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到黑格尔----论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在被另一个问题所取代:当解释者“正确地”把说话者“接受或处理”为以其言语行为而提出真值论断者的时候,他在做什么?在此必须区分两个步骤。
其一,当解释者把言语行为归于说话人,后者以此断言语句“p”为真,从而使自己对“p”做出承诺。这种表示态度的行为(“承担”)被解释者理解为说话人方面的自我约束行为(“承诺”)。在选择断定语态时,说话人会感到必要时有义务给出理由,说明他为什么认为“p”为真。不过,除非他同时也掂量了这些理由的“分量”,否则它们就不可能被理解。其二,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解释者反过来就被他归之于说话人的有效性论断而采取了立场。他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估量了一下“p”是不是正确的。他会承认说话人有资格断言“p”,这当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便解释者未曾得出任何结论性的评价,并暂时放弃赞同或否弃该论断,这自然也是采取了立场。)
因此,布兰顿就把断定描述为说话人的言说,允许解释者只要认为它合适,就可以把真值论断和相应的承诺归之于说话人。命题“p”的地位决定了说话人是否有资格断定“p”,这一地位取决于解释者如何评价说话人提出的真值论断,即取决于他是否采纳了被归之于说话人的有效性论断。由此,这一分析就从解释者的实际态度开始,特别是与他对真值论断的“是”或“否”的回应相关。这样,言语行为对解释者来说看起来如何,他认为它如何,就成为决定性的。
正是支持把言语行为分析为“被接受”的言语行为这一抉择,说明了交往活动参与者的态度相对于其言说地位的优先性。这一优先性也激发了“记分”隐喻,而且实际上也促成了交谈与篮球赛的全面比较。就其基本情形而言,推论性实践活动在于交换断定、疑问和答复,对话者将这些东西都相互归于彼此,并就可能的理由进行评估;在这里,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观点出发,记录下谁有资格进行何种言语行为,谁诚心诚意接受了何种断言,最后,谁透支了通常一致认可的可信度帐户,因为与这一可信度相关的有效性论断并未以推论的方式得到确证,从而使自己在其队友眼中丧失了信用。每个参与者都根据自己的贡献记录下“得分”,与此同时也在计算着其他人根据各自的贡献而达到的“分数”。
3.布兰顿的原创性不仅在于形式语用学的特殊构想,更多的在于另一个天才的策略,即把推理活动的描述与语义学理论联系起来,使二者像嵌齿轮那样相互连锁。为此,布兰顿借用了达米特对意义的知识性解释:如果我们既知道断言性语句在何种条件下被断定,也知道对于参与者来说,由于接受该断言所导致的后果,那么,我们也就理解了它。关于语言理解的这一知识性构想,被修改成适合于第二人称的视角,作为第二人称的人能够要求知道满足可断定性条件的理由,也能从被接受的断言中得出其后果。布兰顿进一步追随塞拉斯,假定这种对正当性的辩护,由于它与表达式的可能运用的语境和后果相关,因此得到“有实际内容的”推理关系的支持,这种关系已经固定在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内容当中,不可分离。[6]根据推理性的语义学,语言表达式的概念内容可以借助这一表达式在实质性推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来分析,而这种语义学就与(作为其镜像的)关于交谈的设想十分符合,从而被布兰顿界定为“理由的生产与消费”。参与交谈的人是借助理由来理解表达式的,因为正是这些理由,在该表达式正确运用的条件和结果方面,使之成为可接受的。布兰顿当然也承认用于“直接判断”的经验理由,用这种判断就能斩断辩护的链条,而这种判断实际上就是知觉,虽可算作理由,但无须反过来要求进一步的证明,由此,布兰顿使自己摆脱了超出合理限度的推理主义。
不过,是语言知识而非经验知识,为解释者配备了关于规则的知识,这些规则确立了语言表达式正确使用的条件和后果。无论如何,从语义学的角度看,这就是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关系看起来的样子:推论性实践似乎使固定在语言的语汇当中的推理关系网络生效了。就有效性论断的相互归属而言,参与交谈的人在这方面所采取的立场,其运行轨迹是由给定的言说内容的语义学推论所标画出来的。以推论的方式展开的概念,因语义学而预先成为可用的概念。但另一方面,布兰顿的实用主义的气息太过浓厚,以至于作为交谈之“家”的语言图像无法令他信服。无论如何,他反驳了以语言揭示世界的观念论(idealism),而对于持另一种构想的特定语言共同体的诸成员来说,他们却无法逃避这种观念论:他并不把推论性实践设想为先天接受的意义知识的抵押品,而是视为概念的发生器。
从语义学角度看,概念性规范是与语言知识一道被给出的;从语用学角度看,概念性规范则可被视为结果。不过,潜在意义的语义学储备与推理性实践的关系也由此则被翻转过来:
当表达式在实践中被使用时,就开始意味着它们所意味的东西,而意向性状态和态度被归结于谁,就借助它们在谁的行为体系中发挥的功能,而拥有它们实际具有的内容。根据推理的正当性可以理解内容,而这些正当性可以根据设立规范的态度来理解,这一态度也就是把行动步骤接受或处理为实践中适当或不适当的态度。因此,从人们做什么到人们意谓什么,从人们的实践到人们的状态和表达的内容,理论性路线就在这一过程中成为可行的。通过这种方式,合适的语用学理论就能够为推理主义的语义学理论提供基础[!——哈贝马斯];可在实践中把推理视为正确的是怎么一回事呢?这种语用学理论对此问题的解释,就是什么东西最终批准了对推理的实质正当性的热切要求,从而这个东西就作为语义学根词(primitive)发挥着作用。(第134页)
不过,“在实践中”是什么意思?尽管通过参与者的“行为体系”及其态度的“设立规范”的力量,即可阐明这一确证性根据,但它从未真正得到说明。如果相互归属和评价真值论断的实践活动,不可能通过在语义学上建立实质性的有效推理就已经得到保证,那么,[对真(理)]的约束属于什么类型呢?某种东西必须确证概念运用的正确性,这便是“真理评价”。
参与交谈者的实践态度被赋予了相对于语义学规则的优先性,在此之后的几页里,我们读到下面一段话:
关于正确推理在语义学上的恰当概念,必须产生关于概念内容的可接受的概念。但这样一种概念必须为客观的真值条件的观念,因此也为客观的正确推理提供资助。这种判断和推理的优先性,超过了把判断和推理接受或处理为正确的这样一种实际态度。它们是由事情实际上如何所决定的,而独立于把事物视为怎样的。我们的认知态度最终必须与这些超越态度的(attitude-transcendent)事实相符合。(第137页)
这种“实在论”的反驳,似乎是布兰顿提出来反对他自己的,很难与“现象论的”(phenomenalist)立场一致。现象论(即内在语言)的前进方式,迫使分析者不仅谈论真与指称,而且要谈论真和指称如何向解释者显现,而解释者则把真值论断和指称归于他的队友。[7]布兰顿事实上会认为尝试中的这一路径,能够满足实在论直观的需要。不过,在我们追随他继续讨论此问题之前,我倒是想从客观性本身出发讨论一下客观性问题。
二
只要我们的说明应从参与交谈者的“态度”开始,经由他们的言说的“地位”,直至其内容的“客观性”,那么,对有效性论断的归属和评价行为就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说明交往的真实内容。前面已提到,这些“实践态度”在布兰顿那里,对于“记分”的推论性逻辑的规范性特征,起着关键作用。在特定的意义上,交谈的参与者将规范性地位赋予其言说。通过把断言归于他人,并承认其正确性,某位对话者似乎就赋
其一,当解释者把言语行为归于说话人,后者以此断言语句“p”为真,从而使自己对“p”做出承诺。这种表示态度的行为(“承担”)被解释者理解为说话人方面的自我约束行为(“承诺”)。在选择断定语态时,说话人会感到必要时有义务给出理由,说明他为什么认为“p”为真。不过,除非他同时也掂量了这些理由的“分量”,否则它们就不可能被理解。其二,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解释者反过来就被他归之于说话人的有效性论断而采取了立场。他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估量了一下“p”是不是正确的。他会承认说话人有资格断言“p”,这当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便解释者未曾得出任何结论性的评价,并暂时放弃赞同或否弃该论断,这自然也是采取了立场。)
因此,布兰顿就把断定描述为说话人的言说,允许解释者只要认为它合适,就可以把真值论断和相应的承诺归之于说话人。命题“p”的地位决定了说话人是否有资格断定“p”,这一地位取决于解释者如何评价说话人提出的真值论断,即取决于他是否采纳了被归之于说话人的有效性论断。由此,这一分析就从解释者的实际态度开始,特别是与他对真值论断的“是”或“否”的回应相关。这样,言语行为对解释者来说看起来如何,他认为它如何,就成为决定性的。
正是支持把言语行为分析为“被接受”的言语行为这一抉择,说明了交往活动参与者的态度相对于其言说地位的优先性。这一优先性也激发了“记分”隐喻,而且实际上也促成了交谈与篮球赛的全面比较。就其基本情形而言,推论性实践活动在于交换断定、疑问和答复,对话者将这些东西都相互归于彼此,并就可能的理由进行评估;在这里,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观点出发,记录下谁有资格进行何种言语行为,谁诚心诚意接受了何种断言,最后,谁透支了通常一致认可的可信度帐户,因为与这一可信度相关的有效性论断并未以推论的方式得到确证,从而使自己在其队友眼中丧失了信用。每个参与者都根据自己的贡献记录下“得分”,与此同时也在计算着其他人根据各自的贡献而达到的“分数”。
3.布兰顿的原创性不仅在于形式语用学的特殊构想,更多的在于另一个天才的策略,即把推理活动的描述与语义学理论联系起来,使二者像嵌齿轮那样相互连锁。为此,布兰顿借用了达米特对意义的知识性解释:如果我们既知道断言性语句在何种条件下被断定,也知道对于参与者来说,由于接受该断言所导致的后果,那么,我们也就理解了它。关于语言理解的这一知识性构想,被修改成适合于第二人称的视角,作为第二人称的人能够要求知道满足可断定性条件的理由,也能从被接受的断言中得出其后果。布兰顿进一步追随塞拉斯,假定这种对正当性的辩护,由于它与表达式的可能运用的语境和后果相关,因此得到“有实际内容的”推理关系的支持,这种关系已经固定在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内容当中,不可分离。[6]根据推理性的语义学,语言表达式的概念内容可以借助这一表达式在实质性推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来分析,而这种语义学就与(作为其镜像的)关于交谈的设想十分符合,从而被布兰顿界定为“理由的生产与消费”。参与交谈的人是借助理由来理解表达式的,因为正是这些理由,在该表达式正确运用的条件和结果方面,使之成为可接受的。布兰顿当然也承认用于“直接判断”的经验理由,用这种判断就能斩断辩护的链条,而这种判断实际上就是知觉,虽可算作理由,但无须反过来要求进一步的证明,由此,布兰顿使自己摆脱了超出合理限度的推理主义。
不过,是语言知识而非经验知识,为解释者配备了关于规则的知识,这些规则确立了语言表达式正确使用的条件和后果。无论如何,从语义学的角度看,这就是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关系看起来的样子:推论性实践似乎使固定在语言的语汇当中的推理关系网络生效了。就有效性论断的相互归属而言,参与交谈的人在这方面所采取的立场,其运行轨迹是由给定的言说内容的语义学推论所标画出来的。以推论的方式展开的概念,因语义学而预先成为可用的概念。但另一方面,布兰顿的实用主义的气息太过浓厚,以至于作为交谈之“家”的语言图像无法令他信服。无论如何,他反驳了以语言揭示世界的观念论(idealism),而对于持另一种构想的特定语言共同体的诸成员来说,他们却无法逃避这种观念论:他并不把推论性实践设想为先天接受的意义知识的抵押品,而是视为概念的发生器。
从语义学角度看,概念性规范是与语言知识一道被给出的;从语用学角度看,概念性规范则可被视为结果。不过,潜在意义的语义学储备与推理性实践的关系也由此则被翻转过来:
当表达式在实践中被使用时,就开始意味着它们所意味的东西,而意向性状态和态度被归结于谁,就借助它们在谁的行为体系中发挥的功能,而拥有它们实际具有的内容。根据推理的正当性可以理解内容,而这些正当性可以根据设立规范的态度来理解,这一态度也就是把行动步骤接受或处理为实践中适当或不适当的态度。因此,从人们做什么到人们意谓什么,从人们的实践到人们的状态和表达的内容,理论性路线就在这一过程中成为可行的。通过这种方式,合适的语用学理论就能够为推理主义的语义学理论提供基础[!——哈贝马斯];可在实践中把推理视为正确的是怎么一回事呢?这种语用学理论对此问题的解释,就是什么东西最终批准了对推理的实质正当性的热切要求,从而这个东西就作为语义学根词(primitive)发挥着作用。(第134页)
不过,“在实践中”是什么意思?尽管通过参与者的“行为体系”及其态度的“设立规范”的力量,即可阐明这一确证性根据,但它从未真正得到说明。如果相互归属和评价真值论断的实践活动,不可能通过在语义学上建立实质性的有效推理就已经得到保证,那么,[对真(理)]的约束属于什么类型呢?某种东西必须确证概念运用的正确性,这便是“真理评价”。
参与交谈者的实践态度被赋予了相对于语义学规则的优先性,在此之后的几页里,我们读到下面一段话:
关于正确推理在语义学上的恰当概念,必须产生关于概念内容的可接受的概念。但这样一种概念必须为客观的真值条件的观念,因此也为客观的正确推理提供资助。这种判断和推理的优先性,超过了把判断和推理接受或处理为正确的这样一种实际态度。它们是由事情实际上如何所决定的,而独立于把事物视为怎样的。我们的认知态度最终必须与这些超越态度的(attitude-transcendent)事实相符合。(第137页)
这种“实在论”的反驳,似乎是布兰顿提出来反对他自己的,很难与“现象论的”(phenomenalist)立场一致。现象论(即内在语言)的前进方式,迫使分析者不仅谈论真与指称,而且要谈论真和指称如何向解释者显现,而解释者则把真值论断和指称归于他的队友。[7]布兰顿事实上会认为尝试中的这一路径,能够满足实在论直观的需要。不过,在我们追随他继续讨论此问题之前,我倒是想从客观性本身出发讨论一下客观性问题。
二
只要我们的说明应从参与交谈者的“态度”开始,经由他们的言说的“地位”,直至其内容的“客观性”,那么,对有效性论断的归属和评价行为就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说明交往的真实内容。前面已提到,这些“实践态度”在布兰顿那里,对于“记分”的推论性逻辑的规范性特征,起着关键作用。在特定的意义上,交谈的参与者将规范性地位赋予其言说。通过把断言归于他人,并承认其正确性,某位对话者似乎就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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