,那么它“最为应当关注的”不是进一步发展技巧,而是“真理的源初存在”,即成为真的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全集》21卷12页)。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就是通过确定真理的存在,重新在逻辑和存在问题之间建立起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并由康德予以革新的关联。
当海德格尔在1916年确认范畴问题的潜力时,真理概念就已经支配着他的观点了。但是他对一种“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全集》1卷402页)的吁求仅仅是点明了《教职论文》和它的“结论”之间的紧张状态。一方面,海德格尔对形而上学的诉求表明了它向新经院主义的靠近,但主要文本中的论证却排除了一种新经院主义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将形而上学聚焦于真理问题,就保持了主要文本中“作为逻辑上有效的意义的”真理之优先性,这是一种批判主张,但却不带有新康德主义的那种将形而上学完全从属于逻辑学的企图。[5]这样,先验逻辑真理论为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的有计划的迈进设定了条件,但是他所主张的[逻辑与形而上学之间的]牵强妥协却不能保留了。要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最终还是要诉求于形而上学之外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对于如何看待范畴问题,海德格尔提出了一些论点:本文就试图说明与之相关的一些东西。这就要求,首先以通向真理的先验逻辑方式揭露出它们的起源。
2.真理问题
康德已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做了区分,他指出:形式逻辑为真理提供了一个“否定性的条件”(没有它我们的思维就不能同自身相一致),而先验逻辑则提供了没有它们我们的思想就不会“与任何对象相关联”的条件,所以它是“真理的逻辑”。[6]如果说前者涉及的是思维的先天句法,那么后者则与其先天语义学有关。承认了“关于真理的名义上的定义,即真理是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7,康德的范畴就成了作为一致或符合的真理的可能性的条件。在这一框架内,新康德主义者和新经院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就呈现为下面的问题:是否真理的逻辑学需要在“本体论的真理”(ens tanquam verum),也即在作为判断的尺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