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归生活、重建儒学(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爱心”。对于儒学的重建来说,伦理学的重建是这样的事情:“爱心”作为人性,既不是荀子式的经验论所给出的,也不是孟子式的先验论给出的,而是在生活本身的本源情境中显现出来的。
(2)义:儒家正义论
我们知道,规范构造、制度设计是由某种正义原则规定的,因此,正义论是规范论、制度论的基础。儒家正义论的核心观念就是“义”。然而,“义”是一个纯粹形式的伦理原则,它仅仅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应该是正义的、正当的、公正的、公平的、恰当的、适宜的等等。这对应于西语的Justice。至于我们的行为何以能够如此这般,那取决于这样一种奠基关系:一方面,是被它所奠基的规范构造加以充实的,也就是说,“义”的形式原则是由“礼”的实质内容落实下来的;而另一方面,追本溯源,“义”本身是奠基于“仁”的,换句话说,它奠基于生活本身、生活情感。
这后一个方面,自然而然地带出了儒家正义观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涵:“时义”性----时宜性。“义”的时宜性,被表达为“与时偕行”的命题。(《周易·彖传》)孟子称孔子为“圣之时者”(《孟子·万章下》),就是这个意思。孔子之所以提出“礼”之“损益”的原则(《论语·为政》),便基于此:“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这是“义以为质”、“义以为尚”(见《论语》的《卫灵公》、《阳货》)的观念。
(3)礼:儒家规范论制度论
在儒家,“礼”是一个极为宽泛的名目,它泛指一切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等等。这种规范构造,乃是制度设计的前提;但是,这种规范本身却奠基于正义原则。如此看来,如果说,正义原则本身是源于生活情感的,那么,规范构造同样也是源于生活情感的。这就是说,“礼”之规范构造也要遵循“时义”性----时宜性的原则。这也就是孔子提出的“礼有损益”的原则。
不仅如此,而且,如果“义”是纯粹形式的原则,那么,“礼”作为规范,就既是形式的,也是实质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礼”既然奠基于“义”的纯粹形式原则,那么,它的实质性从何而来?显然,“礼”的实质性源于更先行的“仁”。而“仁”---- 如上所说----不仅仅是形而上、形而下的东西,它首先是本源的生活情感。“仁”作为爱的生活情感,既是形式的,更是实质的,其实无所谓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却是一切形式的、实质的东西的本源所在。
因此,儒家规范论、制度论的重建,既区别于西方近代启蒙思想的规范、制度观念,也区别于中国轴心时期以后的既有的传统观念。
2、智:知识论
儒家知识论的奠立,上文说过,可以追溯到荀子。对于儒学的重建来说,就知识论这一块而言,荀子的思想是一个资源宝库。知识论奠基于“主-客”二元架构,而这个二元架构又是奠基于主体性的。这个主体性,就是儒家所谓“性”。
(1)“性”的两重性:
一提到荀子,人们立即想到所谓“性恶论”。上文说过,这其实是一种极大的误解。荀子在两种意义上谈“性”:一是伦理学意义上的,这就是性恶论;另一则是知识论意义上的,可以叫做“性无善恶论”。在后一意义上,荀子给出了作为知识论之基础的“主-客”架构,其具体的给出方式,就是给出了一个认知意义的而非伦理意义的“性”:“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能有所合,谓之能。”(《荀子·正名》)“在人”是说的主体,“所合”是说的对象。主体方面,这就是“性”——“知能”(智能)。所以他说:“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解蔽》)这就是他给出的“主-客”架构:人性-物理。这样一个架构,对于任何知识论建构来说,都具有普遍永恒的根本意义。
(2)“知”的两重性:
但是在孟子的“仁--义--礼--智”架构中,这个“智”具有两重性:一是对象性的“智”,这跟荀子的观念一样,是知识论建构的前提;二是“反身”性的“知”,是一种儒家式的“反思”---- 反思“礼”、反思“义”、乃至于反思“仁”。这就叫做“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这样的“知”是一种直观,但并不是经验的直观,而是:仅就反身于“仁”而言,从形而下的“礼”的存在者,返回到形而上的“仁”的存在者,这就是“万物皆备于我矣”(同前),这可以说是一种“先验直观”;而更进一步的返回,则是返回到生活情感、生活本身的本源情境之中,这可以叫做“本源直观”。这样的反身性的知,谓之“良知”。
以上内容,可一言以蔽之:复归生活,重建儒学。
[①] 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收入《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版,第76页。
[②]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7页。
[③]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北京),1999年,第2版,第13页。
[④] 海德格尔:《现象学与神学》,收入海氏自选文集《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⑤] 海德格尔:《康德和形而上学问题·导论》,邓晓芒译,《海德格尔选集》,孙周兴选编,三联书店(上海)1996,第1版。
[⑥] 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一章“论何物存在”,第8页。
[⑦] 以上参见黄玉顺:《“自由”的歧路 ----“五四”自由主义的两大脱离》,台湾《鹅湖》2000年第12期、《学术界》2001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2年第3期。
[⑧] 此文后来以《我们的语言与我们的生存——驳所谓“现代中国人‘失语’”说》为题,发表于《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⑨] 见孙周兴为《海德格尔选集》所作的《编者引论》,载于《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1版,第3页。
[⑩]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27页。海德格尔在谈到自己的“解构”时,明确反对那种在存在论问题上导致相对主义的解构,反对“把存在论立场恶劣地加以相对化”。海德格尔明确指出:自己“这种解构工作也没有要摆脱存在论传统的消极意义。这种解构工作倒是要标明存在论传统的各种积极的可能性”;“这个分析任务不是否定地对待过去,它的批判针对‘今天’,针对存在论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方式”;“这一解构工作并不想把过去埋葬在虚无中,它有积极的目的”。
[11]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看拙文:《论生活儒学与海德格尔思想----答张志伟教授》,《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2]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3、46、25页。
[13]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47页。
[14] 海德格尔:《评卡尔·雅斯贝尔斯〈世界观的心理学〉》,收入《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版。
[15] 参见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面向思的事情》,第68、76页。
[16]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版,第15页。
[17]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台北)中正书局,1968年版。
[18]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1960年,第1版,1997年第7次印刷,第41—42页。
[19] 海德格尔:《康德和形而上学问题》。
[20] 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引论》(Einfuehrung in die Metaphysik),Niemeyer,1987年,第11页。
[21] 关于“哲学形而上学的事情也就是主体性的事情”,参见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面向思的事情》,第76页。
[22] 舍勒:《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倪梁康译,三联书店(北京),2004年版。尤其参见:《爱与认识》、《爱与认识》、《基督教的爱理念与当今世界》,林
(2)义:儒家正义论
我们知道,规范构造、制度设计是由某种正义原则规定的,因此,正义论是规范论、制度论的基础。儒家正义论的核心观念就是“义”。然而,“义”是一个纯粹形式的伦理原则,它仅仅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应该是正义的、正当的、公正的、公平的、恰当的、适宜的等等。这对应于西语的Justice。至于我们的行为何以能够如此这般,那取决于这样一种奠基关系:一方面,是被它所奠基的规范构造加以充实的,也就是说,“义”的形式原则是由“礼”的实质内容落实下来的;而另一方面,追本溯源,“义”本身是奠基于“仁”的,换句话说,它奠基于生活本身、生活情感。
这后一个方面,自然而然地带出了儒家正义观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涵:“时义”性----时宜性。“义”的时宜性,被表达为“与时偕行”的命题。(《周易·彖传》)孟子称孔子为“圣之时者”(《孟子·万章下》),就是这个意思。孔子之所以提出“礼”之“损益”的原则(《论语·为政》),便基于此:“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这是“义以为质”、“义以为尚”(见《论语》的《卫灵公》、《阳货》)的观念。
(3)礼:儒家规范论制度论
在儒家,“礼”是一个极为宽泛的名目,它泛指一切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等等。这种规范构造,乃是制度设计的前提;但是,这种规范本身却奠基于正义原则。如此看来,如果说,正义原则本身是源于生活情感的,那么,规范构造同样也是源于生活情感的。这就是说,“礼”之规范构造也要遵循“时义”性----时宜性的原则。这也就是孔子提出的“礼有损益”的原则。
不仅如此,而且,如果“义”是纯粹形式的原则,那么,“礼”作为规范,就既是形式的,也是实质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礼”既然奠基于“义”的纯粹形式原则,那么,它的实质性从何而来?显然,“礼”的实质性源于更先行的“仁”。而“仁”---- 如上所说----不仅仅是形而上、形而下的东西,它首先是本源的生活情感。“仁”作为爱的生活情感,既是形式的,更是实质的,其实无所谓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却是一切形式的、实质的东西的本源所在。
因此,儒家规范论、制度论的重建,既区别于西方近代启蒙思想的规范、制度观念,也区别于中国轴心时期以后的既有的传统观念。
2、智:知识论
儒家知识论的奠立,上文说过,可以追溯到荀子。对于儒学的重建来说,就知识论这一块而言,荀子的思想是一个资源宝库。知识论奠基于“主-客”二元架构,而这个二元架构又是奠基于主体性的。这个主体性,就是儒家所谓“性”。
(1)“性”的两重性:
一提到荀子,人们立即想到所谓“性恶论”。上文说过,这其实是一种极大的误解。荀子在两种意义上谈“性”:一是伦理学意义上的,这就是性恶论;另一则是知识论意义上的,可以叫做“性无善恶论”。在后一意义上,荀子给出了作为知识论之基础的“主-客”架构,其具体的给出方式,就是给出了一个认知意义的而非伦理意义的“性”:“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能有所合,谓之能。”(《荀子·正名》)“在人”是说的主体,“所合”是说的对象。主体方面,这就是“性”——“知能”(智能)。所以他说:“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解蔽》)这就是他给出的“主-客”架构:人性-物理。这样一个架构,对于任何知识论建构来说,都具有普遍永恒的根本意义。
(2)“知”的两重性:
但是在孟子的“仁--义--礼--智”架构中,这个“智”具有两重性:一是对象性的“智”,这跟荀子的观念一样,是知识论建构的前提;二是“反身”性的“知”,是一种儒家式的“反思”---- 反思“礼”、反思“义”、乃至于反思“仁”。这就叫做“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这样的“知”是一种直观,但并不是经验的直观,而是:仅就反身于“仁”而言,从形而下的“礼”的存在者,返回到形而上的“仁”的存在者,这就是“万物皆备于我矣”(同前),这可以说是一种“先验直观”;而更进一步的返回,则是返回到生活情感、生活本身的本源情境之中,这可以叫做“本源直观”。这样的反身性的知,谓之“良知”。
以上内容,可一言以蔽之:复归生活,重建儒学。
[①] 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收入《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版,第76页。
[②]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7页。
[③]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北京),1999年,第2版,第13页。
[④] 海德格尔:《现象学与神学》,收入海氏自选文集《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⑤] 海德格尔:《康德和形而上学问题·导论》,邓晓芒译,《海德格尔选集》,孙周兴选编,三联书店(上海)1996,第1版。
[⑥] 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一章“论何物存在”,第8页。
[⑦] 以上参见黄玉顺:《“自由”的歧路 ----“五四”自由主义的两大脱离》,台湾《鹅湖》2000年第12期、《学术界》2001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2年第3期。
[⑧] 此文后来以《我们的语言与我们的生存——驳所谓“现代中国人‘失语’”说》为题,发表于《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⑨] 见孙周兴为《海德格尔选集》所作的《编者引论》,载于《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1版,第3页。
[⑩]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27页。海德格尔在谈到自己的“解构”时,明确反对那种在存在论问题上导致相对主义的解构,反对“把存在论立场恶劣地加以相对化”。海德格尔明确指出:自己“这种解构工作也没有要摆脱存在论传统的消极意义。这种解构工作倒是要标明存在论传统的各种积极的可能性”;“这个分析任务不是否定地对待过去,它的批判针对‘今天’,针对存在论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方式”;“这一解构工作并不想把过去埋葬在虚无中,它有积极的目的”。
[11]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看拙文:《论生活儒学与海德格尔思想----答张志伟教授》,《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2]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3、46、25页。
[13]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47页。
[14] 海德格尔:《评卡尔·雅斯贝尔斯〈世界观的心理学〉》,收入《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版。
[15] 参见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面向思的事情》,第68、76页。
[16]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版,第15页。
[17]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台北)中正书局,1968年版。
[18]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1960年,第1版,1997年第7次印刷,第41—42页。
[19] 海德格尔:《康德和形而上学问题》。
[20] 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引论》(Einfuehrung in die Metaphysik),Niemeyer,1987年,第11页。
[21] 关于“哲学形而上学的事情也就是主体性的事情”,参见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面向思的事情》,第76页。
[22] 舍勒:《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倪梁康译,三联书店(北京),2004年版。尤其参见:《爱与认识》、《爱与认识》、《基督教的爱理念与当今世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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