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西方理性主义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曹卫东 译
韦伯曾为他的《宗教、现代国家以及家庭等;最后还有个性系统中的行为
结构和价值趋向,它们集中反映的是生活方式以及主观主义的反生活方式。
图3 现代发生时西方理性主义的表现形式
认知部分 评价部分 表现部分
和现代行政管理在迅速扩张的过程中,就是以
牺牲其他生活领域为代价的;就其结构而言,生活领域依靠的是道德-实践的合理性和
表现的合理性,但它们被经济合理性和行政合理性强行占领了。不管答案如何,我们都
不能把现代价值领域以及相应的社会各领域赖以合理化的有效性内容与任意一种价值内
容(即具有历史特殊性的价值模式)等量齐观。相反,有效性要求构成了一个系统,并
在西方理性主义当中首先表现了出来;尽管这个系统的内部充满了紧张关系,但它还是
超越了一切文化特性的限制,要求对所有的"文化人"都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
关于(e):生活方式的合理性。韦伯经常指出,新教职业伦理的核心具有非理性
的成分;我们不能从直观上去否定韦伯的正确性。韦伯曾经深入研究了,
"思想和生活的'合理'形式究竟是何种精神的产物。职业思想以及(从自身利益角
度来看是非理性的)献身职业劳动的精神,都是源于这种'合理'形式。献身职业劳动的
精神过去是,现在依然还是现代资本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们在这里关注
的正是献身概念以及'职业'概念中非理性因素的来源" 【48】。
个体在与自身的内在自然以及互动伙伴乃至教友相处过程中,通过禁欲来压制自己
的内心世界;这种压制和盲目服从关于拯救自身灵魂的非理性的天意是一致的。这种灵
魂上的压迫,对于职业劳动领域中的目的理性行为动机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尽管如
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为了满足这种主 字耙 劳动的信念伦理的形式?提,必然要付
出昂贵的代价。这种代价或许可以概括为道德的合理性概念和表现的合理性概念。比如
,布伦塔诺(L. Brentano)就曾准确地指出,我们与其要把这种规训化(
Disziplinierung)理解为一种合理生活方式的训练,不如看作是"一种非理性的生活方
式的合理化"。韦伯对于这一质疑的回答,不是十分令人满意:"事实上,所谓的'非理
性'并不具有一些永恒的东西,而是随着'合理'视角的改变而变化。对于不是信徒的人
来说,任何一种宗教都是'非理性的';同样,对于享乐者来说,任何一种苦行主义的生
活方式都是'非理性的',尽管它们就其终极价值而言是一种'合理化'。如果说真的有所
追求的话,那么,我的这篇(讨论'资本主义精神')的文章,就是想把'合理性'概念解
释清楚,因为它看起来一目了然,实际上歧义繁多" 【49】。可是,布伦踏诺质疑的根
本就不是新教职业伦理,因为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新教职业伦理与其他的生活方式,比
如功利主义的生活方式或审美主义的生活方式没有什么差别。布伦踏诺追问的是生活方
式的内在永恒性,因为韦伯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历史形态,它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
贯穿在复杂的行为类型当中,并把手段合理性、目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合理性融为一体。
在韦伯看来,一定的活法反映了一定的生活方式,它同时体现了实践合理性的三个方面
的内容,因此不是仅仅表达了一种文化的特性。如果这种生活方式也具有非理性的特征
,那么,它就和韦伯所分析的合理性实际上处于同一个层面上。正如我们在后文中将会
看到的,要想解决这个矛盾,我们就必须证明,伦理的合理化作为一种历史形态,是有
偏颇性的,也就是说,是不完善的。
注释:
1. 有关传记文献如下:塞法特(C. Seyfarth),施密特(G. Schmidt):《韦伯
传》(Max Weber Bibliographie),Stuttgart,1977;G. Roth,Max Weber,A
bibliographical Essay,载:ZfS,1977,第91页及下两页;凯斯勒(D. Kaesler):
《社会学经典思想家》(Klassiker der Soziologischen Denkens),第二卷,
Muenchen,第424页及下两页。
2.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第一卷
,Hamburg,1973,第20页。
3. 1964。
4. 韦伯:《新教伦理》(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第二卷,Hamburg,
1972,第325页。
5. Weber,(1972),第324页。
6. 韦伯:《宗教社会学文集》(Gesammelte Aufsae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第一卷,1963,第569页。
7. Weber,(1963),第564页。
8. Weber,(1963),第555页。
9. 阿道尔诺:《美学理论》(Aesthetische Theorie),载:《全集》,第17卷
,Frankfurt am Main,1970,第313页。
10. Weber,(1963),第555页。
11. Weber,(1963),第541页。
12. Weber,(1963),第543页。
13. Bendix,(1964),第320页。
14. Bendix,(1964),第320页。
15. Weber,(1963),第542页。
16. Weber,(1963),第265-266页。
17. 韦伯:《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Koeln,1964,第
18页。
18. 我认为,1980,第1145页及下两页。
19. Weber,(1964),第14页。
20. Weber,(1964),第44-45页。
21. 请参阅卢曼(N. Luhmann):《论权力》( Macht),1975,第71页。
22. Weber,(1968a),第264页。
23. Weber,(1968a),第265页。
24. Weber,(1968a),第265页。
25. Weber,(1964),第22页。
26. Weber,(1964),第60页。
27. Weber,(1964),第18页。
28. Weber,(1964),第22页。
29. Weber,(1964),第483页。
30. Weber,(1964),第433页。
31. Weber,(1964),第393页及下两页。
32. 请参阅:Eisen,(1978),第61-62页。
33. Weber,(1973),第266页。
34. 韦伯:《宗教社会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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