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与元九书》看白居易儒家文学观(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三、六义——诗道之本
  
  白居易继承了《诗经》的“六义”——风、雅、颂、赋、比、兴,并且以是否有六义作为判断诗歌好坏的标准。在说到“河梁之句”,“泽畔之吟”的时候认为虽有“兴”、“比”,但已经“六义始缺”;晋、宋以还的诗是“六义浸微”;至于梁、陈“余霞散成绮,澄江静如练”这样的诗句,认为是“丽则丽矣,吾不知其所讽焉”,因为“六义尽去”。在分辨李白、杜甫诗歌优劣的时候,他认为杜甫诗要胜过李白,因为李白的诗虽“才矣奇矣,人不逮矣”,可是“索其风雅比兴,十无一焉。”所谓的“六义”并不是指《诗经》里的创作方式或体裁,而主要是指那种“美刺”精神。他在《策林六十八》中说“且古之为文者,上以纽王教,系国风;下以存炯戒,通讽谕。故惩劝善恶之柄,执于文士褒贬之际焉;补察得失之端,操于诗人美刺之间焉”,通过这种“美刺”,能够“纽王教”、“存炯戒”。他尤其欣赏杜甫“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样的诗句,因为这样的诗是“为时”、“为事”而作,其中有着深刻的讽戒的意味。
  既然“六义”(质——内容)是诗道之本,那么在诗歌的创作中,“文”(形式)又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呢?在《与元九书》全篇中,对“文”的强调是不明显的,或者根本没有。甚至对于形式主义是持否定态度的。对于谢脁的“余霞散成绮,澄江静如练”和鲍照的“离花先委露,别叶乍辞风”,他认为“丽则丽矣,吾不知其所讽焉”。在《策林六十八》,他“尚质”的主张更是显露无遗:“稂莠秕稗生于谷,反害谷者也;淫辞丽藻生于文,反伤文者也。故农者耘稂莠,簸秕稗,所以养谷也;王者删淫辞,削丽藻,所以养文也。伏惟陛下诏主文之司,论养文之旨,俾辞赋合炯戒讽谕,虽质虽野,采而奖之;碑诔有虚美媿辞者,虽华虽丽,禁而绝之。若然,则为文者必当尚质抑淫,著诚去伪,小疵小弊,荡然无遗矣”。在的《新乐府序》中,他说:“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诫也;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传信也;其体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总而言之,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这些观点,完全是“文以载道”的儒家观点的典型,形式应当为内容服务,要避免文胜于质。
  既然白居易提倡质胜于文,那是否意味着对诗歌形式可置之不管呢?显然不是。因为孔子的文学观总体来说是文质并重的,他曾说过“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要做到“文质彬彬”才是完美的标准。文学自然要以儒道一以贯之,但同时要注意以适合的形式为“道”服务。所以,儒家(主要是孔子)的文学观又是尚用与尚文的结合,实是后世文道合一的先声。
  我认为在白居易的诗歌观念中,“六义”居于中心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其它的一切都要服从于这个中心。在诗歌中有所讽喻,上达君臣,以此达到补察时政,泄导人情的作用。但白居易毕竟也认识到“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声,莫深乎义。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义”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还要有“言”,有“声”。“……因其言,经之以六义;缘其声,纬之以五音。……韵协则言顺,言顺则声易入;类举则情见,情见则感易交。”只有言、音(韵)相协,才能对情感的表达起到积极的作用。形式是工具,但也要这工具对目的(义)适合才行。不能用哀乐表示高兴的事,也不能用淫辞表达庄重的情况。
  《与元九书》很充分地表现了白居易的儒家传统的文学理论,不论在文学目的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以及白居易自己的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思想理论的指导和影响下,白居易创作了大量讽喻诗,作为自己“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思想的具体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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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若愚.《中国文学理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62页。
  [6]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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