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理想的社会是可能的吗——波普尔、哈耶克对理想社会的批判(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起点的平等和程序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但在建构主义者这里,既不是起点和程序的平等,实际上也没有结果的平等。一旦新的不平等产生以后,社会功能亦发生了转向,往往从“关注最不幸者到保护既得利益者”,9)道德也就无从谈起了。
    道德与责任密不可分,只有责任感才能使个人意识到他必须为他的所作所为承担全面的责任,正是责任意识使人类去充分利用其有限的理性,成为道德的人。
    表面看来建构论者似乎担负着无限的责任 ,但实际上他们正缺少责任意识的。因为他们的历史决定论认为历史的发展有着严格的因果性的,他们是在历史的启示或领袖的引导下行事,故自己也就免除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宏大叙事的背景下,个人似乎承担着无限的使命,但这种使命是抽象的,出现了问题,反而没有任何人出来为其造成的灾难承担责任,往往以历史代价论和曲折论来推卸责任。“历史主义怯于承认,甚至对于我们自己选择的标准而言,我们也承担着最终的责任。”10)
    哈耶克认为,行动和责任总是具体的,抽象的行动是无意义的,比如泛利他主义就是无意义的。同样,责任也是具体的,“不存在由一群人共同承担的历史责任,这样的结果是往往任何个人都不承担责任,这恰恰是不道德的。”11)
    结  语
    波普尔和哈耶克作为自由主义者同时也是现实主义者,他们认为由于人类只具有有限理性,这样人类不会存在一个终极完美的理想社会,这样的理想社会到来是可怕的。但不是说人类不要理想,而是不能有不切实际的过于自负的理想。人类的历史就是从不完善走向相对完善的过程,但永远不会有完美。他们认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要小心脚下的路,人类力求建立一个好的社会,应尽量避免走向人间地狱,也不要因追求建立人间天堂的理想社会而跌下人为的地狱。这样他们认为人类合适的位置也许在天堂与地狱之间。
    应该说波普尔和哈耶克对理想社会的批判过于激进和片面,人们可以发问的是:难道说自生自发的社会就是一种完善的社会吗?自由是人类一种永恒的价值,那么平等就不是人类价值的目标吗?如何处理好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呢?罗尔斯正是看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问题而提出了著名的正义的两个原则,而社群主义者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比罗尔斯还走得更远。对此,我们只能说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注 释:
    1、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M]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2、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3、波普尔:《历史主义的贫困》[M],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上),第76页
    5、《通往奴役之路》[M],第57页
    6、朱学勤:《道德理想王国的履灭》[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页
    7、《历史主义的贫困》[M],第37页
    8、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9、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第二、三卷,第240页
    10、《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M],第二卷,第418页
    11、《自由秩序原理》[M],(上),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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