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到黑格尔----论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海德格尔的文章使两个方面成为可能:一是他将合理性规范同化为行为规范的倾向,二是他对达致理解(Verst?ndigung)的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充满信心。因为布兰顿对可错性的限制性条文做出断言,这一条文甚至对作为整体的集体也使用,这就导致了如下问题:当某个言说的地位取决于解释者对理由的归属和评价的时候,这个言说如何可能逐渐具有客观性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超出了解释者在给定语境中所能够知道和践行的东西呢?
言说的真假问题,以及其内容的客观性问题,与从语用学前进到语义学的说明性策略格格不入:
……对于将某事物接受或处理为正确的这一行为来说,[如果]其实际的实践态度确立了在内容上正确的推理所具有的规范性地位,并且,[如果]推理所具有的内容上的正当性反过来又带来概念性内容,但这内容却包含着客观的正当性,而作为意义基础的实践态度本身符合于这种正当性。[那么,]我们使用表达式,并赋予表达式以内容,而这内容至少在某些情形下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在该表达式的正确使用上,我们都可能会犯错,那么,这如何可能呢?将概念运用接受或处理为正确或不正确的这种规范性态度,又如何能够设立规范性地位呢?——因为这种地位超越了这样的态度:我们能够根据那些被设立的规范而评价这些具有设立功能的态度,并找出那些不合乎标准的。(第137页,重点为笔者所加)
由此可见,尽管在思路上是现象论的,但布兰顿显然想满足实在论的直观。
从语言转向中我们得出结论:对我们来说,语言与实在纠结缠绕,斩不断理还乱;而上述一系列论证对于得出此结论的思路而言并非是不典型的。只有求助于为真的东西,我们才能说明实际所是的东西。而且由于信念和句子都只有借助其他信念和句子才能够得到辩护或批判,我们也就无法走出语言的魔圈。出于这种不得已的原因,实用主义索性告别符合论思想,并在完成行为式态度的基础上分析“为真的东西”,而这种态度属于“把某事物处理为真”的人。当然,今天的实用主义呈现为各种不同的形态。我们可以区分这些形态: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实在论的直观视为别具说服力的,还是想为它们找出修正论的描述;另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我们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的联系视为行为中的直接照面,还是以交谈中的矛盾为中介。就前一方面而言,布兰顿的立场或可区别于理查德?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就后一方面而言,则区别于希拉里?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
有两个基本的实在论直观,分别可用不同的镜式隐喻来表述,其一关于陈述的真,其二涉及我们与世界的联系(对对象的指称)。就前者而言,真值谓词的“警戒性用法”(cautionary use)蕴涵着这样的看法:无论陈述可以得到多么好的辩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它们也能够在新的证据面前被证明为错误的。相应的,就真与辩护(justification)之间的区分而言,若其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一个并非由我们创造的世界会把偶然的约束强加于我们,当这些约束使我们的期望化为泡影时,我们就与之“不期而遇”了。就第二个直观而言,真值谓词的的用法,在无条件有效的意义上,蕴涵着这样的观点:真的陈述值得被天下所有人接受为有效的陈述。相应的,真之普遍性若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世界对任何人来说都始终如一,而无论我们从何种视角出发指称世界中的什么东西。这样,我们既预设了可能对象的存在,能够陈述关于它们的事实,也预设了我们的指称体系的可通约性,这允许我们识别出不同描述下的相同对象。
基于这一背景,我们能把布兰顿的观点置于罗蒂的和普特南的立场之间。罗蒂想满足上面提到的两个直观中的第一个,并让第二个等待修正;一般认定真值论断可独立于语境,但罗蒂驳斥了这种看法,同时也考虑到对世界的不同诠释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而布兰顿则相反,他既想考虑真理对普遍性的要求,也想考虑对同一世界的假定。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我们与世界的接触,就其约束了我们应对实在的尝试而言,是令人惊讶的。换言之,布兰顿试图避免罗蒂的语境论,却不想就我们如何在与世界打交道中进行学习的问题,而把普特南式的分析纳入他的语用学。
[接下来哈贝马斯首先讨论了两条论证线索,以便说明那些语义学和概念性规范的客观的、“超越态度”的内容,正是这些规范指导着参与交谈的人:“……概念性规范的客观性……在于坚持这样一个区分:与这些规范结合在一起的规范性地位,以及甚至属于整个共同体的规范性态度;与此同时,对这些地位的理解却是通过共同体成员的实际的规范性态度和评价来设立的。”(第55页)布兰顿从现象论的观点出发,用它们解释了言说的客观性内容(第三节)。这些解释的尝试促使他最终走向了关于客观观念论在语言上的变种,但这种观念论并不适合于到目前为止所阐发的经过实用主义转型的康德主义图景(第四节)。从康德到黑格尔的这一路径说明了交流的客观主义构想无法适当处理第二人称的作用,而布兰顿自己则认为自己适当处理了这种作用(第五节)。进而,从道德理论的观点看,断言性言语行为在方法论上被赋予的特权,也导致了不幸的后果。(由于篇幅限制,下面的内容在此略去)]
(Jürgen Habermas. “From Kant to Hegel: On Robert Brandom’s Pragmatic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0) 8:3 pp. 322–355. Translated by Maeve Cook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Frankfurt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注释:
[1] 就德语背景而言,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是其与爱尔兰根学派的建构主义诸方面的共鸣,特别是卡姆巴特(F. Kambartel)对建构主义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发展, 以及与阿佩尔(K.-O. Apel)的先验语用学的共鸣。布兰顿的工作与我自己发展形式语用学的努力也有会合点,我的工作始于1970-1971年关于社会学的语言学基础的高斯讲座,以及1976年的论文“何谓普遍语用学”。
[2] Brandom, R. (1994), Making it Explicit(《清晰阐释》).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5.
[3] “概念运用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真和表象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推理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合理性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Brandom 1994: 18)
[4] 布兰顿《清晰阐释》第253页:“要成为理由就要首先从这一方面被理解:对于共同体来说,在实践中把某个事物作为理由,……作为论断的理由……来处理,是怎么一回事。”
[5] J. Habermas, ‘Action, Speech Acts, Linguistically Mediated Interactions, and the Lifeworld’, in Habermas, J. (1998),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edited by M. Cooke.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p. 215–55.
[6] 参见:Brandom 1994: 102–116。
[7] 参见:Brandom (1988), ‘Pragmatism, Phenomenalism, and Truth-Talk’ in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XII, pp. 75–93。
[8] 罗森就强调了这一点:“某些反事实的评价必须故意为之的。但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现在随之而来:这种理想化的特征如何被刻画呢?”(Rosen, G. (1997), ‘Who Makes the Rules Around Here?’,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LVII, pp. 163–71.)
[9] 塞壬(Sirens):半人半鸟的女海妖,用她们美妙的歌声诱惑船只上的海员,从而使船只在岛屿周围触礁沉没。奥德赛经过时用一块蜡封住耳朵,吩咐同伴用绳索将他帮在桅杆上,这样他们顺利地通过了岛屿,而海妖在绝望中跳入海底,变成了石头。——译者注
[10] 英文为contexts of involvement。Bewandtniszusammenh?nge在《存在与时间》中译本中被译为“因缘联系”。——译者注
[11]
言说的真假问题,以及其内容的客观性问题,与从语用学前进到语义学的说明性策略格格不入:
……对于将某事物接受或处理为正确的这一行为来说,[如果]其实际的实践态度确立了在内容上正确的推理所具有的规范性地位,并且,[如果]推理所具有的内容上的正当性反过来又带来概念性内容,但这内容却包含着客观的正当性,而作为意义基础的实践态度本身符合于这种正当性。[那么,]我们使用表达式,并赋予表达式以内容,而这内容至少在某些情形下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在该表达式的正确使用上,我们都可能会犯错,那么,这如何可能呢?将概念运用接受或处理为正确或不正确的这种规范性态度,又如何能够设立规范性地位呢?——因为这种地位超越了这样的态度:我们能够根据那些被设立的规范而评价这些具有设立功能的态度,并找出那些不合乎标准的。(第137页,重点为笔者所加)
由此可见,尽管在思路上是现象论的,但布兰顿显然想满足实在论的直观。
从语言转向中我们得出结论:对我们来说,语言与实在纠结缠绕,斩不断理还乱;而上述一系列论证对于得出此结论的思路而言并非是不典型的。只有求助于为真的东西,我们才能说明实际所是的东西。而且由于信念和句子都只有借助其他信念和句子才能够得到辩护或批判,我们也就无法走出语言的魔圈。出于这种不得已的原因,实用主义索性告别符合论思想,并在完成行为式态度的基础上分析“为真的东西”,而这种态度属于“把某事物处理为真”的人。当然,今天的实用主义呈现为各种不同的形态。我们可以区分这些形态: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实在论的直观视为别具说服力的,还是想为它们找出修正论的描述;另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我们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的联系视为行为中的直接照面,还是以交谈中的矛盾为中介。就前一方面而言,布兰顿的立场或可区别于理查德?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就后一方面而言,则区别于希拉里?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
有两个基本的实在论直观,分别可用不同的镜式隐喻来表述,其一关于陈述的真,其二涉及我们与世界的联系(对对象的指称)。就前者而言,真值谓词的“警戒性用法”(cautionary use)蕴涵着这样的看法:无论陈述可以得到多么好的辩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它们也能够在新的证据面前被证明为错误的。相应的,就真与辩护(justification)之间的区分而言,若其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一个并非由我们创造的世界会把偶然的约束强加于我们,当这些约束使我们的期望化为泡影时,我们就与之“不期而遇”了。就第二个直观而言,真值谓词的的用法,在无条件有效的意义上,蕴涵着这样的观点:真的陈述值得被天下所有人接受为有效的陈述。相应的,真之普遍性若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世界对任何人来说都始终如一,而无论我们从何种视角出发指称世界中的什么东西。这样,我们既预设了可能对象的存在,能够陈述关于它们的事实,也预设了我们的指称体系的可通约性,这允许我们识别出不同描述下的相同对象。
基于这一背景,我们能把布兰顿的观点置于罗蒂的和普特南的立场之间。罗蒂想满足上面提到的两个直观中的第一个,并让第二个等待修正;一般认定真值论断可独立于语境,但罗蒂驳斥了这种看法,同时也考虑到对世界的不同诠释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而布兰顿则相反,他既想考虑真理对普遍性的要求,也想考虑对同一世界的假定。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我们与世界的接触,就其约束了我们应对实在的尝试而言,是令人惊讶的。换言之,布兰顿试图避免罗蒂的语境论,却不想就我们如何在与世界打交道中进行学习的问题,而把普特南式的分析纳入他的语用学。
[接下来哈贝马斯首先讨论了两条论证线索,以便说明那些语义学和概念性规范的客观的、“超越态度”的内容,正是这些规范指导着参与交谈的人:“……概念性规范的客观性……在于坚持这样一个区分:与这些规范结合在一起的规范性地位,以及甚至属于整个共同体的规范性态度;与此同时,对这些地位的理解却是通过共同体成员的实际的规范性态度和评价来设立的。”(第55页)布兰顿从现象论的观点出发,用它们解释了言说的客观性内容(第三节)。这些解释的尝试促使他最终走向了关于客观观念论在语言上的变种,但这种观念论并不适合于到目前为止所阐发的经过实用主义转型的康德主义图景(第四节)。从康德到黑格尔的这一路径说明了交流的客观主义构想无法适当处理第二人称的作用,而布兰顿自己则认为自己适当处理了这种作用(第五节)。进而,从道德理论的观点看,断言性言语行为在方法论上被赋予的特权,也导致了不幸的后果。(由于篇幅限制,下面的内容在此略去)]
(Jürgen Habermas. “From Kant to Hegel: On Robert Brandom’s Pragmatic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0) 8:3 pp. 322–355. Translated by Maeve Cook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Frankfurt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注释:
[1] 就德语背景而言,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是其与爱尔兰根学派的建构主义诸方面的共鸣,特别是卡姆巴特(F. Kambartel)对建构主义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发展, 以及与阿佩尔(K.-O. Apel)的先验语用学的共鸣。布兰顿的工作与我自己发展形式语用学的努力也有会合点,我的工作始于1970-1971年关于社会学的语言学基础的高斯讲座,以及1976年的论文“何谓普遍语用学”。
[2] Brandom, R. (1994), Making it Explicit(《清晰阐释》).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5.
[3] “概念运用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真和表象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推理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合理性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Brandom 1994: 18)
[4] 布兰顿《清晰阐释》第253页:“要成为理由就要首先从这一方面被理解:对于共同体来说,在实践中把某个事物作为理由,……作为论断的理由……来处理,是怎么一回事。”
[5] J. Habermas, ‘Action, Speech Acts, Linguistically Mediated Interactions, and the Lifeworld’, in Habermas, J. (1998),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edited by M. Cooke.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p. 215–55.
[6] 参见:Brandom 1994: 102–116。
[7] 参见:Brandom (1988), ‘Pragmatism, Phenomenalism, and Truth-Talk’ in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XII, pp. 75–93。
[8] 罗森就强调了这一点:“某些反事实的评价必须故意为之的。但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现在随之而来:这种理想化的特征如何被刻画呢?”(Rosen, G. (1997), ‘Who Makes the Rules Around Here?’,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LVII, pp. 163–71.)
[9] 塞壬(Sirens):半人半鸟的女海妖,用她们美妙的歌声诱惑船只上的海员,从而使船只在岛屿周围触礁沉没。奥德赛经过时用一块蜡封住耳朵,吩咐同伴用绳索将他帮在桅杆上,这样他们顺利地通过了岛屿,而海妖在绝望中跳入海底,变成了石头。——译者注
[10] 英文为contexts of involvement。Bewandtniszusammenh?nge在《存在与时间》中译本中被译为“因缘联系”。——译者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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