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 意向性 行为性

  [论文摘要]《法哲学原理》是关于权利的哲学。黑格尔通过抽象的法、道德、国家三篇的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或者说自由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其客观精神阶段实现了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绝对精神内涵,而这其中法哲学从其理论原点自由精神出发完成了自身的运动过程。通过法哲学中对作为人之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分析,来透视对法哲学的基本理念的理解。

  黑格尔哲学体系之庞大、思辨之深刻让人有几分望而生畏,他的智慧在于他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和对理论自身的穿透。他的理论在今天看来无疑是超出时代的,我认为其中关键在于他对理念的理解。抛开唯物与唯心的对立,他对世界把握的方式无疑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将延续。法哲学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处于应用逻辑的客观精神阶段。法,是取权利之意。黑格尔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1]1。那么,由此法哲学的价值应在于自由精神,法哲学的研究应在于自由意志的运动过程中的抽象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的意向性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是将意志与自由作为基本等同的概念来使用的,意志本身就是自由的。而自由意志则是更凸显了意志内在的自由本性。这里首先在于自由意志与思维的关系,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将思维认识的内容以特殊的目的性呈现。意志有着对象化的冲动,其本身具有着实践性。它具有着主体特殊的目的性,或者可以讲理论包含于实践之中。而自由意志的发展经历的三个环节:纯无规定性、特殊性作为普遍性而存在。“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中抽象出来……对他自身的纯思维,只有在思维中人才有这种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1]15规定性,自我意识——种差异的平等性;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环节,从自我的无差别、无规定过渡到规定性的内容。普遍性的特殊性,独立的自我拥有普遍性即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这个环节是反思,是意志自己的规定。意志的可能在于自己的规定。自由意志从其原初的状态来讲是一种自然的自在意志,更是一种无规定性的存在。人并非先天的被注定而是现实的丰富性不断的注入其新的内容与规定。自由作为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其构成了我们分析法哲学的一个自因。自由可以意味着非先定的、自我引起的东西。而意志是一种自我对待自我的态度,是一种决定的因素。那么,自由意志就可以是创造一系列效果的能力。自由意志在经历了第一个环节后自身就会表现出明显的意向性。意向在一般层次上代表了一种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自由意志主体在现实中所需要作出的选择。而如果我们再深入来看,这种意向性也正反映出自由意志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有限性。意向性所反映的目的性与有限性只是其一,即人本身的目的性与历史性。

  其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还透视出意志自身在冲动之中的自我选择性。“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1]31欲望是一切道德的原点,在意志的可能性中存在着欲望与选择的多样性。冲动欲求的多样、选择方式的多样等等,但对于自由意志主体而言,所有的多样性只是存在于自由意志本身之中,或者说这种多样性隐含着自由意志理论上选择的自由性。这种意向性在现实中并不等同于单一性,只是意向自身需要在选择中定在为单一的有所放弃。实践不等同于自由意志,或者确切的讲实践是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相对于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言,自由意志自身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就如同思维相对于自由意志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与开放性。

  其三,自由意志的意向性同时预示了自由意志并非任性。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味着我们有任性的可能,即我之为我存在着偶然。但这种冲动与任性只是自由意志需要否定的一个环节。这种冲动会表现为一种意识事实,并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例如,对权利、对财产的冲动,所以意志需要经过反思进行自我确立,通过外部方法加以选择。这其中就渗透着黑格尔所言的教养的绝对价值。通过对意志任性的揭示,看到了自由意志的有限与无限,自由与不自由构成自由意志自身发展的辩证法。这种对冲动的反思使意志扬弃特异性,从而使自由意志成为现实的一个环节。

  自由意志的意向性本身就揭示了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这也是自由意志与思维(精神)的区别之一。或者我们可以更明晰的称为自由意志的实践性。自由意志的统一在于经历自身的否定,否定之否定后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意义在于自由意志实践的程度与延续的生命。而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特征恰好体现了此点。

  二、自由意志的行为性

  自由意志的特征之一在于其要定在为自在自为的意志,自在自为的意志才是真正无限的。“自由意志中真正无限的东西具有现实性和现在性。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在自身中存在着的理念……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它的外在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1]32可见,黑格尔看到了外在定在是自由意志自身的又一环节。自由意志自身内含着行为性,这种行为性显现了自由意志自身的运动。自由意志作为个体的内在特质时需要外化为具体行为,作为类的特质时也同样要在伦理实体中实践。自由意志的行为性使得自由意志自身在运动中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同时,这种行为性也内含了自由意志的其他内质。

  首先,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要求行为主体在将自由意志外化中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在反思感性的欲望与冲动中,使自身的行为获得普遍性的价值。理性此处的作用在于抑止欲望的无限和适应社会伦理价值的无奈,生活世界本身要求着伦理次序。伦理生活本身是普遍的、伦理生活的样式也是无限的,自由意志主体的行为需要符合普遍的价值才会实现真正的自由。这并非抹煞主体的特异性,只是在普遍中保有着的特殊,或者是质的同一性与样式的多样性的共存。但我们需要看到此时的意志还是具有着黑格尔所讲的客观的片面形式,所以理性会使意志摆脱主观性成为客观的现实存在。但还不等于自由意志的现实的实现化。

  其次,自由意志的客观片面化在于它会成为没入它客体的状态。所以,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还在于行为主体获得他人的平等的承认。“自由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1]36自由意志的自在性在于它的自然性,自为性在于它的创造性。这种创造要从可能性实现到现实的转化就必须要有他者的承认。这个思想在《法哲学原理》中尤其体现在黑格尔对国家的论述,人无法做到离群索居,人需要在“承认”中提升自身。包括主奴的争斗、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我们今日所为之努力的平等、公正的实现无不依赖于他者的承认。就自由意志自身而言,如果不能得到承认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自由的实现。当然此处自由意志的实现具有着阶段性与妥协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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