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正义与权利——评美国新自由主义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自70年代以来,美国哲学场景中最突出的事件就是政治哲学的崛起。一大批思想背景不同且观点各异的政治哲学家脱颖而出,从颇为正统的德沃金(R.Dworkin)到反抗传统的桑德尔(Michael Sandel), 从崇尚古希腊的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到禀承黑格尔主义的福山(Francis Fukuyama)。然而位于场景中央并成为西方政治哲学主流的则是以罗尔斯(John Rawls)和诺奇克(Robert Nozick )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

  一、正义理论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是20世纪西方哲学最重大的事件之一。这基于两个不同但又相互支持的理由。首先,《正义论》的发表引起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形成一大批产生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文献。这批文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与辉煌的启蒙时期相媲美,而且还将政治哲学推到西方哲学的前台,大有取代语言哲学成为哲学主流之势。其次,与传统的自由主义不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讨论的核心概念是平等,他试图从理论上解决自由民主主义制度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这意味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变换。

  虽然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派别林立,但其主流一直是自由主义。由洛克、康德和约翰·密尔奠定的自由主义传统阐明了西方基本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为目前通行于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确立了基本框架。启蒙时代的主要政治哲学问题是自由。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由价值,特别是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另一方面是自由制度,即由“多数决定”原则支配的民主代议制度。约翰·密尔的《论自由》(1859)和《代议制政府》(1860)出版之后,从观念上来说,自由的价值问题和制度问题都已经解决了,剩下的只是去付诸实施。因此,此后的一百多年中西方政治哲学死气沉沉,了无建树。

  罗尔斯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一个多世纪的沉寂,现在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平等了。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92页。)罗尔斯将平等分为两个层面:在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在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义。在他看来,政治层面的平等比较容易解决而且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平等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

  尽管当代西方各国都建立了发达的民主社会,但普遍存在的经济不平等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产生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文化的,人们在出身、环境、教育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一些人比其他人更为“幸运”;一是自然的,人们生来就具有不同的天赋,而天赋较高的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一般认为,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制度,前者是可以消除的,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解决的。罗尔斯认为,对于一个正义的社会,两者都应该得到克服。克服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所有的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这样社会经济制度就必须按照“差别原则”来安排,即任何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虽然“差别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着许多困难,但“最少受惠者”这种理论构思非常巧妙,为解决不平等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参照点。

  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变换需要相应的理论来支持。如果正义原则为建立解决不平等的社会基本制度提供了价值标准,那么这些“正义原则”从何而来?这就涉及到罗尔斯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另外一个主要贡献——新契约论。

  古典自由主义与契约论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基础。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坚信自然法为个人道德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充分而明确的法则,理性将这些法则以普遍的形成昭示于所有人的心中。自然法理论完美地表达了理性的启蒙精神;政治哲学既不需要上求天启真理,也不必向下诉诸生活经验。但到了19世纪,持续两个世纪对理性的高扬变得类似于陈词滥调了,人们需要某些能打动人心的新鲜东西。新鲜东西是随着实证科学迅速发展而正在兴起的实证精神,实证精神将价值标准建立在经验之上,从而功利主义取代了自然法理论。罗尔斯既不赞成功利主义,也不愿意接受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在他看来,起源于形而上学的法则是武断的,起源于经验主义的规则是偶然的。罗尔斯试图在形而上学与经验主义之间发现一个适当的位置,这就是“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与传统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相类似。但它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一种“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15页。)罗尔斯为“原初状态” 规定了三重条件。第一,原初状态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之中,(注: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1页。)这是它的客观自然条件。自然条件太丰裕,生存非常容易,人们就不会产生合作的意愿;相反,自然条件太艰难,也会使合作归于失败。第二,原初状态的人们 “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2页。)这是它的主观心理条件。心理条件应该尽可能弱化,因为它太强就会产生利已主义和利他主义:强利已主义使人只追求个人私利,无法与他人达成互惠的契约;强利他主义会导致由“仁爱”支配的社会,从而使“正义”失去意义。第三,原初状态的人们位于“无知之幕”后面,即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特殊知识信息都一无所知,(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31页。)这是它的先验条件。“无知之幕”确保过滤掉所有经验事实,而在罗尔斯看来,正是这些偶然的、任意的经验事实有碍于人们达成公平的正义契约。在这三重条件的原初状态建立之后,罗尔斯论证,人们必然选择正义原则,达成契约。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精神实质是理性的选择。“原初状态”设立了一个假设但理想的环境,以至于人们在其间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契约论经久不衰的魅力就在于它包含了选择的观念。人们在任何政治秩序中都必须服从某些规则,当这些必须加以服从的规则是人们自然的选择的时候,对规则的服从就变成了“自律”。罗尔斯强调选择,但又不同于存在主义。存在主义的选择是任意的,罗尔斯则认为选择基于人性,我们选择什么充分表现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7 页。)。 存在主义的选择也没有标准,罗尔斯则主张选择应服从一个更高的原则——“人是目的”,而任何将人当作手段的东西都毫无价值。可以看出,“自律”和“人是目的”是罗尔斯政治哲学所遵循的两个原则,而这两者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两根支柱。

  契约论的选择观念表达了一种自律理想:契约的道德性来自于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当我出于自愿选择达成契约的时候,我应该接受它的约束,无论它是什么。但是,问题在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以正义原则为标准设计的。这样,虽然人们原则上能够选择他们想望的任何正义原则,但其处境的设计保证了人们只想望选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原初状态”的整个设计(中等匮乏、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确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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