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再次,自由意志的行为性内含着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革命。单独的自由意志本身是一个抽象的形而上学的理念,但其具有的性质要求它在不断的否定与开放中实现自身。这种否定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革命,这种革命既在概念上给自由意志以更为丰富的规定,也在现实中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容。这恰恰包含了主体个体感性与社会实践的双重意义。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在于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如果我们接受了法哲学属于应用逻辑,那么这其中通过抽象的法(主要是人格定在的所有权)到道德(主要是个体的意图、目的)到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路就是这种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他的思维方式有着巨大的历史感作为基础,这是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早已肯定过的观点。这种历史感虽处在唯心体系之中,但其伟大的内部革命价值已经显现。

  三、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统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自由意志看作“自身上现存的理念”,把“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的自我意识”的“自由”作为“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即法哲学体系的原则(参见《法哲学原理》第21节),那么就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而言,其自身应是一种在逻辑与历史中,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统一。这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要求,也是现实定在的要求。其体现在法哲学中对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的论述之中。我们无疑承认这种统一在逻辑上是可以达到的,那么现实呢?如果现实中也达到了这种统一,那么统一之后是否面临着终结?在黑格尔严密的思辩体系面前,任何思考都显得软弱无力。如哈耶克所言:“人们一旦接受了他的出发点的那些前提,就不能逃避它的逻辑。”[2]但其实,我们在所谓的唯心体系对世界的把握中所继承的也终究是抽象的形式,毕竟任何时代都有着自己的时代内容。自由意志本身可以具有着内容与样式的多样性,但其本质的自由理念却是任何时代所必须的。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所体现的统一性在现实中所体现的是一种有限的自由。这种有限的自由是个体与整体的自由的相互承认与实现,从而在有限中不断的推动着伦理实体的进步。

  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统一一旦在现实中实现,就会面临一种终结。任何社会的美好终究要体现在个人身上,而个体的有限存在预示了意向性与行为性统一后的终结。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讲理论源于生活但也死于生活。黑格尔为历史或者说为人类设定的终极目的是自由。历史是趋向自由的,历史变化是有规律的,规律将导向一个最终的目的。但顾准早就针对这种思想进行过反思,顾承认革命意义上的终极目的,但科学精神与政治民主与哲学上的一元使得终极目的成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权威。但终极目的自身的乌托邦性质又会引导我们以存在之力量。

  在对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的分析中,我们所终结的不是终极目的,而是终结现实。现实个体的有限性、历史的时代性、社会的有序层次性,都会有阶段性的终结。这种终结体现了人类自身的否定与扬弃,体现了人类自身的革命。

[参考文献]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2]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谢泳编.思想的时代[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2000.

[4] [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5] [美]列奥·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下)[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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