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黑格尔伦理学的几个突出创见(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黑格尔也对伦理的辩证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抽象法权利和道德与整体性的伦理精神既不是互相等同的关系,也不是差异的关系,而是伦理精神辩证发展的阶段和不同的基础部分。在这样一个辩证发展理论下,伦理被视为一种发展中的人类精神,它既是历史性发展的现实,也是概念性、逻辑性发展的理念。在概念和逻辑上,它是人类从感性到知性到理性,再到自由意志的客观精神的必然发展之路;在历史和现实上,它是人类从他律到自律到二者统一的发展之路、从自然存在到主体性存在再到个体向整体的复归的发展之路、从不自由的状态向意志自由的状态的发展之路。伦理精神不是一个既定的、现成的东西,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一个概念、逻辑、历史和现实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实体,它本身就是一个发展过程。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伦理的范畴的界定与《法哲学原理》中的界定是不太相同的,在《精神现象学》中,是伦理、教化、道德的发展过程,在《法哲学原理》中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过程。应该说,黑格尔对他的伦理概念作了重大的修正。在精神哲学中,伦理阶段指向的仍然主要是礼俗伦常,和自然和谐状态下的国家,如古希腊;但是在法哲学中,伦理阶段则指向后启蒙时代的统合法治、道德和伦理宪政的现代国家,此处的伦理,不仅包含了前述伦理概念的内容,而且必然是在对启蒙后的法权乃至道德的统一和超越,它是在对法权和道德的反思的基础上达到的统一,是对早期伦理分裂之后的再一次统一。
三、道德与伦理概念的厘定
道德和伦理这一对概念在历史上总是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下,这一模糊在黑格尔伦理法哲学中得到非常坚决的厘定。道德被黑格尔视为主观意志的法,或者说主观意志的普遍化。而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这是道德和伦理的本质差异,道德作为反思的自由意志,仅仅具有自为的性质,还不能作为自在自为的实体而存在。而伦理则是主客观的结合,是在概念和定在上都得到完全发展的统一的实体,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它是人类的客观精神的主要内容。黑格尔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界定道德与伦理的区别和关系,有助于清晰地确定长久以来对于道德和伦理之间的模糊关系。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的关系,是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它们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形式,都是客观精神领域内的“善”的基地。它们的区别在于道德主要是自由意志的主观性的反思环节,而伦理则是客观性的东西,或者说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实体。
“善”在道德范畴内,仍然是抽象的东西,也正因为其主观性,“善”在道德范畴内是欠缺客观的实在内容的。而伦理则是对这种主观性和片面性的扬弃。因此,“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很明显,黑格尔是试图扬弃康德意义上的空洞的形式道德,将康德的先验道德落实到客观中来_,并以道德和法的结合,进而进入到统一的伦理阶段,从而将停留在康德那里的抽象的、形式的“善”,变成真正现实意义上的“善”。因此黑格尔指出,“其实,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识的形式,那么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白为地生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这种现实意义或者说客观性,并不是简单的外在表现,而是符合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符合自由概念的理念,因此,道德与伦理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一个扬弃的过程。伦理所扬弃的,仅仅是道德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因为既然主观和客观应统一在自由的概念和理念之下,那么反过来说,自由的实体也应该与其主观性内容相一致。换句话说,虽然这两个意志的环节是有差别的,但除了主观性的形式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道德内容应该被伦理所抛弃,甚至连主观性本身,也不在被抛弃之列。“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
康德和黑格尔的根本分歧之一,就在于到底应该以应然为导向,还是以实然为导向构建自由意志的大厦。康德是从个体的主体性出发,得到主观确信的绝对命令作为普遍性的法则,而黑格尔则认为,现实性才是客观精神领域所应达到的目的,也是客观精神环节的最主要的要求。但黑格尔并不是为了抛弃康德的应然道德,而是希望在康德的道德的基础上,依据应然而建构实然,并且使这种应然必然能够得到实现。
四、伦理的现实性
伦理的现实性是和它的客观性相关联的,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也坚决地指向伦理的现实性。无论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还是西方传统伦理学,都是从现实的或者说实然的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出发,试图超越现实的状态,而追索真理性的伦理规律和至善,于是传统的伦理学就呈现出这样一种面貌:它从普通的生活中出发并脱离出来,而走向纯粹抽象的价值论证和价值追索,可以说,“止于至善”是它的使命。但黑格尔几乎是断然地拒绝了这一种伦理学进路,他认为,哲学的任务是概括已经发生的历史和现实的生活,这不同于他早期的较为具有启蒙意味的思想,即哲学应该是引领人类前进的灯塔。在《法哲学原理》中,他集中地表述了哲学的任务,并且断然地提出这样一个命题: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极富争议的命题在历史上受到一定的曲解,但它的核心思想是确定的,就是作为法的伦理,必须是现实的,也只能是现实的。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不仅讨论良心、善和德性,他还用很长的篇幅讨论具体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现实,以及这些社会制度和社会现实的伦理背景、伦理意义、伦理目的和伦理关系。伦理必须是,也只能是理念和定在的统一,或者说,是价值观和现实的统一。这种完全拒绝脱离具体历史和社会生活背景的抽象价值讨论的伦理学,将伦理精神视为一种自在自为的实体性存在,也是黑格尔的创见。作为个体意识和普遍意识的统一,思维和现实的统一;作为“善”的自由的理念,伦理表现为一个“实体”。实体的概念最初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由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等人所发展,到黑格尔这里,成为伦理的基础性形式。个体意识与实体的关系,是理解黑格尔伦理理念的重要因素和路径。
五、自由的伦理
作为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伦理精神也就成就了自由的最高形式。它通过辩证的发展,实现了自由在概念上和定在上的统一,因此是最为真实的现实的自由,也是将自由的普遍性和自由的具体性加以结合的统一。将自由意志作为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这是康德法哲学的主要内容,但是将自由意志作为伦理精神的本质,将自由作为伦理合理性的标准,这是伦理学领域内的第一次。康德将法和道德视为自由意志的产物,黑格尔更进一步,将所有普遍人权、道德、伦理、国家制度、国际关系准则,都视为人的意志自由的产物。通过他的伦理法哲学,黑格尔坚定地将西方从希腊罗马以来的历史发展、人类理念发展,和哲学概念的交_汇点;放在“自由”二字之上。从这个角度看,就可以理解黑格尔为什么盛赞拿破仑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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