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把“自然”规定为本体“道”的本质内涵,进而将其转化、下贯为人的内在本质、本性“德”,这一对人之主体性的高度重视和强调意味着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在中国哲学史上,构建主体性原则并将其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实自《老子》始。《老子》又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将人的存在提升到宇宙本体的高度,这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极度推认和提扬。后来《中庸》之谓人“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说大致与此相当。
按照《老子》天(道)人合一的思想,人的“自然”本性乃是终极之“道”所赋予的,《老子》虽无“性善”的说法,但“自然”既为终极之“道”所命赋,则其善与良乃不待言而自明。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乃至宇宙的主宰,关键在于人具有主体意识之自觉,具有“自知”之明,能够觉悟、把握和实现宇宙的本质、人的本质。与道、天、地的恒常长久相比,个体生命短暂而渺小,但人有能力亦有必要发挥主体能动性自得其“道”、自成己“德”,以获得“自然”的禀性,突破自我的有限、现实的拘局,将生命之精神提升至与宇宙精神相契合的自由之本体境界,从而实现生命的价值。是为《老子》“四大”说之要义。
三
《老子》哲学的主体性原则表明,中国哲学很早就提出了主体性原则。就此而言,中国古代哲学无疑具有“早熟”的特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哲学由于以“天人合一”思想为主导,缺乏主客二分思想,只重视人而不重视自然,因此,缺乏主体性原则-8J。笔者认为,这是对中国古代哲学和主体性思想的双重误解。
首先,作为主体之人的活动对象,客体不仅仅是自然界,也包括他人、诸领域的主体性。与西方哲学相比,中国传统哲学的主流固然不重视人在认识和征服自然界方面的主体性,因而导致科学的落后,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必定缺乏主体性思想和主体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