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兼论儒墨之争的一桩公案(9)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非批评家正当态度。’同样是不理解‘禽兽行’在古代社会中的特定意含。《汉书》〈高五王传〉︰‘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梁怀王刘揖传〉︰‘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数过宝饮食,报宝曰“我好翁主,欲得之。”宝曰︰“翁主,姑也,法重。”立曰︰“何能为!”遂与园子奸。..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燕王传〉︰‘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 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知‘禽兽行’作为一种罪名,所惩处的都是悖逆人伦之事。人伦是分判人与禽兽的标准,乱人伦的行为则是‘禽兽行’,意义是一贯的。
[30]F.Oppenheimer, Der staat;萨孟武译,《国家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1),页51-58。
[30]F.Oppenheimer, Der staat;萨孟武译,《国家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1),页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