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父权是存在的,但是人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权利可以扩大到使父母在任何时间对儿女操有生杀之权,正如他们不能对别人操有这种权利一样;也不能用任何借口来证明,当儿童业已长大成人之时,这个父权还应当使他受制于他的父母的意志,超过儿女由于受到父母的生育教养而负有尊敬和赡养父母的终身义务。“由此可见,父权虽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但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理范围之内,父权决不涉及于儿女的财产,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正是上帝在人类的身上种下了这种最为根本和最为强烈的要求,即是自我保存的要求,这就使得每一个人享有了维持个人的生存和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同时,上帝又在人们的心里面扎下了延续后代的强烈要求。这两种要求都使得财产权显得十分的重要:作为一个个人,他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这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情,这与人们的自我保存一样,人们依据同一的义务就有责任保存自己的后代,他们的后代自然地就享有他们父母的所有的财产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子女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很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的法律看也是很明显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所以,即使是一家之中的长子,他也没有独占这些财产的权利或者特殊的权利,他和他的诸多兄弟是有着同样的权利享有其父母的财产的。
  在政治社会之中,人的自我保存就表现为政治权力的职责之上。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每一个人把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权利交给社会之后所拥有的一种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者默许的委托,即是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既然是把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所拥有的这一权力交给社会,使得后者保护前者,那么就应该使用他认为较为合适的方法来保护他的财产,这个方法或者手段就是政治权力。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其目的是保护自身、保存自己的生命,其原则或者目的也就是在于保护一切的人类。当这一权力在政治社会之中被行政官员所享有的时候,其目的也应该与上述的目的一样:除了保护社会之中的一切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之外,就不能再享有别的目的或者是尺度。洛克在这里的意思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这种政治权力绝对不能成为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不能凌驾于人们的自由生活之上而任意妄为,其原因是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是尽一切可能来加以保护的。人们的自我保存受到这种专制权力的保护,而不是受其损害。洛克对于这种政治权力的看法是:只能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同时可以施加一些惩罚以能够起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作用,因为所惩罚的那些邪恶是足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的。舍此之外,任何的惩罚都将会是不合法的。
  但是,洛克也设置了一种“专制权力”,这种专制权力不是自然所授予的,因为自然在人们之间没有做出什么区别;同时这也不是什么以契约为基础的权力,因为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命既然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自然就不能给予另一个人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但是,洛克并非认为人们可以以此为借口损害他人的生命,所以这种专制权“只是侵犯者在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放弃自己生命权利的结果”。因为这种人放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所以对于人们来说,他已经脱离了使得人们联结成为一个社会或集体的共同的约束,放弃了理性所指明的和平道路。他想用蛮横的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于另一个人的不正义的目的,这样他就背离了人类而自动沦为野兽,所以他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的法律所惩罚的对象。正是由于整个的人类不能与他共同生活,和他在一起生活就不能得到安全。所以,专制的权力是以保护人的生命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只有在正义和合法的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也就是说,这种权力既不是起源于人们之间的共同的契约,同时也不能订立任何的契约,它只是非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继续。所以,随着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订立契约的开始,它就可以寿终正寝了,因为此时只有人们共同同意的契约担起了保护人们生命的职责。
  不管是父权、政治权力抑或是专制权力都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而存在的,虽然人们都可以意识到父权不如政治权力,同时专制权力又有着更大的权力,但是所有的一切权力,不管是由什么人掌握着,都是为着这一目的而言的。父权只是在儿童未成年而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并且,对于绝对的权力来说,不管是被任何一个人掌握了,那么这一社会就绝对不会是一种公民社会,而是一种奴役的社会,其与公民社会的内在本质是格格不入的,正如同奴役地位和人们的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
  最后,由于侵略而造成的政府同样没有权利对于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任意地加以毁灭。征服者可以对于那些因不义战争而丧失其生命权利的生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那些实际上参加战争的人的财产,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同时,征服者有权支配的只是那些实际上帮助、同意那些用来攻击他的不义武力的人们,而对于他人是没有支配权利的。他没有权利统治那一个国家的对于他没有造成伤害的人民,也就是说,这些人们是无辜的,他们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权。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如果他愿意就可以随意毁灭这个人,但并不因此享有一个占有和使用其产业的权利。”对于征服的权利只可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其他的人则不能包括在内。还有一点就是,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在征服者在其统治期间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他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他们所有的财产,无论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财产了。
  洛克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这句话不但在广义的财产定义上而且在狭义财产定义上同样有效。由于财产在洛克的思想之中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可以说洛克的财产观念,其实是走第三条道路,既不同于柏拉图和卢梭式的对私有财产的完全的排斥,也不同于中世纪皇室对于自由财产的完全的占有,而是一个适中的拥有。就是对于这种适中的狭义上的财产,它也是和人的生命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在某种意义上,私有财产的占有是人的生命的根本,洛克对于遗产的论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尽管洛克不同意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诸多描述,但是在对于人类社会的安康发展的追求上是一致的。霍布斯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和平就是政治社会的目的,可是和平本身又不是目的,因为和平的基础或者其合理性是需要自我的生命保存加以证实的。但是,由于洛克不能认同霍布斯对于人们追求和平的原因的看法——人们需要和平,那是因为战争保存和平,和平摧毁生命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洛克那里,自由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的自由与和平一起分享了在霍布斯那里和平一人所独占的崇高地位。洛克这一思路被卢梭所继承,甚至可以说,在卢梭那里和平已经没有了昔日的辉煌,政治的自由取代了和平,成为政治社会的唯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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