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析教育与人的伦理本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论文关键词]黑格尔;伦理;自由;教育

  [论文摘要]黑格尔指出伦理是人的本质规定,是个体合理的存在方式。个人只有成为国家的成员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和解放。教育应当是伦理教育,即教育是个体自由意志实现伦理本质的中介,教育应该去除个体的主观任性和个人主义,使其融入社会制度与历史传统构成的伦理实体中,在伦理实体中实现个体的自我完善。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其中包含了相当丰富的教育思想。黑格尔通过论述客观精神的自我运动过程,阐释了如何实现人的合理的存在方式,即作为“伦理”的存在。伦理是人的本质规定性,指的是个人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个体只有作为伦理实体的成员,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和解放。黑格尔指出最高的伦理实体就是国家,个人的伦理性体现在成为国家公民,培养公民离不开教育,因此教育是个人精神成长、获得自由的中介。
  
  一
  
  黑格尔说,“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就是说,个人不断走向自由即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社会形态(“法”作为社会形态的标志)走向最高阶段的过程,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完善是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个人合理的存在方式即主观意志与客观规范的统一,其最高阶段就是伦理。黑格尔的“伦理”不同于道德哲学上说的人际关系的事实与规范,而是指构成价值合理性根据的社会关系体系及其客观秩序。即群体共同意志和民族习俗风尚,“伦理”是“抽象法”和“道德”两个环节的辩证统一。“抽象法”是客观性环节,即抽象的自由意志最初在占有和交换外在物中维持生存,确正,自身,但它是缺乏主体意识的自我,因为外在物是偶然、不定的,面临争夺和消耗的,自我在外在物中无法建立完整的自我。“道德”是主观内心的法,它是个体内心的自我反思,它战胜了对外在物的依赖。但道德单从主观普遍性出发,缺乏客观规范和制度作为衡量与评判,还不具备现实性。“伦理”才是个体合理的存在方式,它是个人主观意志与群体规范和制度的融合,伦理表现为民族“风尚”和国家共同意志。个体自由只有以伦理的方式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伦理”有三种形式,首先是“家庭”,家庭是个人伦理本质的出发点。家庭具有“朴素”的普遍性。“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家庭的规定是“爱”,“爱”让人“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家庭是父母放弃各自独立而结合成的一个实体,子女就出生在这样一个具有同一性的伦理形式之中。但因为“爱”是主观、偶然的感觉,缺乏理性的支撑,所以家庭只是“朴素”(不稳定)的伦理实体,而子女在家庭中也不可能获得完整和成熟的自由。子女长大以后离家独立生活,也就是进入第二个环节“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对于个人的意义在于使个体具有了独立的实在性,其标志就是个人权利。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个体为私利而战的角逐场。在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在为私欲劳动的过程中,个体仍具有潜在的普遍性,那就是劳动中的协作与联合,人们必须面对共同的劳动资源,以及产品交换的需要都使得“普遍性在就在于这种满足跟别人的需要和自由任性的关系中,肯定了自己”。“国家”是伦理的第三个环节——个体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因为个体无论是处于朴素同一性的家庭,还是作为为私己欲望而战的市民,都不是充分的具有普遍性的自由。只有两者的辩证统一才具有合理性,即自由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所以个人的合理的存在方式是成为国家公民,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作为国家成员是个人的最高义务,因为人的合理存在只有在国家这一伦理实体中才能实现。
  
  二
  
  如何理解“伦理”是个体合理的存在方式?从伦理的形成上看,作为群体风尚和制度习俗,伦理是人类的共同创造。黑格尔区分了两种规律,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是“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已”。而“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与服从自然规律不同,每个人都有衡量法的尺度,并不因为法的事实就承认它,而是要求法符合人们内心的共同标准,这表明个体的自由意志本质上属于实践范畴,作为伦理之内容的制度、规范本质上是人类自我立法,它的合理性也是在人们的认识与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而不是像自然规律一样外在于人的意志。由此,伦理实质上是历史形成的人类共同意志,它就是人类自由意志的体现。个体以相互间的差别构成为伦理国家的具体内容,伦理就是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合理的社会交往关系。也正因为这样,伦理又不取决于个体的主观意见,社会关系结构一旦形成,就不由个别人掌握和决定,它的发展表现为一定的客观自主性。
  从伦理的内容上看,首先,伦理是个体自由意志的构成性条件。我们所以能产生自由意志必定有一个前提,即接受自我所在的界限和框架,离开了这个界限或框架,我们不可能产生完整的自我意识,因为我们不知道“我是谁?”。正如黑格尔学说的当代传人查尔斯·泰勒指出:“知道我是谁,就是知道我站在何处。我的认同是由提供框架或视界的承诺和身份规定的,在这种框架和视界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换句话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是我能够在其中采取一种立场的视界。”伦理作为自由意志的构成性框架,就是指历史的,先在于个体、群体共同的价值背景和生活方式,是我们认识自己并进行价值选择的基础,也就是说我们是先通过接受教育或其他方式的影响才能形成自己的个性和价值立场,才能谈得上自主的活动,而这种影响一定是来自我们所在的群体例如家庭、社群的。个体对自身所在的社会空间无法选择,只能发现,所以群体性是自主选择的出发点和前提。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和社会在逻辑上先于个人。尽管现实历史上个人要先于国家诞生,但作为国家和群体的一员是个人社会性的先在基础,是个体自由的构成性条件。黑格尔实际上通过“伦理”强调了个体的“群性”。
  其次,伦理是对个体自然本质的超越。在黑格尔看来,“理性的目的乃在于除去自然的质朴性,其中一部分是消极的无我性,另一部分是知识和意志的朴素性,即精神所潜在的直接性和单一性,而且首先使精神的这个外在性获得适合于它的合理性,即普遍性的形式或理智性。只有这样,精神才会在这种纯粹外在性本身中感觉自己安若家居”。所以黑格尔谈到的人的自由有两层含义,即自然的自由与伦理的自由,伦理自由是一种外在于个体特殊性,人类普遍享有和通过共同生活发展起来的应然人性,它表现为对“自然质朴性”——即自然性的克服,也就是把人从消极的无我状态,即对家庭的依赖中解放出来,同时使个体融入到普遍的社会群体之中,通过国家制度协调劳动分工与分配,克服市民社会自私自利、你死我活的争夺,使个体成为统一的社会有机体的一员,即国家公民。公民是个体具有必然性的存在方式,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单纯的自然人性其特殊性将会带来自我膨胀、排外、冲突和解体,个体间缺乏认同感,社会道德呈现价值相对,邪恶乘机滋长,最终将形成一个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而单纯的普遍性又将带来专制、教条与僵化,其代价是削足适履和牺牲发展的多种可能。因此,伦理的合理性就在于通过对特殊性的扬弃(保存和超越),普遍性获得了自身的活力和权威性,个体自由也能得到具体的实现。而这一过程就是人类通过在共同生活的历史传统中,在具体的人类活动中认识和把握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其动力,做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正如克莱斯·瑞恩所说:“真正的普遍性并没有与历史中的特殊事物分离。因而我们是这么看待普遍性的:人类只有通过它的具体形式才能意识到它。”通过融入普遍意志包括制度、民族风尚,个体超越了片面的自然性,获得以人的方式存在的更高价值。这里包含着黑格尔对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反思,在市民社会中充斥着的阶层对立和资本竞争使人愈益片面和冷漠,人人追逐欲望的满足,个体看似独立自由,实际却被当作物和把他人当作物,成为劳动资本和欲望的奴隶。黑格尔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正是要求在国家这一伦理实体中,通过制度力量约束劳动的欲望本质,使公民不被劳动所异化,成为劳动的真正主人。并通过规定具体、普遍的个人权利与义务,使个体提升自己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存在,获得人的应然本质。
  
  三
  
  伦理作为对人的自然本质的超越和提升,实现的重要中介就是教育。黑格尔指出,教育本质上是伦理教育,“教育学是使人们合乎伦理的一种艺术,它把人看作是自然的,它向它指出再生的道路,使他的原来天性转变为另一种天性,即精神的天性,也就是使这种精神的东西成为他的习惯”。黑格尔的伦理教育思想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教育必须培养理性对主观欲望的自制;二是培养儿童遵从客观规范和作为群体成员的意识,去除儿童纯个体性;三是教育的开展不能离开现实生活和传统经验,反对脱离现实与历史根基的理想化的教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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