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就萨托利《民主新论》中所暴露出的某些理论问题进行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可能详尽的分析和批判,力图阐示传统民主理论在相关问题上的看法和目标,以便能澄清是非,为民主政治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论题主要集中在多数原则、自治问题、精英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内在矛盾等相关问题上的分析和探讨。在文中,作者针对萨托利在关于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进行了尽可能详尽的批驳,在对萨托利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同时,作者也尽己所能,从正面论述了本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认识和看法。作者的基本观点是:建立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是人民实现自治的基本途径,是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犯的根本保障。而为了使民主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探索适当的途径,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尊重和维护。在民主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关于人民政治素质不高的事实,只能表明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所遇到的困难和阻碍,但这并不能构成某些人限制或否定人民政治权利的充分理由。以萨托利为代表的现代精英主义在一系列关于民主问题上的错误立场和自相矛盾的辩辞,不仅反映出精英主义在关于民主问题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而且也暴露了西方代议民主制的内在矛盾。这一矛盾在实践中的结果就是人民虽然在形式上享有种种的自由和权利,但实际上,人民的权利往往由于制度上和历史上的原因而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是民主政治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现代精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所表现出的对民主主义基本立场的背弃,充分表明精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为特权阶层的统治利益辩护的理论工具。由于精英主义的观点来源于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种种矛盾现象,因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危险性。为了使民主政治得到健康发展,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和时代的发展要求,对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学主流理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批判,去芜存精,在有力揭露其内含的反人民倾向的同时,重视并努力克服现代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
由于本文所涉及的是关于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因此本文采取的论述方式基本上是思辩性质的。目的在于从理论本身着手,证明以萨托利为代表的精英主义理论的内在矛盾和危险倾向。从而为民主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挑战面前,提供一定的思想武器。这些观点代表了本文作者在三年学习期间的研究和思考成果,并反映了作者一贯的思想倾向。因此,对于文中可能存在的一切不妥之处,作者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民主新论》是美国政治学家乔·萨托利穷十年之力推出的一部集中探讨民主问题的政治理论巨著。本书自出版起就在各国的政治学界引起巨大的反响,成为政治学者的必读书目之一。本文就是在研读《民主新论》的过程中一些心得的缀合。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篇论文中,我所从事的工作远不是将作者的基本观点加以通俗化的阐释,而是力图通过对其观点的分析和评述,来表明我个人对民主问题的一种态度,即对传统民主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的信守。因此,在阅读本文时可能会感到我对作者观点的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对一种观点的赞成与否,是依其是否有助于我们向着一个更理想、更美好的境界迈进而定的。
一
民主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是人们赖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和交往的基本途径与方式。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曾经采用不同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来建立起彼此之间的联系。直到近代,民主制度才为文明社会所普遍采纳,成为社会交往和决策的基本准则。但是,我们根据什么来选择民主而不是其他政治制度呢?与人类社会所实行过的其他制度相比,民主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究竟在什么地方?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涉及到应如何证明民主制度的合理性问题,而对民主合理性的证明又直接关系到民主制度的成败兴亡。作为毕生关注民主问题的政治理论家,作者必然要对民主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给出自己的答案。然而,从作者的观点看,我们显然无法有效地为民主的价值进行辩护。我们“既不能根据经验,又不能根据理性,也不能根据民主价值从客观上说其内在价值要优于所有其他价值这一理由,去创立、证明或说明民主。”我们甚至不能用民主赖以建立和维系的可行性原则——多数原则来为民主进行辩护。因为多数原则以“人民总是正确的”这一命题为自身的存在依据,但从经验角度看,人民并不总是正确的。这样,人们对多数原则的遵循只不过是基于一种方便,即为了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人们同意按照多数原则的要求来进行决策,而这种同意实际上完全没有什么客观性理由在里面。
由于无法找到合理证明民主的途径,作者于是退而求其次,将对民主本身的证明问题变成民主与其他制度之间的选择问题。比如,从安全的角度看,民主制度充满了安全机制,“而个人独裁政体从本质上看则突出表现为缺乏安全机制。”。因此,如果我们想要得到更大的安全的话,我们就应选择民主而不是个人独裁。于是,对证明民主“真正利害攸关的并非证据,而是选择。”作者自我开脱道:“严格说来,我们不能‘证明民主’,但我认为,我们可以令人信服地说明,民主更为可取。”
作者认为,改换问题的提法就能避免困境,未免有点异想天开;而认为不用证据就能从事比较和选择,这就更透着荒谬。因为任何选择都是基于某种理由、按照某种共同标准、依靠某些证据而进行的选择。排除掉证据的选择只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已。既然选择需要证据,那么问题依然是我们究竟应该根据什么标准、通过什么证据来证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更可取。作者认为,仅仅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充满了安全机制这一角度,就可以说明选择民主政体是正当的,而不必求助价值或进行价值争论。但是,安全本身不也是一种价值并且与其他价值一样充满了歧义吗?难道说我们不需要对安全这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和民主保障安全的功能作出说明吗?当霍布斯同样可以用安全标准来证明绝对君主制是可取的时候,凭什么认为社会成员在民主制度下会比专制制度下更安全?即使退一步讲,我们承认民主制度的安全保障功能远高于其他制度,但是基于确保安全的考虑,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民主制度的安全机制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通过什么条件实现的。因此,撇开其他因素不谈,仅仅对安全的关注也将我们带回到对民主制度本身的考察和研究之中。所以,如果我们想为民主辩护,我们就必须根据民主制度本身所依据的原则和固有的内容来证明民主。
事实上,作者本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接近了证明民主的正确途径,那就是,用民主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可行性原则——多数原则的合理性,来证明民主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为民主社会用以指导集体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多数原则不仅建立在公众的普遍同意基础上,而且它的合理性是可以通过实践结果来予以检验的。所以,通过对多数原则在实践中的效力的考察,我们就可能将民主置于一个客观性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作者没能正确认识多数原则的真实涵义,以至于无法对民主的价值作出合理的说明,这是很可惜的。
作者认为,多数原则的来源,是基于对多数一贯正确性的非理性信仰,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决策方式,多数原则来自于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它只是表明这么一种观念:即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比少数人的意见更可取。这种认识立基于人们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对客观世界复杂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刻体认。正是因为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错综复杂、变幻无方的,而每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又都是极其有限的,所以相对于多数原则而言,将决策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由此可见,多数原则所承认的只是一种相对的可能性,而不是绝对的必然性。事实上,因为将某个绝对原则作为自身存在的理由而最终陷于困境的不是多数原则,而是作为多数原则对立面的个人独裁制度,只有独裁制度才需要以某个绝对性的虚假命题来为自己辩护,也只有独裁制度才需要通过压制不同观点和批评意见来维持自己的生命。而多数原则通过对某个社会组织或个人一贯正确性的否定,进而否定了这类虚假命题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因此就表现在它不仅能正视个人能力的不完善性,而且为克服这种缺陷提供了适当的途径。多数原则通过将发言权授予每一个人、通过将多数人的共同选择作为指导社会行动的依据,以保证由之产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内容以及更广泛的社会适应性。所以,多数的正确性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实现的,对多数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有着深厚的认识论基础并能够得到客观实践的经验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