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道德”,这时的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它的概念是善,它的定在是现存世界。“伦理”,这时的意志是“抽象法”与“道德”的统一和真理。它的概念作为实体的自由获得了必然性的具体实现,它的定在就是自由本身。抽象法、道德、伦理经历了正反合的过程。辩证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法和法律决定我们的行为和事务,此为正题;生活的反思和自我意识方面,在这里个人的良心起行为标准的作用,此为反题;这两者融合成一个统一体,即在伦理中统一起来,伦理既是客观实在的,又是有自我意识的,此为合题。这些主要的各项又有各自的辩证法。抽象法、道德、伦理只是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不是最终的阶段,高级的法必须进入到绝对精神的王国,才能获得真正的普遍性。
  具体说来,抽象法自身发展有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不法。在抽象法中,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的人格而存在,到了道德领域,道德意志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它使人成为主体性,成为能动的、独立自主的主体,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因此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只有两者结合为一个统一体——伦理,才具有现实性。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可以被称为活的善,因为经过自我意识的活动,伦理获得了知识、意志力和现实性。另外,自我意识在伦理中发现了它的绝对基础与终极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6〕在这里,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到了统一。根据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黑格尔把伦理的发展过程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就是伦理精神客观化的过程,也即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分化为市民社会,然后再统一于国家。〔7〕
  
  三、主观与客观、合理与现实的统一是法的原则
  黑格尔法哲学从形式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它的内容是非常客观与现实的。就如他把法的出发点定为精神性的意志,但探讨的是在意志推动下,法的概念的现实化的过程。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精神的最初阶段或主观阶段的继续。客观精神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8〕所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是丰富的、具体的与现实的。

  首先,法作为社会的客观法则,某种规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人是实在的、具体的存在。他诞生和生活在一定的、他决不能从中抽去或与之分离的社会环境中,如果要完整地理解他,则必须从他与社会环境发生的关系来解释他。不错,他本质上是一个有道德和精神的人。但是在更真实的意义上说,人的道德性和精神性不可能是纯粹的精神状态,而必须被表述为在社会活动中的用于实现自由的功能。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真实的普遍性的自我。只有在人们的关系是正当地形成的并且越来越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人类的更高目的才能够实现。科学、艺术、宗教、道德生活等,除了靠合作和通过社会团体的调解以外,是不可能获得的。同样,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管理和调节是实现精神自由这一主要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任何伦理体系如若不论及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运行原则,都不能说是完整的。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把伦理精神置于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动态互动中,使其对现实生活起到规范作用。
  其次,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著名格言表明了法遵循着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从形而上学方面,黑格尔主张现实性与合理性没有什么区别,现实性就是某种东西的表现符合它的本质特征,或者某种东西与它的概念相符。现实性指的是某种对它的概念来说的真实东西,反之,合理性不是在现实之外与现实无关的东西,合理性的概念正在于它是现实性的真理。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性,它们每一个都是法在世界中体现自己本质的必要形式,是理念的必然的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作为客观精神是个人内部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这里的外部表现具体的是指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的精神所创造的法律、社会、国家、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世界。财产、法律、道德、家庭、政府等等不是为了某种偶然的、主观的目的而创立的权宜之计,而是理性、理念的体现,其间具有逻辑必然性。抽象法、道德、伦理就是合理性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扬弃抽象性与特殊性,获得具体的普遍性的推演过程。因此,黑格尔不允许伦理道德与现实有任何的分离。伦理道德只有在现实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力。他克服了康德道德原则的抽象普遍性,给之以具体的普遍性,伦理道德不再是为义务而义务的空名,而是包含了感情和欲望,充满了内容的。伦理道德是善的、高贵的,更是实体性存在。
  
  [参考文献]
  〔1〕〔2〕〔3〕〔4〕〔5〕〔6〕〔7〕〔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0.11.12.25.36.16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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